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和闯红灯一样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明确黄灯亮时
只有越过停止线的车可通行
法学专家呼吁如要处罚需提前普法
晶报记者 郑毅/文 赖犁/图
日前,浙江“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引发社会各界对“闯黄灯是否违法”的热议。在深圳,“闯黄灯”究竟违不违法?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为何很多市民对不清楚闯黄灯是违法行为?晶报记者昨日就此作了探访。交警部门表示,黄灯亮时车辆未过停止线就要禁止继续通过,否则,就是交通违法行为。而专家则表示,应该加强交通普法教育,让大众了解、理解“闯黄灯”带来的安全风险。
市民:以为黄灯可以“冲”
“我一直都以为黄灯可以‘冲’过去,根本也知道这是不是交通违法行为,这是违法行为吗?”在昨日的采访中,记者从几位有私家车的市民口中获悉,有着十几年驾龄的他们都始终以为黄灯亮起可以加速“冲”过路口,而且这么做了很多次也没有被处罚过。“深圳的交通状况本来就拥堵,尤其是早晚上下班高峰的时候,黄灯简直就是延长的3秒通过期,几乎所有司机都会跟着前车的屁股挤过去,也没看到交警制止或被探头拍照啊。”
12日中午,记者驾车通过红荔路与新洲路路口时,也恰巧是在黄灯亮起时加速通过的,事后网络查询发现并没有违法记录。
“闯”黄灯违不违法?几名的哥却给出了另外不同的声音。“如果车辆还没通过路口停止线,黄灯就已经亮起,那就不能闯过去,这样很危险,也属于交通违法。”的哥龙师傅来深圳开车已经有十年时间,听到记者的询问,他马上给出了十分肯定的回答。龙师傅说,自己经常在黄灯前减速慢行,主动停车等候,却遭到乘客质疑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埋怨他的时候。“黄灯马上要亮起,我减速停车,不少客人马上就质问我为什么不节省时间冲过去,甚至还有说我为了多等一个信号灯周期是为了多赚点油钱的,你说我多冤枉啊。”
龙师傅说,自己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乘客的安全是第一位的,黄灯不能乱闯是法律规定,行业内都清楚的事情,怎么自己遵守起来却受人白眼呢。“别人闯不闯我不管,反正我不能乱闯,黄灯是缓冲期,过马路的行人和等候绿灯的侧向车辆如果一个不留神,提前一两秒钟动了,我这边想冲就一定会加速,这样遇到一起踩刹车根本来不及,后果不堪设想啊。”
交警部门:黄灯不能硬“闯”
“闯黄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则进一步细化: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该负责人表示,黄灯是一种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的过渡性指示灯,其设置的目的是增加一段安全缓冲期。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要禁止继续通行,如果加速硬闯通行,就是交通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罚闯黄灯标准将更加具体。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计分标准中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罚款200元并记3分。
执法细节需细化明确
“判断是不是‘闯’黄灯,的确不好界定,所以也给执法带来很大难度。”交警局刘警官表示,他在此前的执法过程中,确实没有对“闯”黄灯进行过处罚,而黄灯亮时车辆通过停止线,监控探头也不会进行抓拍,这也让一些司机有恃无恐。“如果加大此项的执法力度,就需要专业的技术部门进行研究权衡,制定执法标准和实施细则,这样实际效果才会更好。”
□专家说法
需加强普法教育
“既然对于“闯黄灯”的判定、处罚都有法可依,那就需要加强民警的交通普法教育,让大众了解、理解‘闯黄灯’带来的安全风险。”深大法学院教授陈正沓告诉记者,根据目前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够明示,虽然从法学角度来讲,“闯黄灯”可以通过推理得出具有可罚性的结论,但执法理念上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应该说‘闯黄灯’一直没有被着重宣传过,市民只知道‘红灯停,绿灯行’的常识,却都忽略了黄灯的存在,如今如果要转变这种观念,就需要多方的努力,普法教育和宣传就必须积极主动的推广开来。”
陈教授表示,如果对“闯黄灯”进行执法,那就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和标准,升级执法设备等配套软硬件,保障执法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并留给民众一个缓冲期,这样之后再明确将进行处罚,就不会那么突兀。
“执法的目的并不是处罚,处罚只是一种手段,‘闯黄灯’的危害性要让民众清楚,这条法规才会被民众认同、承受并遵守,心里才会养成警觉意识,进而避免事故发生,共同推动文明交通社会环境的形成,这才是执法的目的。”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新闻背景
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热议
据新华社报道,4月6日,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尘埃落定,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人舒江荣败诉,这也意味着法院认定舒江荣“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10年7月20日,浙江省海盐县市民舒江荣驾车来到该县秦山路与勤俭路的交叉路口,快到停止线时黄灯亮起,他未停车选择继续行驶。随后,他收到了海盐交警大队的罚单。交警部门以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为由,处以舒江荣150元的违章处罚。舒江荣认为闯黄灯不违法,于是将海盐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这个案件成了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交警部门提醒,闯黄灯已成为引发路口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闯黄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今年1月17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没有规定‘黄灯亮时禁止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黄灯表示警示,意味着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加强了望,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的。”舒江荣说。
法院则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鼓励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加速通行,而是严格限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才可以继续通行,即除此之外均不得通行。否则黄灯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还可能造成交叉口交通的混乱从而减弱道路的通行能力,带来安全隐患。故认定舒江荣的行为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冰表示,法律条文模糊是造成此次诉讼的主要原因,建议加以明确,比如直接规定“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闯黄灯”案也引起网民热议,有网民认为,“闯黄灯”是很多司机抢时间的习惯,而多数时候交警对这种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造成很多人知道闯黄灯危险却仍抱着侥幸心理硬闯。因此有网民认为,舒江荣的案件很难起到警示作用。
另有网友提出,一些地区的交通信号灯不完善,没有黄灯倒计时,司机来不及刹车,容易造成“被迫闯红灯”的现象,建议对信号灯加以改善,保证司机能有足够时间减速停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