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快递成为贩毒新渠道

物流快递成为贩毒新渠道

原标题:物流快递成为贩毒新渠道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到20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在江苏,2015年快递业务量也近23亿件。然而,随着物流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警方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传统渠道运送毒品的方式已经开始被物流快递所取代。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多地公安机关了解到,近年来,通过物流快递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而记者同时又从江苏多地检察机关了解到,近年来此类案件已办理过多起。其中,仅泰州市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就办理了利用快递物流贩卖毒品的案件38件41人,丹阳市检察院2014年以来办理8件15人,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2014年以来办理3件11人。尽管这些犯罪与快递物流业有密切联系,但是快递公司却并未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虽然绝大部分快递企业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其在主观上没有帮助的故意,只是充当了犯罪工具,不符合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那么问题来了,物流快递何以成为贩毒的主要工具?《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特大贩毒团伙快递贩毒5公斤

2013年7月初,丹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暂住在丹阳一绰号叫“阿正”的湖北咸宁人有重大贩毒嫌疑。禁毒大队针对这一情况,对“阿正”进行了秘密调查。

专案组经过近1个月的跟踪调查发现,发现“阿正”真名叫黄某,从广东、丹阳等地购买大宗毒品后,在丹阳通过其马仔“阿熊”等人进行贩卖。鉴于此案贩毒网络广、数量大,该案被立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

为进一步摸清该贩毒团伙的情况,专案民警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上线”“下线”等开展秘密侦查。通过侦查发现,黄某在丹阳的“上线”名叫张某,湖北咸宁崇阳人,其专门从广东陆丰“进货”。

获知这一线索后,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共同赴广东陆丰实施侦查。经过近两个月的跟踪调查,侦查人员基本掌握了张某在广东陆丰的“上线”情况,张某“上线”绰号叫“阿明”,真名卓某,广东陆丰市人。

同时,另一组专案组人员对黄某在丹阳的“马仔”“下线”等开展侦查,发现黄某有两名“马仔”姜某、王某,“马仔”帮黄某赴广州等地“购货”“运货”,并在黄某贩毒中,帮助其“送货”。购得毒品后,黄某再将毒品贩卖给常州、镇江、丹阳等地的“下线”“立新”、吴某等人。

经过数月的艰苦侦查,该团伙的贩毒网络已基本清晰,每次黄某通过其“上线”张某,张某又通过其“上线”卓某,在广东组织货源后,通过快递公司将毒品邮寄至丹阳等地或者黄某派其“马仔”姜某、王某等赴广东,将毒品运送至丹阳,数量均在1公斤以上。购得毒品后,黄某在丹阳负责往外“发货”,由其“下线”张某、吴某等人在丹阳、常州、镇江等地进行贩卖。

2014年3月,专案组一举将黄某、张某、卓某、张某、吴某等15人全部抓获归案。至此,丹阳警方历经8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连续奋战,辗转广东陆丰、浙江杭州、江苏等地,成功破获了这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缴获毒品冰毒5公斤、麻古300余粒以及涉案车辆3辆,彻底摧毁一条由广东至江苏的贩毒通道。

2015年6月,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特大快递贩毒案件的6名主犯分别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4年。

人货分离手法隐蔽侦破难度大

据丹阳市检察院公诉局局长江玉中介绍,物流贩毒实现了毒品和毒品所有者的人货分离、毒品买卖双方的空间分离和信息分离、毒资和毒品两条线的分离,大大降低了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的风险。

物流贩毒的载体多样,邮政快件、航空快件、平信、挂号信、货物托运等各种手段都可以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在物流贩毒案件中,寄递的物品往往用具有地方特色且不易引人注意的常见普通物品作为伪装,如果警方没有获取相关线索,即便是开包检查,也不易被发现。

这一点得到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许辉的认同。“物流贩毒的手法极具隐蔽性,毒贩一般不直接到快递公司送件,而是躲在幕后,雇用、指使不知情人员到快递公司送交收取包裹。快递单也留的是假姓名假地址,通过电话进行联络。”毒贩往往还会通过快递公司的门户网站实时监控“货”的每一个寄递环节,只要哪一环节出现异常,毒贩就会“丢货保人”一走了之。贩毒、买毒人员与毒品“人货分离”,警方打击难度大。

物流快递之所以成为贩毒工具,江玉中认为,首先是寄件人身份及所交运的物品验证、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虽然法律规定寄件人向物流企业交送需寄递的货物或物品时,物流企业应主动验证、登记寄件人的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以便确定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但是,由于物流行业竞争激烈,部分物流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不登记、不查验,为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敞开了大门,禁毒部门也因此不能全面搜集有关毒品犯罪的情报信息,从而无法发现毒品犯罪。

其次是物流行业在毒品查缉及监管方面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目前,物流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于毒品问题的内容,但并没有针对毒品的专项检查制度,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

再次,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低,物流企业缺乏必要的查毒设备,且收发件员不具备识毒查毒的能力,从而导致物流企业的毒品查缉工作形同虚设。同样,在物流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邮政主管部门未能适应邮政业的高速发展,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相对滞后;邮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狭窄,仅限于邮政企业,缺乏对物流企业的监管。

另外,禁毒部门对物流行业的阵地控制薄弱。物流行业阵地控制是禁毒部门依靠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及物流企业的协助,为搜集毒品犯罪情报信息或发现毒品犯罪而对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涉足、利用的物流行业进行公开或秘密控制的一种需要长期经营的基础性公安工作。

执行验视制度需完善立法

对于遏制物流快递贩毒案件的多发,江玉中认为,应完善相关立法。完善物流运输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实名制邮寄制度;进一步细化货物收寄验视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及不执行相关规定应承办的连带责任;进一步明确物流公司在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货物损失或货物给他人造成危害后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应将物流行业纳入重点管理和规范之中。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公诉局检察官张雪梅认为,应加强对物流的监管。邮政等监管部门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将监管权下放至市区邮政部门,切实加大对物流行业监管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具体的处罚机制,对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物流公司,应采取强制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等严厉的措施;交通运输、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物流、仓储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强路面及日常巡查,进一步增强物流行业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还应推行货物设备安检制度。为确保物流货物的安全、合法,物流公司人员在认真执行货物验视制度的同时,物流公司应配备专门的安检设备,并将安检作为物流货物运输的必经程序。对没能力配置安检设备的小物流网点,可先由网点人员对托运货品进行验视,再运至网点所属物流公司统一进行安检后才能运输,严防违禁品进入物流运输。”张雪梅说。

而许辉认为,还应提高快递贩毒案件的侦办能力。快递贩毒案件的物品或货物的托运地、收件地、查获地一般不在同一地区,禁毒部门不能各自为政、单兵作战,而要统一思想形成完善的侦查协作机制。同时禁毒部门还要与物流行业主管部、海关、交通运输、铁道、民航、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各部门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