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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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田海龙、张海霞:本院受理吕旭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晋10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港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金成、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仇向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明:本院受理李金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于秋月:本院受理赵继娜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冀1025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业平:本院受理蒙国忠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黔270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吉星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丁明芳申请宣告宋雷雷失踪案,经查:宋雷雷,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户籍利辛县巩店镇王店村马李48户,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12214422。于2014年10月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3个月,希宋雷雷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李德平、张仙竹、孙康、余飞:上诉人王文奇就(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1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李大平:本院受理江仁满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7年2月7日10时在本院高家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钟兴贵:本院受理谭仁洪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7年2月8日10时在本院高家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俊美、姜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你(2016)粤0303民初176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7年2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20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卢木金:关于原告何茜梅诉被告卢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1856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7年2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邵石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管章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石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503执1787号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龙惠英(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504272528)、王都伏(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7012063511)、萍乡市鑫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都伏):本院受理的(2016)赣0302民初486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你、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桂明、王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赣03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8000.34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利率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桂明、王丽忠、龙惠英、王都伏、萍乡市鑫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81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尹忠仁、施卫红: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姜述文减刑一案,姜述文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姚银英、蔡鑑湖、蔡鑑坤、蔡鑑轮、吴朝钦: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肖建团减刑一案,肖建团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徐建财、吴树兰: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彭丰凯减刑一案,彭丰凯已将3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徐秀敏、李红梅、谢景豪: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陈辉减刑一案,陈辉已将1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侯吉君、鞠艳秋: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赵力减刑一案,赵力已将5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杜金侠、侯祥雨: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杨龙减刑一案,杨龙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林相彬: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付国福减刑一案,付国福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王兰英: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付玉成减刑一案,付玉成已将1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苏连和: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岳墨鹏减刑一案,岳墨鹏已将5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杨淑芹: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朱洪良减刑一案,朱洪良已将3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杨野: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吴永杰减刑一案,吴永杰已将3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孙笑娴: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奚丙洋减刑一案,奚丙洋已将1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彭丽娜: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林京虎减刑一案,林京虎已将3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接凤兰、赵迪: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初金宝减刑一案,初金宝已将3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薛树林、朱静文: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胡维进减刑一案,胡维进已将5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刘永义、申淑芝、李洪程: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李海威减刑一案,李海威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苏鹏: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赵阳华减刑一案,赵阳华已将1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张淑芳、朗然: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蔡洙吉减刑一案,蔡洙吉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刘永丰: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刘刚减刑一案,刘刚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曹好贤、訾美荣、曹雷鹏、曹粤凡: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申丹减刑一案,申丹已将3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刘宁吉、张传香: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姜学宇减刑一案,姜学宇已将2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李金英、于广林: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刘凤伟减刑一案,刘凤伟已将1911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李金库: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张洪喜减刑一案,张洪喜已将5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文国瑛、余永红:本院受理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的王川减刑一案,王川已将1000元民事赔偿款存至本院,现依法公告,请持相关身份证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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