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责任人过错岂能只字不提
原标题:呼格案责任人过错岂能只字不提
◎马涤明 时事评论员
内蒙古有关部门日前公布了呼格吉勒图案27名责任人的追责结果,除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之外,其他人分别被给予严重警告、记大过等相关处分。消息公布后,呼格父母气得浑身发抖,说“这个结论,比没有结果更残忍。”(《北京青年报》2月1日)
错案追责,当然不能以受害者家属的感受为考量原则,但更不能以照顾某些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不枉不纵,犯了哪条就追究哪条。遗憾的是,公布对27名办案人的处理结果时,却只字不提各人所涉错案的具体责任。这给我们留下了想象空间:是不是他们所涉具体责任,绝非“纪律处分”可抵?
如此“保密”也只能是自欺欺人,因为关于呼格案的一些内幕媒体早有披露,比如,两份矛盾的法律文书,暴露警方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仅以最简单的逻辑而言,不被刑讯逼供,呼格不可能“招供”;没有证据造假,“强奸杀人案”无法被坐实。这个语境下,内蒙古方面只公布处分结果,而“隐去”具体“违纪”事实,恐怕是一种无奈吧?
冤案平反,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公正。呼格案以及“叔侄冤案”、“萧山冤案”等重特大错案的纠正,被认为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然而,这几个重特大错案的责任追究,居然全是“罚酒三杯”,相关责任人等“皆大欢喜”,法治公正却大打折扣。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启示是:搞法治,必须首先破除司法体系中的“内部化”问题,否则,“制约制衡”就只能停留在理论水平。由此我们很难说,“呼格冤案”不会重演。
一条“冤案流水线”仅用61天就夺走了一条18岁的鲜活生命,而“流水线”上的很多人因此立功、升职,冤案被翻过来之后,仍有人带病提升。追究错案责任,让违法办案者付出应有代价,不过是还受害人公平的底线要求,而相关部门竟连那些枉死人命者的官帽都舍不得动一下,这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能有几分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