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下派
原标题:杨建下派
□在整整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杨建举证详实,指控有力,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既针对不实之处有理有据进行了反驳,又客观采纳了被告人相关确定从轻情节。
□杨建深谙刑事和解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他指导干警利用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刑事和解这一契机,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杨建带领部门负责人多次前往成都、绵阳等地考察学习,并结合彭山县检察院实际情况,紧紧围绕面临的任务,充分借鉴吸收兄弟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案件管理的新模式。
□杨建没有停留在听“好话”上。2月18日,他专程到杨某上班的地方了解情况。看到杨某的改变,杨建感到由衷的欣慰。
一2013年12月31日,四川省彭山县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由眉山市检察院指定彭山县检察院办理的丹棱县畜牧局原局长徐某涉嫌受贿一案正在开庭审理。身着检察制服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唇枪舌剑的人便是杨建。
杨建,四川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曾多次参与大要案办理,并荣立个人二等功,也曾多次被评为四川省检察院先进个人。2013年3月上旬,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年轻干部培养计划》,杨建作为第二批下派挂职锻炼的年轻干部下派到彭山县检察院挂职任副检察长。
在整整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杨建举证详实,指控有力,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既针对不实之处有理有据进行了反驳,又客观采纳了相关从轻情节。最后,杨建从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义正辞严的批评教育。
“办案过程理性平和,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相关从轻情节也予以认定,我们比较信服。”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说。
被告人徐某也说:“我犯下的错误是严重的,检察官对我的指控客观准确,对我犯罪原因的分析和批评教育也发人深省,我认罪服判。”
作为下派挂职副检察长,杨建到任后分管公诉、案管、未检工作,并不需要亲身上阵的,但该案涉案人员较多、金额巨大,涉案犯罪事实达27笔,案情极为复杂,为加强基层实践锻炼,杨建决定亲自办理该案并出庭支持公诉。
“杨检率先垂范、带头出庭,对基层检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彭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干警陈远萍说。
那段时间,杨建除了白天正常工作外,经常利用晚上审阅案件,办公室的灯光常常亮到很晚。他认真分析每笔涉罪事实的证据问题,对侦查部门认定的几笔证据有疑问的事实予以了排除,其审查意见获得检委会通过。开庭前,他详细制订了示证计划和庭审预案,确保了庭审顺利进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杨建到彭山县检察院时,正逢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第一年。为促进基层检察干警尽快转变执法观念,熟悉掌握各种新的规定,杨建在自己认真学习、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及时向全院干警传达最高检、省检察院对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精神,并针对非法证据排除、保障辩护人合法权益等重点问题与大家交流心得,相互促进提高。
此外,他还组织分管部门干警在每周一的上午集中学习,将修改后刑诉法结合实践进行交流讨论,大家普遍反映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尽快掌握并准确理解新法精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杨建在组织青年干警学习中告诉大家:该条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庭前准备程序,为控辩双方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的平台,对于整理和明确争议要点,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控辩平衡,规范公诉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3年7月,曾轰动一时的苏某等5人冒充记者实施诈骗一案移送到彭山县检察院公诉科。该案被告人较多、社会关注度高、非常敏感,且为彭山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假记者案。为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彭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法院采纳了建议,召集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2013年9月12日召开的庭前会上,公诉人重点对案件管辖、回避、辩护人提供的罪轻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和交换了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对相关合法证据予以了明确,为庭审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2013年9月29日,法院依法对苏某等5人作出了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
杨建深谙刑事和解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他指导干警利用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刑事和解这一契机,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2013年7月,在办理郭某轻伤夏某案件中,杨建了解到郭某的丈夫是被害人夏某的亲叔叔,双方平时关系很好,仅因琐事发生了纠纷,符合和解条件。杨建带领公诉科干警顶着烈日上门到当事人家里劝导双方。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郭某和夏某终于达成了和解,握手言和。最终,郭某获得不起诉决定处理。案件的顺利和解有效化解了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
2013年,彭山县检察院积极促进刑事和解13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杨建到彭山县检察院分管案管工作以来,一直把部署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十分重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以科技信息化推动执法规范化。
彭山县检察院案管办公室刚成立之初,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规范成为制约案件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杨建带领部门负责人多次前往成都、绵阳等地考察学习,并结合彭山县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面临的任务,充分借鉴吸收兄弟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案件管理的新模式。
2013年5月,彭山县检察院制定了《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实施以来,院里进一步整合了人力资源,形成全程全面的案件流程管理、集中统一的办案程序服务、科学准确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机制,推动了检察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科学化。
2月17日,彭山县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石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后该案符合受理条件,案件管理人员熟练地插入KEY、完成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等一系列动作,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标准进行受案登记,录入案卡信息,制作接受案件通知书报领导审批,加盖案件受理专用章,将文书第一联交予移送案件的公安干警。整个过程流畅无比。
送案警官接过法律文书后感慨:“彭山县检察院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确实更规范、更便捷了。”
数据显示,彭山县检察院自应用统一业务软件以来,共受理案件75件,全部顺利分流到各业务部门,全面提高了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四“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促进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是我们检察干警的责任。”杨建在谈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时说道。
杨建引导未检科干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案中切实贯彻少捕、慎诉的执法理念。2013年,彭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达55%,不诉率达37%,极大地避免了未成年人被“二次感染”和贴上“犯罪标签”。实践中,彭山县检察院还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办法。
如在对17岁的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期间,杨建和干警一起多次找杨某谈心,了解关心其生活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引导。2014年春节期间,杨某家人多次给杨建打电话汇报情况并致谢说:“通过检察院干警的耐心教育,杨某改掉了上网成瘾、抽烟的坏习惯,并找到了一份工作,每天按时上班按时回家。总之一句话就是,杨某完全变了一个人似的……”喜悦之情透过话筒传递出来。
杨建没有停留在听“好话”上。2月18日,他专程到杨某上班的地方了解情况。老板李某告诉杨建:“杨某真的变了,变成了一个踏实勤快的小伙子。他干的是计件工,每天很早就开始干活,等其他工人都走了才下班回家。他春节前向我提出他的工资等到春节时汇总领取,可以为家里凑笔收入。我觉得他很懂事……”看到杨某的改变,杨建感到由衷的欣慰。
“杨建业务能力强、视野开阔、敢于创新,为彭山县检察院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强劲的力量。”谈起杨建的挂职,彭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懿感慨地说,“这主要得益于省检察院2012年1月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年轻干部培养计划》。它不仅很好地培养锻炼了干部,同时还加强了基层院的工作,促进了上级院与基层院的良性互动,彭山县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年轻干部下派基地受益匪浅。”
眉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兵也说:“上挂下派制度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有益尝试,意义深远。”
在杨建下派的这一年多来,彭山县检察院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成效显著。2013年该院目标考评获全市检察机关第一名,被四川省检察院评为“执法为民十佳集体”,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先进集体”。在2014年1月24日召开的四川省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彭山县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四化”建设示范院和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是全省唯一一个同时获此两项殊荣的基层检察院。
杨建说下派基层检察院的经历非常难得,自己才是最大的受益者。2013年,他被评为四川省检察机关“十佳青年检察干警”、四川省“优秀公诉人标兵”和“优秀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