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2月23日上午,记者从温州鹿城法院暴力讨债案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半年来,该院审结71件暴力讨债案,判处118人。
【温州网·原创报道】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2月23日上午,记者从温州鹿城法院暴力讨债案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半年来,该院审结71件暴力讨债案,判处118人。
鹿城法院负责人说,经审理,暴力讨债案有几大明显特征。从案发原因来看,大部分系赌债、民间“高利贷”或货款纠纷等引发,其中因赌债引发案件较多,占比近40%;罪犯大多数为专门从事讨债事务的社会闲散人员,并采用殴打、持械威胁或纠集多人威吓等暴力或胁迫手段。
2011年9月26日,温州中院、温州检察院、温州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通告》要求从严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鹿城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追偿债务须在合法范围内行使,否则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暴力”行为
周某某以宋某拖欠货款为由,纠集社会上朋友陆某、周某等人将宋某强行带至山上、咖啡厅包厢、宾馆等处,要求筹钱还债,时间长达3天,之后宋某趁周某某等人不备逃跑,逃跑时失足摔伤。
周某某认为,自己没有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只是为了控制宋某追偿债务。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周某某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方式达到讨债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提醒:部分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2:雇人“讨债”要承担法律后果
女青年林某某多次向温州某公司讨要货款不能,某日,在路边看见一张“讨债公司”小广告,林某某即拨打广告上电话,对方热情地向她介绍业务内容及酬劳支付。翌日,林某某叫来的“讨债公司”将欠其货款的公司业务员强行带至温州景山等处予以扣押,要求其还款,期间,林某某叫来的“讨债公司”还对欠款公司的业务员实施殴打并造成轻伤。
林某某说,自己叫人讨债并不犯法。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某与讨债人员属于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林某某系本案指使和纠集者,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最终,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提醒: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种新型职业——“专业讨债人”。此类人员经常通过路边张贴小广告、发送手机短信方式招揽生意。这类人员是社会闲散人员,经常采用一些跟踪、盯梢、威胁、殴打等非法手段讨债。委托此类人员讨债是一种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3:面对“暴力讨债”应采取正当措施
温州某五金厂老板夏某的儿子在外欠下巨额“高利贷”,债主马某为讨要债务,用杂物堵塞五金厂大门,阻止其货车进出,五金厂管理员林某和其他员工见状,将杂物扔进五金厂门前的河里,并与债主马某发生争执相互推搡,并将马某推入河中。债主马某谩骂管理员林某,林某持一根竹竿殴打马某,致马某轻伤。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提醒:即便是面对他人“暴力讨债”,维护自身权益应在法律容忍的范围内。若遇到此类事件,市民在双方调解不能正常的情况下报警,寻求警方帮助。
典型案例4:持枪威胁,罪加一等
叶某某为向李某讨要“高利贷”,纠集王某、张某持刀前往李某家中,因李某不在家,便将李某的母亲强行带至咖啡厅扣押。李某赶至咖啡厅后,遭到上述人员殴打。期间,叶某某拿出携带手枪指着李某的头部威胁还钱,但未遂。几日后,叶某某等人又将李某强行带上轿车欲带至附近山上继续逼债,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某、张某、王某结伙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叶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提醒:在非法拘禁型、故意伤害型讨债过程中,如果行为手段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被数罪并罚。特别是涉黑、涉枪类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将受到严惩。(记者 王科特 通讯员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