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炒作”是一种莫须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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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炒作”是一种莫须有罪名

人们渐渐淡忘的“7·23”事件,因为一位院士的话和一篇新闻报道,又成为了热点。由广州某部门主办的“2012年百名院士专家广州行”中,铁道电气化自动化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清泉在“轨道交通安全的保障”的主题讲座中谈到这一敏感事件。报道其言论的记者将其观点概括为:院士称媒体恶意炒作温州动车事故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这一言论,自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在媒体报道中,钱清泉院士是这么说的:“7·23”事故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是恶意炒作。他解释,公路交通每年伤亡人数达30万,轨道交通少得多。“故意炒作造成这么大的负面效应,本来我国去年可以做到8000公里的轨道,结果因为炒作,正在开工的全部停工了,国外有十几个国家要引进中国的高速铁路技术,结果合同全部停止了。”(5月25日南方新闻网)

因为看不到院士讲座的全文,我宁愿相信,媒体在报道钱院士这一言论时,有不少断章取义和误读的成分。题为“轨道交通安全的保障”的讲座,不可能只有这几句话,应该是在某种语境下作出这种判断的;而且这个判断也应该有自身的专业逻辑,而不至于如此简单。

不过,钱院士提到的一个概念挺有讨论价值,也就是那个引起舆论不满的字眼:媒体恶意炒作。

不知道钱院士的真实意思是否如媒体报道所言,认为“媒体恶意炒作‘7·23’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不过很多政府官员、官员和专家在分析一些社会问题时,确实喜欢说“媒体恶意炒作”,动辄将问题归咎于媒体,将事态的扩大和公众的不满归咎于媒体的炒作。典型如前段时间,北京某报的评论,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焦虑不安和消费恐惧,归咎于媒体的炒作,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也有过类似的表述,还表示要追究记者的责任,将恶意炒作的记者列入黑名单。

这样的思维绝非偶然,而是一种习惯性的归咎。比如,今年年初广东两会时,一位人大代表针对腐败案的频发而指责媒体称:这个数字最好不要每年都上升,否则会觉得很黑暗。他希望媒体要多些正面宣传:假如我们看到的都是今天倒了这个市委书记,明天倒了那个市长,多悲哀啊?我不想看到这个,我的承受力太差了。该省还曾有官员,将民众对治安的不满,归咎于媒体报道了太多的治安事件。针对这种掩耳盗铃的逻辑,当时该省的代省长朱小丹已经作了最好的回应:不想看到,不等于不存在,如果我们的队伍中存在问题,是不应该向人民隐瞒的。如果想看到美好的东西,就必须把这些脏东西放到阳光底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老百姓才能更自觉地起来监督。

我觉得,“媒体恶意炒作”纯粹是一种莫须有罪名。什么叫恶意,什么叫故意,什么叫炒作,都无法进行严格和清晰的界定。所以,对待媒体的报道应该尽可能宽容,只掌握一个专业的、可评判的标准就够了:就是有没有造假,报道的是不是事实。比如治安案件,如果媒体臆造了不存在的事件,报道失实,那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而如果并非造假,报道的都是事实,没有夸大其辞,就无法用“恶意炒作”这样的莫须有罪名去规训媒体。

媒体并非就代表着正义,媒体在很多问题上需要反思,但请不要让所有问题都由媒体扛,不要用“恶意炒作”这样的字眼去污名化媒体,并在转移话题中遮掩真相。媒体可能有炒作,但真相是无法掩盖的,要相信民众不会永远被炒作和谎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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