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自广东开始北伐,一路攻城拔寨,攻打武昌。湖北为吴佩孚的根据地,吴任命刘玉春为武昌城防司令,同陈嘉谟一起防守武昌。陈、刘的抵抗行为也因此引来历史上的“反革命”第一案。深圳特区报资料图片
■ 侯欣一
提要
1927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通过了由司法部提交的《反革命罪条例》,反革命罪由此正式成为法定的罪名。
所谓的革命与反革命原本就是一对政治概念,将反革命入罪本来就有些荒唐。即便非要入罪不可,触犯者也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换言之,触犯者主观上必须以破坏革命为目的。
对于国人来说,“反革命”曾是一个令人闻之丧胆的罪名,曾几何时有多少人就是因为戾祸这一罪名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作为一个国家法定的罪名,反革命罪早已成为历史,但这一罪名起于何时?在中国历史上最早被以“反革命”罪名起诉审判的又是何许人也?这或许仍然是许多人想知道的。
1杀人简单,关键是定何种罪名,这可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规则
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作为罪名,还是案例,“反革命罪”都出现于大革命时期的武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用以惩治反革命犯罪的单行法规,是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反革命罪条例》;中国历史上所审理的第一起反革命案件则是1927年的“陈、刘反革命案。”
名列陈、刘反革命案第一被告的陈嘉谟,号岘亭,河北任丘人,时年四十七岁。保定陆军学堂速成班毕业,入北洋军第三镇直系军阀曹锟部任见习官,历任排长、连长、营长。陈“为人寡言笑,他的信条是服从命令,不怕死”,并对政治不感兴趣。陈的这种做派和风格得到其旅长萧耀南的赏识,1921年萧出任湖北督军,陈嘉谟亦开始平步青云。1926年萧耀南病故,陈接替了萧的遗缺,出任湖北省督军。由于陈嘉谟资历较浅,难服众望,且毫无政治头脑,很难应付当时的混乱局面。不久,国民革命军开始北伐,陈率部退守武昌。对于战事前景陈嘉谟态度较为暧昧,抵抗不抵抗都行。期间,直系军阀首领吴佩孚曾下令挖渠引水入城阻止北伐军,陈嘉谟极力反对。同年10月武昌城破,陈被俘。
刘玉春,号铁珊,河北玉田人,时年四十九岁。少时不务生产,游手好闲,及长入东北讲武堂。毕业后分发到北洋陆军第8师当哨兵。其时军阀混战不断,刘玉春勇敢好战,一步步地升至段祺瑞部第十五旅旅长,在军事上开始显露头角。1923年刘玉春因与第8师师长王汝勤不和,被王排斥解职,转投直系军阀吴佩孚,被吴视为心腹,委任为高等军事顾问、第8师师长,驻守湖北。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自广东开始北伐,一路攻城拔寨,势如破竹。湖北为吴佩孚的根据地,故吴欲死守武昌,任命刘玉春为武昌城防司令,同陈嘉谟一起防守武昌。8月底9月初,北伐精锐部队7、8万人杀到武汉,汉口、汉阳不日即被攻陷,武昌成一孤城。当时,城内守军只有一万余人,大兵压境又无外援,守城谈何容易?!但信奉知恩图报传统道德的刘玉春却非要抵抗到底,誓与危城共存亡。士气旺盛的革命军在武昌遭受到了北伐以来最顽强的抵抗,死伤惨重。强攻不下,只能围困。
这可苦了城内的几十万居民。粮食与饮水都已短缺,居民只能以猫、鼠等充饥,饿死人较多。先是武昌商会等社团居中进行调解,提出方案,只要刘玉春率部投诚,可以把守城军改编为革命军的一个师,以刘为师长,并担保所有北军将士的安全。刘拒绝投降。武昌县县长出面再说和,保证刘玉春开城后生命安全。但刘仍然拒绝,只放出一部分难民。双方僵持四十余日,伤亡累累。刘拼命抵抗直到气尽力竭,终因双方力量悬殊,武昌城破。刘玉春率残部千余人退守蛇山,10月10日在教堂中被俘。
陈、刘的行为激怒了北伐军将士和武汉的民众。两人被俘后喊杀声一片,各民众团体强烈要求将陈、刘付诸“人民公判”,并特别指责刘玉春“据数十万人民为护符,以图顽抗,致累及无辜,因而饿死者无算,残忍暴行,史所罕见,”要求“速处极刑,没收财产,移赈灾黎,以平民愤”。著名的北伐将领邓演达亦敦促当局顺应民意尽快审判。
杀人简单,关键是定何种罪名。这可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规则。何况,陈、刘的抵抗行为客观上也使他们在全国名声大噪,特别是刘玉春,在许多人看来简直就是一个忠、勇双全的孤胆英雄,因而杀之必须慎重。
2在舆论上指责他人是反革命也非常简单,但“反革命”却并非是一个法定的罪名,因而,真要给陈、刘定以反革命罪毕竟于法无据
上个世纪20年代,正是“革命”激情在中华大地高涨之时,“革命”一词也在民众、特别是年轻人中迅速蹿红。就连国民革命军的名称都带有“革命”两字,而且其北伐的理由也是为了由南向北推行革命。按照国民革命军的逻辑一切反对他们北伐的行为就是反革命。因而,给陈嘉谟、刘玉春两人戴上反革命的帽子就是再自然不过和最贴切的事情了。可问题是,尽管当时革命是最时髦的口号与招牌,在舆论上指责他人是反革命也非常简单,但“反革命”却并非是一个法定的罪名,因而,真要给陈、刘定以反革命罪毕竟于法无据。
