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物业“一费制”8月1日起实行 收费标准不变
资讯
资讯 > 正文

巢湖物业“一费制”8月1日起实行 收费标准不变

巢湖物业“一费制”8月1日起实行 收费标准不变

备受关注的巢湖物业收费有了最新的消息,昨日上午,巢湖市物价局专门召开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记者在会上获悉,新的《巢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办法做了详细规定。在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等方面,既充分考虑了巢湖实际情况,也进一步规范了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据悉,《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行。

拿房的次月才要交费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综合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次月起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临时停车有最高限价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有车位、车库、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此外,按照《巢湖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室内停车标准为自行车6元/月·辆,轻骑10元/月·辆,摩托车15元/月·辆,小汽车100元/月·辆(室内固定车位,专人24小时看管) 。

室内临时停车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次0.5元,过夜每辆每次1元;小汽车每辆每次3元,过夜每辆每次6元;其他车辆每辆每次1元,过夜每辆每次2元。

公共耗能不得分摊收

针对原先物业收费管理中公共能耗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办法》要求,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公共能耗部分除共用电梯、共用照明外,还包括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统一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新规延续收费老标准

随着巢湖物业收费“一费制”的实行,有人担心:这是否会调高物业收费标准?

昨天上午,巢湖市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结合巢湖的实际,《办法》将继续延续2005年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明确了有电梯小区的收费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的巢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物业企业基准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有电梯和无电梯两种。无电梯的基准收费标准为:0.56-0.80 、0.39-0.55、026 -0.38、0.16-0.25。有电梯的基准 收费 标准 为:0.96-1.20 、0.79-0.95、0.66- 0.78、0.56- 0.65。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严格按等级提供服务

业主与物业企业发生纠纷,经常会出现业主不认可物业企业的服务,以此拒缴物业费,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两败俱伤”。《办法》出台后,物业企业不仅要求公示收费标准,还必须事先确定服务等级。小区服务先确立等级,再依据服务等级公开招投标,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新规,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后,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通过先确立等级,再选择服务的转变,能够有效地避免因业主交了某个等级的物业服务费,却享受不到同等级服务的尴尬局面。(曹文东、何世梅、金学永)

①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各媒体稿件和图片,独家授权中安在线发布,未经本网允许,不得转载使用。获授权转载时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须注明来源,如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②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转载的作品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其它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稿酬或作其他相应处理。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