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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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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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嘉、麦燕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信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大厅诉讼材料接收室3号信箱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正怀: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存存:本院受理李翻存、杨秋利、高田田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判决。

杜成雄、陈志芳:本院受理李绥君、李淑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陕0802民初851号、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高强:本院受理张宏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陕0802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尹明敏:本院受理何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80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季军:本院受理殷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281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杨柳路10号2栋3单元8-2段吉成(512222196310222898);重庆市开县大进镇红元场12号唐余洁(512222197510243065):本院受理王玉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11月8日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圣迪普隆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蔡江苑:本院受理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03民初1883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3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陈晓琳:本院受理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03民初1885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3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童昌学: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孙文元、邹国俊: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董俊发: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徐铃锋: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林辉德: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乐起波: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石国福: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刘丽: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王平: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雷劲松: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印峰林、重庆昂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印明书、罗建文: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田贵贤、袁键: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刘延安: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黄维明、杨国贵、重庆市为民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张久彬、何玉红、蓝永福、周汶萍、谢运华、罗光述、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中区民初字第08541、08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何启菊(510222195802056340):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15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黎泽慧、黎治强、周莉、方尧国、翁君飞、何英、重庆戴文润滑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03民初8756、8754),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3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郑晨晞、许泽雯:本院受理熊碧玉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03民初8号,判决: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前述款项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前述款项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前述利息款总额应扣除郑晨晞已支付的利息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545元,共计61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09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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