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越南的司法改革
2005年,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49号-NQ/TW号《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决议,对未来15年的重大司法体制问题部署了突破性的改革举措。10年过去了,越南的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在多个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
改革司法程序,完善刑事、民事政策与立法
一、高度重视刑事政策与司法程序的完善。提高犯罪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扩大财产刑与非监禁刑对某些犯罪的适用范围;减少死刑的适用;对涉及经济、民事关系的行为实行“去犯罪化”处理。
二、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对利用职位和权力之便实施犯罪与滥用执法权的犯罪分子苛以重罚;对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高官进行严惩;越共规定最高法院可直接审理越共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越共中央不干预法院审判工作。
三、完善民事立法。侧重于保护交易过程中个人与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完善合同、补偿、赔偿、返还价款等制度;逐步完善上诉与再审程序;建立和采纳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处理简易案件。
四、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运行程序,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法院有责任予以受理;法院鼓励当事人采取谈判、调停、调解、仲裁等ADR方式解决纠纷,通过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方式积极促进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适用。
五、增强司法权威。明确行政管理权、司法管辖权之间的职责界线,增加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司法权威、独立性和责任感。对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行为,中央和各级党委不得干涉,而是认同、支持、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组织结构
一、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改变当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立法院系统的做法,而以审判管辖范围为基础重新组织法院体系。法院系统中的地区法院为一审法院,管辖一个或多个区级行政区域;行使上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
二、成立专门法院。成立专门法院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
三、重新调整最高法院的职能。最高法院主要负责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法律统一适用指导规则,发布司法判决先例,复核或再审案件。最高法院可以吸收那些在相关领域有杰出成就的法学家和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
改革执行、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实现司法辅助活动社会化
一、执行工作社会化。建立将部分法院判决和裁定交由非官方组织机构执行的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执达员队伍的可能性。
二、明确规定基层的人民委员会及相关专门组织执行非监禁刑方面的权责分工,以确保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严格执行。
三、在司法鉴定需求不大或无明文规定的领域逐步实现社会化。规定关于申请和实施司法鉴定的明确且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运转流程;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和评估标准。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设文明、健康、权威的司法队伍
一、改革司法人员任命招录机制。扩大招录司法人员的来源范围;采取考试选拔和任命法官的模式;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建立从法学家和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
二、采用全新的司法人员薪酬政策,建立与司法人员的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司法薪酬和奖励政策。加强对司法人员工作绩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管。
三、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改革预备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将国家司法学院建设成为可容纳大量司法人员接受培训的专业机构。
改革司法经费制度,建立中央统筹预算分配机制
一、改革与完善司法预算分配机制。中央财政负责司法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每年的司法预算金额都有所增加;由国民大会负责向司法部门分配,再由中央司法机关向地方司法机关逐级分配。
二、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司法机关的统一监督下,自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允许地方行政机关从盈余收入中为当地司法活动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为确保司法改革战略的成功实施,越南成立了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制订改革方案、行动计划、改革项目和建议以及年度司法改革任务“路线图”,监督检查本司法改革战略的执行情况。从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近年来的工作来看,该委员会确实起到了顶层设计、通盘布局、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
(作者单位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