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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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污染环境

原标题: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污染环境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长城网10月3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解哲琳)记者从河北省法院获悉,日前,全省11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22件,判处罪犯50余人。其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罪。

据了解,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乡西高头村村西无经营许可证开设废旧电瓶回收拆解工厂,从社会上收购废旧汽车、电动车等设备上的电瓶,将电瓶中的电解液倒入工厂门口的大坑里,拆解后的废旧铅板冶炼成铅块,然后销售获利。被告人刘某乙自2014年3月份起在该工厂工作,负责监督工人生产、记账;被告人刘某丙自2014年10月份在该工厂工作,在其母亲被告人张某某不在时负责统计工人工作量、记账、过泵等。

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收购汽车、电动车等设备淘汰的废旧电瓶,对废旧电瓶中的铅酸电池进行拆解并加工铅锭。该厂露天存放的经拆散、破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危险物。经河北中瑞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共收购处置废旧电瓶3111.6216吨,冶炼销售铅块856.697吨。

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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