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莉培 制图
企业祭起“合法”大旗 争论都围着“道德”转
□记者 端子
背景新闻
以“向活熊取胆说不”为标签抵制“归真堂”上市的活动在网络中持续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事实上,2011年此事已经饱受公众非议,而中药协会长近期“活熊取胆熊很舒服”的说法更加激起公众的愤怒。一方面是实施“活熊取胆”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拿着相关部门的批文显示其合法性,甚至说“反对我们就是反对国家”。另一方面是动物保护组织强烈的呼吁和坚决的抵制。
在“活熊取胆”的争论愈加激烈之时,“4名中国籍男子因食用40多只野生乌龟而被津巴布韦警察逮捕,并有可能被驱逐出境”的消息同时在网上迅速传播。“连津巴布韦都在保护动物,泱泱大国还为活体取胆争论,让国人情何以堪?!”联系到“归真堂”谋取上市,人们将“抵制活熊取胆”活动推向了高潮,关于熊胆是否不可替代的争论、人工制剂一直难获批准的披露、“归真堂”上市将是国人耻辱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活熊取胆”这次辩论中,企业很早祭起了“合法”的大旗,使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一场有关道德的辩论。那么,对于动物活体取胆这类行为,法律是真的示意通行?还是没有机会出手?或是一开始就靠边儿站了?
说法
1活熊取胆,本质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此次事件中,“归真堂”以自己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来回应抗议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著名动物保护学者莽萍说:“这些残害动物、让活熊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行业竟然得到批准。这是我们时代的悲哀!人民赋予林业部门保护野生动物权责,他们却用来批准残害野生动物以获取动物器官胆汁的事情。无异于归真堂等活熊取胆行业的保护伞!”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贺海仁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产品的禁止性规范。出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展览等特殊目的,可以进行野生动物交易,但产生的经济效益全部用于保护野生动物。此外,该法规定“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所指的是“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黑熊,不应在经营利用范围之列,对保护动物黑熊进行“经营利用”和“开发利用”,本质上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涉嫌违反其上位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说法
2反虐待动物立法多次被呼吁终无果
在我国,较早进入公众视野的一起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在2002年,时为清华学生的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用火碱和硫酸溶液将园内数只黑熊和棕熊烧伤。这一伤害动物的行为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义愤,但对该行为进行追责时,法律专家们却因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定罪。此后几年,又曝出一连串虐猫虐狗事件,虽然当事人均受到社会舆论谴责,有的甚至在压力之下辞职或向公众检讨,但都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处分。只有道德谴责的尴尬让爱护动物的人们一直在奔走呼吁法律的介入,一些法学专家也积极行动起来让保护动物不仅仅在道德范畴之内。
2009年9月,由部分法学专家牵头,《中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发布,其中建议依法处理诸如虐待动物、遗弃动物等问题,并建议修改《刑法》以界定动物虐待罪、动物遗弃罪,以及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等。消息宣布后,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热烈的讨论。但随后再无消息,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敬一丹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国内十名法学家也联合呼吁:中国应当尽快着手制定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这部法律应当以尊重动物生命、保护动物的基本利益为主旨,禁止所有对动物的不当伤害和残酷行为。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任何的回应。
说法
3界定、区别保护动物的范围与方法是立法难题
对于贺海仁“对保护动物黑熊进行经营利用和开发利用,本质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说法”,有法律人士认为“这样紧扣法律条件的解释与法庭辩护对同一法律规定做出不同解读是一样的,实际意义不大”。
“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动物保护法》很难实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颁布,现在很多野生动物都已经人工养殖,很难界定野生与否。”法官郭敬波说,虽然理解动物保护者的善良本意,虽然国外的动物保护法非常健全,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无法与之相比,国外的动物保护是确立在动物有无人格的基础上,但动物与人的距离是慢慢接近的,人们能接受宰杀禽类,但对当街活剥毛驴、砸食猴脑等虐杀行为非常愤慨,所以如何界定、区别保护的范围与方法比较难,还要避免凡事都将道德法律化,这都是立法的难题。
虽然,人们都认同动物保护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残忍地对待那些能与我们分享情感的动物的行为让人无法接受,《动物保护法》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它反映了人类对大自然更进步、更深刻的理解,但它何时能突破重重阻力与现实困境并得以实现,依然是我们永无止境的追问与期盼。
说法
4当前的尴尬
是推动动物保护立法的机会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关于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缺乏的是一部全面的法律来有效地保护动物。“我们的立法一直是自下而上、由点而面,先有下行法,才有上行法,不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动物防疫法》,只是针对具体现象的下行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意义的上行法。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法律需要由上而下。”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说,“不论是《中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还是人大代表的建议,其实都没有进入到立法程序,所以至今没有回音。”王登巍说,虽然法学专家、学者们拿出了专家建议稿和法律草案是两回事,从立法程序上讲,只有国务院各部委起草,向人大提交才是草案稿。专家建议稿只是民间呼声,至多是特殊的专业的民间人士,和普通的民间呼吁没有本质的差别。而人大代表的议案如果未被纳入立法规划,也只能停留在建议层面,需要进一步的推进与呼吁。尽管活熊取胆的争议,目前只能停留在道德层面,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与处罚,这样的尴尬也是推动立法进程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