看来,还需要专门制定一个相关的法律。好在由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控制的武汉国民政府办事效率极高。1927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便通过了由司法部提交的《反革命罪条例》,反革命罪由此正式成为法定的罪名。对法律稍有些常识的人都懂得,法律本身有位阶之分,在近代中国,“条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较低的位阶。类似于剥夺人自由、乃至生命的罪名只能由法律才能规定。但武汉临时政府显然顾不了这么多了。会议主席徐谦在解释该条例制定的原委时公开说:“现陈、刘二逆即将付人民审判,已定于本月十日上午十时在武昌司令部最高法庭开审,急需颁布此项条例以资适用,故司法部将此项条例拟订提出。”为了一次特定的审判专门制定一部法规,武汉国民政府在中国立法史上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先例。
换言之,这一案件还未开庭,就已经被直接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起反革命案由此诞生。
看来,不管是从立法的角度,还是从司法的角度,陈嘉谟、刘玉春都必定要载入中国法制史。
3审判的时间为1927年2月10日,即条例通过的第二天,审判地点为武昌最高法院,15名人民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部出席
对于此案武汉国民政府极为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司法部部长徐谦任主席的人民审判委员会。人民审判委员会和反革命罪一样都是由武汉国民政府首创。该委员会人数众多,共有15人组成,成员囊括了党政军各机关和民众团体的各界代表,名单中不乏我们耳熟能详的人物,如章伯钧、向忠发等。涉及的机关和人民团体有:司法部、中国国民党党部委员会、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前敌总指挥部、湖北省国民党党部、学生联合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农民协会、武汉商会、汉口市法院等,以此显示其合法性。关于此案的审理过程《大公报》、《益世报》等媒体做过专门的报道,使我们时隔数十年之后仍能稍知一二。
审判的时间为1927年2月10日,即条例通过的第二天。审判地点为武昌最高法院,15名人民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部出席,另有新闻记者10余人和各界群众300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上午11时徐谦主席宣布正式开庭,并下令将陈、刘两被告押至委员席前被告栏内。经过四个月关押的陈嘉谟、刘玉春“面貌如昔时”、“衣冠完整”。刘玉春较之以前还略微胖了些,可见其心态调整得不错。细心的记者们还注意到“刘强悍如前,唯陈略现惊恐状耳”。审判开始后先由徐谦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鉴别,然后由人民团体的代表刘季良(武昌善后委员会代表)进行“人民论告”,刘季良对陈、刘的犯罪指控归纳为四点:一是抗拒革命军,致起恶战,使革命军及人民受重大损失;二是残杀革命同志;三是困守武昌四十日,放火掠夺,抄米绝食;四是守城时不让人民出城,以人民为护符。综上事实罪不容诛,希望人民审判委员会执行无上威权,以革命之法律立时解决,以为反革命者戒。“人民论告”之后由司法机关的代表梁元方(地方法院检察官)进行“国家论告”,梁元方指控陈、刘的反革命犯罪事实共八项,具体为:一是勾结外国军舰私通消息,并利用外国军舰运输重型武器,里通外国;二是死守武昌牵制革命势力;三是张大吴佩孚声势,造谣布告,盅惑人心;四是放火烧民房数千家,死伤人民无数;五是断绝粮米,饿死人民;六是以欺诈手段反悔和议;七是封闭米店,搜索民粮,有意残害人民;八是压迫革命运动,残杀革命同志。并认为以上犯罪事实证据确凿,触犯了《反革命罪条例》中的第一、第二、第八、第十等条,当用俱发罪加以处断。
从专业的角度讲,“人民论告”的设立是一种非常大胆的创新,体现了武汉国民政府所倡导的人民司法的特点,反映了审判对民意的重视。但被告辩护律师的欠缺,则使被告事实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4刘玉春不仅不认罪,还压根没把反革命罪看得多么严重,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只有革命的人才可能反革命
论告代表陈述完毕之后,徐谦下令将刘玉春带下,分别讯问。徐谦先据两论告代表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详细讯问陈嘉谟。对于两论告的指控,陈嘉谟策略是总体认罪,但又通过具体说明一一加以否认。如陈供称守城系吴佩孚的命令,本人只是执行;对抗革命军,与城外进行联络,使用的是无线电,并未借助外国军舰。也未利用外舰向城内潜运重型武器,攻击飞机者使用的是普通的步枪和火炮。城内给养也无外方接济;军饷由商会接济,向民众搜米乃各部军队所为,并非自己命令,且已酌留民食;城外民房被焚是炮弹引燃,非故意放火;革命同志被杀,我不知道;守城时商会劝降,人民请愿,我因守城艰难,甚愿投降,并商妥了改编条件,并未反悔。
徐谦又讯问陈现在有何感想,知罪否?
