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接受热合满江·达吾提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9月24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昌吉回族自治州副州长热合满江·达吾提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自治州副州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热合满江·达吾提同志的辞职,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
(2016年9月24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
毛举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二)
接受:
热合满江·达吾提辞去自治州副州长职务
决定免去:
马生刚州农业局(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
刘宏伟州信访局局长职务
于永泉州粮食局局长职务
袁新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孙立新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马生刚为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于永泉为州信访局局长
袁新泉为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张其军为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三)
免去:
张华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于勇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张华为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于勇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何辉为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周美蓉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瑞琴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
任命:
余江雁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