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青海省委副书记王建军兼任政法委书记。至此,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已有5位现任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此种职务安排渐成规模,打破了一般省级政法委书记由党委常委担任的模式。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显示出政法委权重增加的趋势,至于这一模式是否会进一步推广,则有待观察。
中央文件:政法委书记由党委常委担任
按照惯例,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书记的任命,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会决定,并报请上级政法委同意。政法委书记多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且有制度依据:1995年9月19日,中央政法委在下发的《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一名党委常委担任。”
此后,各级党委政法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模式得以固化,并在实践中发展出党委常委担任专职政法委书记和党委常委担任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的两种主要模式。
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增多
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从2007年起,特别是2010年底以来,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规模明显扩大:2007年3月,时任上海市委副书记王安顺调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并兼任政法委书记;2010年12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郝鹏兼任政法委书记;2011年11月,浙江省委常委、秘书长兼政法委书记李强改任省委副书记,仍兼任政法委书记;201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李佳兼任政法委书记;2012年1月,青海省委副书记王建军兼任政法委书记。另外2011年3月到11月间,山西省委副书记金道铭也曾短暂兼任政法委书记。
另据南都记者统计,在27个省会首府城市、4个经济特区、18个“较大的市”中,有12个城市的现任市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黑龙江双鸭山、浙江嘉兴、吉林松原、四川遂宁、广东中山、佛山、湛江等众多地级市市委副书记也兼任政法委书记。
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模式早有先例。追溯到1989年,时任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尹俊改任省委副书记并兼任政法委书记,直至1993年。此后的20余年中,天津、北京、上海、西藏、山东、广东等省份,均有过党委副书记在不同时期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记录。不过据南都记者的统计,这种现象仅属个别,而非常态。
提升政法委地位
上述新模式已经突破了十几年来的传统做法。这种变化背后有哪些客观原因?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指出,在省级层面,西藏、内蒙古是民族自治地方,青海也是多民族省份,边防、治安是关键问题;北京是首都,和浙江一样又是经济发达地区,因此这种职务安排模式有其客观需求的方面。
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从个别现象到达到现有规模,这一变化趋势值得关注。
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职务安排模式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上述通知的具体要求,从而显示出政法委这一部门权重的增加趋势。
“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职务安排模式,与前些年中央对地方党委常委职责分工的改革调整有关。”汪玉凯分析,此前专职党委副书记多是辅助书记开展工作,分工相对较虚;兼任政法委书记之后,一方面可以节约常委职数,另一方面也能使得副书记在辅助书记之外分工把守政法口工作,提升政法委地位,避免过去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所带来的弊端,加强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的领导。
2007年后调整加速
据南都记者观察,各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均在2007年以后呈现加速趋势。现任的5位省级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和省会首府城市、经济特区、较大的市中的12位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均是2007年以后人事调整的结果。
对此汪玉凯分析认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矛盾高发趋势明显,因为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多处于高位运行状态。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决策需要放到更高层面来对待,所以由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体现党委对社会稳定的重视,与维稳大局关系密切。
是否推广有待观察
尽管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趋势日益明显,但这一模式并未占据压倒性地位。
如在其他26位现任省级政法委书记中,专职担任政法委书记的有16人,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政法委书记有9人,兼任检察院检察长的政法委书记有1人;在27个省会首府城市、4个经济特区、18个较大的市中,还有专职政法委书记29人、兼任公安局长的政法委书记8人。
“这说明这种职务模式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汪玉凯分析说,各地实际情况不一,任职模式也不一;几种职务安排模式都可以尝试,它们并存的过程就是互相比较的过程。
汪玉凯指出:“在实践中,要看哪种职务安排模式更适合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指导。”
他认为,在探索过程中,中央并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制度安排,但如果某种职务安排模式的优势得以集中凸显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选择该模式。
南都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