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文英

朱慧卿画
原刑诉法规定,定罪的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但究竟什么是“确实、充分”,规定并不具体。新刑诉法给出了明确答案:“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中最后一个关键性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回忆道,是否采用“排除合理怀疑”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不同看法。什么叫“排除合理怀疑”?英美等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解释也没有统一、具体的说法,主流的说法是接近确定性,概率约在95%以上,而不是100%。那么,是不是说,达到99%就是最高点了?如果证据证明某人杀人的概率达到99%了,是不是可以认定他就是杀人犯呢?
“毕竟还有1%的风险。彭真讲过,办一百个案子,错了一个,对办案的人来说是1%的错案,但是对被判刑的人来说却是100%的错案。”陈光中认为,西方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定了刑事证明达到确定性的可能,只承认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这不利于在刑事诉讼中严格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容易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风险。
对比1984年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陈光中说,其中规定的“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与两高三部2010年联合颁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的结论唯一性(排除其他可能性)是一致的,并高于“排除合理怀疑”。而且,有的美国学者已经开始呼吁,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该标准应当排除一切怀疑。
在陈光中看来,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在主要犯罪事实上能够100%地加以证实。比如,马加爵杀死了云南大学同宿舍的同学,杨佳刺死了上海闸北公安分局的警察等。但是,有的案件事实确实难以达到这个标准,例如,案件涉及到是否有精神病的事实,就现有医学手段而言,很难到达鉴定意见的唯一性结论。
陈光中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写入新刑诉法,是为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确实、充分”增加了一个容易操作的主观性标准,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刑诉法长期以来坚持的“唯一性”的证明标准,应当将“证据确实、充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中国式解读,包括“唯一性”、“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