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偿删帖”不能止于个案查处

对“有偿删帖”不能止于个案查处

原标题:对“有偿删帖”不能止于个案查处

【摘要】 北京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控制人陈瑞刚,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迫6家企业支付350余万元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特别是,应强化相关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删帖者和背后“买家”的法律责任,消除恶意删帖的负面作用和不利影响。

北京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控制人陈瑞刚,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迫6家企业支付350余万元的“广告费”和“宣传费”。该案为“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记者获悉,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瑞刚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6月20日《北京晨报》)又一起涉及有偿删帖案件审结,令人振奋。然而,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删帖产业”收益数以亿计,从业人员数以万计,表明有偿删帖禁而未止。当互联网的舆论场,成为各方利益的博弈场,一旦涉及利益纠葛,包括商家、甚至个别官员,都有可能成为有偿删帖的幕后推手。有偿删帖,说穿了就是操纵网媒和舆论,受负面新闻围困的单位或个人,拿钱“消灾”,推动网络舆论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删除网帖负面信息的做法,与被曝光者恶意收购报纸如出一辙,实质就是操纵舆论,封堵言路。特别是,删除涉及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维权等信息,使那些不法商家得以规避管理风险、消除负面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监督权。鉴于此,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中规定,法院不仅认定“有偿删帖协议无效”,而且支持“权利受到侵害者依法替自己维权”。换言之,删帖委托人,及受委托删帖的网站,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针对有偿删帖,不能止于个案查处。应尽快建立网站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严格规范网站的运营流程、删帖手续和责任权限,依法约束网络公司的经营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直至关闭网站或网络公司。同时,应建立规范的网络行业管理协会,加强网站内部的自律与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规范,防止网站为利所动、为权所用、为黑所控,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和个人的违法工具。特别是,应强化相关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删帖者和背后“买家”的法律责任,消除恶意删帖的负面作用和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