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强调:民政机关不得从事殡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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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强调:民政机关不得从事殡葬经营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胡建辉清明节前,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强调,各地民政行政机关不得从事任何殡葬经营活动,也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脱钩。各地民政行政机关不得从事任何殡葬经营活动,也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用品和公墓价格虚高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要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指导意见指出,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其他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指导意见强调,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外,严禁公墓经营单位向公墓租赁人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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