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是否违法,还需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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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是否违法,还需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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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海盐县司法所工作人员舒江荣因驾车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日前,嘉兴中院终审判决舒江荣败诉,即认定了闯黄灯违法。面对这一判决结果,人们意见不一,掀起了“闯黄灯”是否违法、该不该处罚的讨论。

 典型案例

事件:闯黄灯被罚怒告交警

2010年7月20日,浙江嘉兴海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舒江荣,在黄灯亮起后未越过停车线的情况下继续行驶。交警部门根据监控记录对其罚款150元。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于是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舒江荣败诉后仍坚持己见,“黄灯禁止通行,不是跟红灯完全一样了?它的缓冲作用怎么来发挥?当车辆非常接近停止线的时候,黄灯突然亮起,怎么停下来?运动的物体是有惯性的。行政处罚是不是可以凭借推理和理解进行处罚?”

记者调查

司机:大部分都闯过黄灯

4月12日下午,记者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什字实地观察,发现黄灯亮起后的短短几秒钟内,有的车主会自觉停车,个别车主非但不减速停车,反倒加油门快速通过。随后,记者沿酒泉路向北步行,沿途两处十字路口均发现有司机闯黄灯现象。

对闯黄灯,记者随机采访的几名司机均承认“闯过”,有的司机还坦言“经常闯”、“不闯不可能”。闯黄灯是否违法?多半司机摇头笑笑,说不出来。对为什么要闯黄灯,有司机说是心存侥幸,平常只听说闯红灯属于交通违法,没听说过闯黄灯也要被处罚的;有司机说,有的路口没有“电子眼”,也看不到交警,红灯还有人闯呢,何况黄灯?还有的司机说,在黄灯亮起的几秒钟内,路口另一方向的车尚未通过,这个时候不过,就得再等下一个绿灯。

李先生是个有9年驾龄的老驾驶员了,他称:“在我看来,黄灯的意思就是‘能过就赶紧过,不能过就减速慢行’。”他觉得嘉兴的案例,如果司机在前方没有车辆阻挡的情况下“闯黄灯”是没有错的。和李先生一样,司机何师傅也认为:“作为司机,我们可以自己判断能不能过这个路口,黄灯不能用‘闯’字的。”陈先生则觉得应该视情况而定。

 交警:闯黄灯等同闯红灯

那么闯黄灯到底该不该罚款呢?对此,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将给予200元罚款,并记3分。目前,兰州市对于“闯黄灯”放得相对较宽,放宽的原因不是鼓励司机“闯黄灯”,而是考虑人性化执法。一般道路监控在黄灯闪烁期间是不拍摄的。专盯“闯红灯”的电子眼从红灯开始记录违法行为,车辆在黄灯时通过不会拍摄记录。针对“交警眼见闯黄灯为何不管”的疑问,该负责人解释,一般司机闯黄灯时车速很快,如果此时交警上前拦阻,很不安全,也极容易造成交通拥堵。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邵华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

正方

主持人: “闯黄灯是否违法”是多数司机很纠结的问题,那么究竟违不违法?

邵华:这起案件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闯黄灯是否违法?第二,如果违法,其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等同于闯红灯?首先,我们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有“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这说明在公共交通领域通行时受交通信号限制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只不过如何确定交通信号含义是一个技术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以信号管制交通的语境之下,除信号灯允许通行的车辆以外,就是信号灯禁止通行的车辆,在逻辑上没有第三种可能。再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以得出“未过停止线不得通行”的结论,即绿灯亮后,可以通行;黄灯亮后,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红灯亮后,所有未过路口的车辆均不得通行。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主持人:人们质疑的恰是这种“推理”结论。

邵华: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出现“禁止闯黄灯”或“闯黄灯违法”的字眼,所以该案例中法院就要通过对要适用的法律从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法律体系与条文的合理推理理解来找到判决依据。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只能就某些普遍存在的手段作出原则性和纲要性的结论,不可能对所有的细节规定非常详细,而且实践中具体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就存在对法律条文进行推理的必要。这种推理不仅包括对法律文字本身的理解和对立法宗旨的判断,还包括依照文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甚至标点符号使用目的等进行的推理理解。在该案中,相关法律的确没有对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这一特定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并不等于没有规定。该案终审判决给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给出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答案,即开车在道路上行驶除了禁止闯红灯外,也不得线外闯黄灯,闯黄灯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讲,浙江省嘉兴市中院判决的全国首例“闯黄灯”案是一个广泛适用于司法执法和社会公众的普法教材。

 反方

贾立军:我不这么认为。交通信号红绿灯,都有各自的使命,红灯表示禁止,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闯黄灯处罚与闯红灯一样,还要黄灯干什么呢?干脆把黄灯摘去算了。闯黄灯当做闯红灯处罚,显然处罚不分明、执法不严谨。针对这起案例,我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问题。

首先,“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从根本上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认某一事项或行为违法并施以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将“闯黄灯”行为界定为违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的闯黄灯处罚标准,行政机关作出“闯黄灯”罚款并无法律依据。大家应该都知道,咱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权力对公民财产和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应严格遵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其次,根据法学理论,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尽管一般公民本应作为独立主体与国家构成一种平衡机制,但是总被强大有力和无所不包的行政力量所包围,所以应该最大程度地保护私人权益,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法律推理应尽量作出有利于公民的理解。但在此案中审判法庭采取的正是“反推”方式判案,如果此类“新规则”层出不穷势必会影响公民对法律的期望。

邱剑明:该案例事实上暴露了法律的漏洞,也见证了民众维权意识的提升。今后,法律条款漏洞、模糊,都必将遭遇公众维权,这是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必须要“补课”的。我建议立法部门面对公众质疑,该立法的要立法补漏。针对此案,立法部门应该定性闯黄灯为轻微违法,并对闯黄灯的不同的时间段、停车段规定完善的处罚“明白账”,公众就会对黄灯高度敬畏,处罚也就让人心服口服。

此外,在立法尚不完善、清晰的情况下,法官如果认为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明确,应当依程序向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申请解释,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并根据解释作出判决,而不是在涉及到权力机关对公民处罚这么重要的问题上擅自理解。

这份判决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地方法院的案例,不能来指导全国法院。同时各地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同样的案例,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鉴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闯黄灯案予以提审,无论是维持还是改判,都予以充分的说明,发挥最高司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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