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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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陈伟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传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612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李忠魁、李国英:本院受理原告高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日止);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3075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齐玉兰、刘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计497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董成林、韩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董成林偿还垫付款本息37554.58元及代偿罚金11266.37元;韩荣华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刘波:本院受理原告金宗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蔡龙梅、王德洪: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垫付款本息222609.85元及代偿罚金66782.96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马辉: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垫付款本息49765.45元及代偿罚金14929.64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贾明基、王京玲: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贾明基偿还垫付款本息66453.08元及代偿罚金19935.92元;王京玲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吕程程、王立涛: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王立涛偿还垫付款本息113026.56元及代偿罚金33907.97元;吕程程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宫海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3652.72元(截至2016年9月25日),利息、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23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李忠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04254.71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利息、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383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尹立刚: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82436.33元(截至2016年9月10日),利息、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34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刘春爱、阚学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春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刘春爱负担2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阚学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王俊仪:原告王月诉你及大连正泰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在上诉期内大连正泰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刘大龙:本院受理原告于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治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33732.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管有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55942.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张韶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69298.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庄新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1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17480.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马恒昌:本院受理原告林芸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计13.5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6)浙03破8-2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根据温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9月30日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担任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16日前,向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宏鼎大厦A幢503室;联系电话:0577-88397029;联系人:赖伟程会计师)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6日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竑、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汪坤、汪池林:本院受理蹇秀英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2月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南京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南京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621民初2213号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6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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