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12枚公章仅是单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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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12枚公章仅是单位行为?

为达到少替职工缴纳社保资金的目的,地处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央企下属国有企业,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给部分职工造假档案并办理了“提前退休”。当地公安机关经过5个月的调查后认为,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不予立案。(2月8日千龙网)

伪造公章谁都知道是犯罪行为,而且不是伪造一枚两枚,而是12枚,性质非常严重。单位伪造公章非常鲜见,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国有企业比起私自伪造公章更为恶劣,危害更大,如果说此种行为不立案,那么此种犯罪行为将游离于法律之外。

诚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伪造印章罪,也不可能定,假如定了,怎么给单位定罪量刑?但是这单位不是虚的,是与人组成的,再则,这单位伪造不是所有的单位人,而决定者是少数人,少数人里面又有主要决定者,说到底,也是由人伪造的,这个人的违法,导致了单位违法,因而,应象法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长生所说的“对策划、实施犯罪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既与法律不相违,又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现实中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一般情况下也是单位定的,如:滥征滥用土地,如:私分公款;如:集体贪污;如果按照系单位行为,岂不是都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单位行为成了一种形式,一种门面。正是在此幌子下,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随心所欲。而一旦追究起来,是单位行为,是一致的意见,由此将风险降到最低。单位伪造公章,看似单位,实则是少数人个别的意志强加与单位,此种行为不追究,不立案,难以体现法律的尊严。

【本文选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七一社区” ,点击查看原帖】

(责任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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