陈答道,现读革命书,非常觉悟,甚佩服孙总理,并甚信三民主义,深知此前之非,实为惭愧。陈回答完毕,时间已过午后两点,大家早已饥肠辘辘。徐谦遂下令将陈带下,宣布退庭休息。
稍事休息,下午两点半继续开庭。讯问刘玉春。与陈嘉谟不同,对于两论告的所有指控,刘全部否定,拒不认罪,表现得不卑不亢。其供称自己是临时守城司令,守城乃奉吴佩孚、陈嘉谟之命令,军人自应服从长官命令,吴是间接长官、陈是直接长官,本人只是指挥军队,只负军事责任。至于放火,强夺民食等指控,自己一概不知。更值得注意的是刘玉春不仅不认罪,还压根没把反革命罪看得多么严重,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只有革命的人才可能反革命。晚年的刘玉春在自己的回忆录中曾对此进行过追记:
徐谦曰:尔何不早降?
玉春曰:玉春是国家大将,有守土之责,若是革命军中的大将,见枪响即投降,诸公以为何如?
徐谦无以对,又曰:尔是反革命!
玉春曰:汝言又差亦,我从未入革命党,何言反革命!中国人民四万万,隶革命军者不过二十余万,其余者皆反革命耶!
按照刘的逻辑,只有革命者才有资格反革命,自己本来就不知道革命是什么,也根本没革命过,何言反革命?!
从法律上讲,刘的逻辑值得我们思考,所谓的革命与反革命原本就是一对政治概念,将反革命入罪本来就有些荒唐。即便非要入罪不可,触犯者也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换言之,触犯者主观上必须以破坏革命为目的。而当时的中国,当然也包括陈、刘两人压根就不知道什么叫革命。在他们眼里,所谓的国民革命军就是一群乌合之众。
对于刘玉春的反问,对于法理颇有研究的徐谦自然无言以对。于是,只能按照事先设定的程序接着问刘玉春现在有何感想。
刘答,在被关押期间读过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甚佩服孙中山,至于有无犯罪,我是服从长官命令,不敢承认有罪,因而自觉无罪,不能代人受过。“措辞颇为强顽”。讯问刘用了约一个小时。刘玉春无任何实供。
徐谦又下令将陈嘉谟带上,让陈、刘当面对质。关于两论告指控的犯罪事实各节,两人互相推诿,互不认供。
时间不知不觉中已到了下午四时,徐谦见状知道再审下去,也无任何结果,只好草草收场,宣布退庭,择期继续审问。
综观本次审理,就程序而言,除“人民论告”的环节,和未让被告聘请律师不合常理之外,其他还算进行正常。
5经过第一次开庭之后,陈、刘反革命案就不了了之,时隔不久,两人重获自由
谁知,这一休庭就再无结果。
原因大致不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人替陈、刘说话。其实,早在陈、刘被俘之后,有关陈、刘应如何处理的背后争论与活动就一直没有停息。陈嘉谟与国民革命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曾为结拜兄弟,因而坊间有传言,说唐愿意以200万元为陈嘉谟赎命。徐谦在开庭之前接受记者提问时,也公开回答可能对陈、刘“从轻发落”。
第二,刘玉春被俘后的表现和在法庭上“凛然大气”,也确实让不少人产生了悋爱之心,觉得此人是可用之才。郭沫若就直言刘玉春“在旧军人中的确要算是一个难得的人物”。
第三,时局发展太快。大革命的年代每天都有新的事物出现,人们的兴奋点和注意力不断转移。
总之,经过第一次开庭之后,陈、刘反革命案就不了了之。时隔不久,两人重获自由。宁汉分裂后,刘玉春还被唐生智聘为军事参议,再一次受到重用。唐生智失败后,刘玉春去了天津。而陈嘉谟则先去日本,最后也流落到天津。一对反革命罪的鼻祖最后阴差阳错地在天津会合,做起了寓公。
然而,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许多人就没了陈、刘的运气,用学者王奇生的话说,“虚实相因、真伪难寻、宽严无度”的反革命罪不知在中国大地上衍生了多少人间悲剧。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反革命罪第一案。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