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enorth.com.cn 2012-08-15 15:26
内容提要: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在他人指使下以贿买、威胁等方法妨害作证,并与同伙合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此外,还以为他人作证使其免受刑事追究为条件索要钱财。
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在他人指使下以贿买、威胁等方法妨害作证,并与同伙合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此外,还以为他人作证使其免受刑事追究为条件索要钱财。基于该女子及其同伙的上述犯罪行为,蓟县法院近日分别以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及敲诈勒索罪对涉案五被告人判处刑罚。
中年女子董某是本市蓟县农民。2008年5月至11月,董某在姜某的指使下,以金钱诱惑、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姜某等人(均已判刑)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史某(已判刑)同意到司法机关改变证言,否认被强奸事实。董某还带领史某多次找到该强奸案中的另一名被害人杨某,仍以金钱诱惑、威胁恐吓等手段,要求杨某和史某一起到司法机关改变证言,否认被强奸的事实。在遭到杨某的拒绝后,董某指使史某到公安机关诬陷杨某盗窃其财物。后在法院开庭审理姜某等人强奸案时,史某当庭改变以前证言,否认被强奸事实,致使姜某等人在庭审中当庭翻供。
此外,法庭查证董某参与的另一起案件属实。2011年5月6日6时许,因刘某在广播中称蓟县女子孙某阻挠村里修自来水影响工程进度,孙某便和其丈夫马某与刘某发生争执,孙某夫妇将刘某打伤。在得知刘某住院后,孙某与董某及中年女子乔某经事先预谋,由小磊(另案处理)在乔某家中将孙某左耳扎伤,后孙某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情鉴定。经鉴定孙某的左耳鼓膜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后孙某将左耳轻伤的伤情鉴定交到公安机关,称是被刘某打伤并要求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遂将此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此后,董某又指使蓟县农民刘某刚、刘某武找到刘某,以能证实刘某与孙某打架致孙某受伤系伪造的事实、刘某可以免受刑事追究为条件,向刘某索要3万元。2011年7月4日18时许,刘某刚、刘某武在蓟县商贸街与刘某见面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董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董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妨害作证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乔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武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