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神告状:追求正义的历史幻象
原标题:鬼神告状:追求正义的历史幻象
郑重
中国人自古就有清官崇拜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倾向,直到今天这种心态仍或多或少地会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历史上曾出现过狄仁杰、包拯、况钟、海瑞等一批清官,他们的典型特征是:为官清廉不贪腐、不畏强权、深谙社会正义观、足智多谋善断案。这些清官不仅具有人间世俗权力,还能与鬼神等神秘未知世界交通,横跨阴阳来实现世俗正义。这既是古代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直观反映,也是民众心理需求的补偿机制。
《包公案》中有一个案例,说的是扬州商人李浩去定州做买卖,饮酒醉倒在路边睡去。丁千、丁万见财起意,夺走他身上的百两黄金后平分。为防止李浩醒来告官,二人将李浩打死,用火烧化,取出骨灰捣碎,和为泥土,烧成一个乌盆。定州王老买了这个乌盆盛尿,夜里小便时乌盆叫屈。王老大惊,乌盆遂将前因后果告诉王老,并央王老带它去见包公。包公听诉后派公差唤来丁千、丁万,二人皆不肯招供。又唤来二人之妻询问,亦不肯招认。包公告知她们丁千、丁万已然招供,杀人焚尸,化为乌盆,黄金百两各自收藏。二妻骇然惊恐,承认黄金埋在家中墙下。包公派人寻得赃物后再审丁千、丁万,二人无奈只得招供。包公判决二人谋财害命,俱处死刑。
鬼神告状折射出民众深刻的礼法观念。一个异乡商人被谋财害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家属追告,侦破几无可能。李浩不仅被烧成灰烬,还和入泥土做成乌盆。丁千、丁万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首先冲击的是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的儒家道德底线。在中国人心中,人是由魂、魄两部分组成的,魂指的是灵魂,魄则指的是肉体。正常情况下,人的魂魄合一,人死之后,则魂魄分离。安息之人,魂能顺利过渡到阴间。而没有家族背景、异地身亡、含冤枉死的人,则成为所谓“孤魂”、“冤魂”、“游魂”,附着于一定的外物,如扶乩附着于人,附着于千年古树、盆子、绣花鞋、狐狸、乌龟等。虽然丁千、丁万毁尸灭迹如此彻底,李浩仍然阴魂不散,附着于乌盆出来告状。这其实是古代专制主义强大的社会控制力在意识中的反映。没有家族背景,游离于宗法礼教约束之外的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隐患威胁,被视为一种精神污染的来源(如乞丐、游方僧、异地经商之人)。异地身亡为鬼冲击儒家落叶归根、慎终追远的丧葬礼仪文化,故为民众所厌恶和排斥,自然也希望通过司法裁判予以严惩。
鬼神迷信赋予司法官员超凡的裁断威力。在古代司法裁判故事中,不仅死去的被害人附着于外物鸣冤叫屈,司法官也被赋予了类似于神的能力。包公在人们心中的经典形象是面色黝黑、不苟言笑,额头还有半个新月。在乌盆案件中,王老第一次带乌盆出庭,乌盆一言未发,退下后方知是包公神力太大,需拿衣服将乌盆包住,挡住包公光芒的“直射”,方能开口说话。诸如此类的故事在《包公案》中比比皆是。鬼怪冤魂见到官员都要退避三舍,甚至见到参加科举考试的读书人都害怕不已。这些故事传达了同样的信息:专制集权社会,官僚的神秘威权不容任何形式的侵犯和亵渎。读书人因饱读诗书,学而优则仕,也可能入仕为官,故令鬼神害怕。同样,与鬼神打交道也是官方的专属权利,皇帝封禅祭天,地方官员拜城隍,都是官方的特定仪式,民间只能分享和认同这样的信仰,而不能私自与鬼神世界沟通,否则将被斥为巫术或妖术,受到法律的严惩。
鬼神迷信反映出专制主义社会政治参与的局限性。为何民众会如此热衷于用迷信来观照司法裁判呢?在古代中国,特别是在封建帝制的后期,普通民众没有任何接近政治权力的机会,无法通过自己的工作或学习来改变自身境况,更不用说维护合法权益。他们的任何权利主张,甚至对官方政策的稍许质疑都会被视为政治上的风险遭到打压扼杀。对绝大多数民众来说,权力通常只存在于一种法律文本和幻觉之中,或者当国家提倡某种道德行为时,他们才能抓住偶尔出现的机会去获取这种自由漂浮的社会权力。专制主义官僚体制颟顸迟缓,清官屈指可数,民众无法奢望从中获得公平对待和权利救济,所以公平正义只能建立在迷信和想象之上。因此,这些所谓惩恶扬善的司法裁判本质上是民众社会权利缺失的心理补偿。
鬼神迷信让民众形成了简单化、绝对化思维方式。司法裁判的目的是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维护正义。鬼神迷信运用于司法裁判使民众形成简单化、绝对化思维方式,乐于预设价值判断,拒绝理性思考。且看包公问案的程序,在接到冤魂以乌盆为载体告状,鞫问丁千、丁万无果后,又鞫问他们的妻子。审问无果即以她们的丈夫已经招供为由诱供,最终获得口供并查获赃物。这种断案模式建立在告状者的诉称是完全客观真实、毋庸置疑的基础上。但到底谋财害命是不是事实,丁千、丁万有没有被冤枉的可能,则是大众乃至官员无暇关心的问题。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在面对“罪犯”时才能体会到些许的权利优越,他们实践官方倡导的道德箴言获得了政治参与感。
乌盆等鬼神迷信显灵的司法裁判故事建立在清官任意断案的基础上。这种任意断案不受成文法律的掣肘,却被民众视为更有利于实现实质的正义。清官的断案往往是以牺牲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这种断案模式不符合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法治基本价值指向。专制主义司法制度运行一方面有大量常规的法律、则例等明文规范,另一方面又经常因为官僚机构的腐败而出现权力运行不畅的问题。明文规范无法实现,民众只能呼唤法外更高的专制主义权力来干涉和介入,而这些法外权力远离民众的生活,寄托于鬼神迷信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