
原标题:深圳规定饭店购销亚硝酸盐将罚款10万元 6月起施行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天军报道:以后亚硝酸盐可不是随意都能买得了。“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个人销售、提供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7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规定》中严令禁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亚硝酸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销售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的,应当索要并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亚硝酸盐用途说明,并留存相关复印件。购买单位资料不齐备的,不得销售。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亚硝酸盐的台账,登记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采购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亚硝酸盐的品种、生产编号、数量、用途等信息。销售台账以及购买单位和采购人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生产亚硝酸盐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亚硝酸盐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