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完善“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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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完善“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

每一个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都会发现手中的选票包含四项选择。

钟丽娟

每一个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都会发现手中的选票包含四项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是在有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下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另行选择。如此制度设计,是为保证选举人可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选票这一内容规定,在选举实践中也的确实现了其设计初衷。全国范围内,各地有许多人大代表通过这一方式当选。据北京市选举办公室公布,在2011年11月刚完成的北京市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市16个区县共选出区县人大代表4349名,另选他人当选6人,占0.14%,各乡镇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9931名,其中另选他人当选47人,占0.47%。虽然击败正式候选人而当选的比例极低,但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仍为在现有体制下未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参选者提供了可能当选的唯一途径。同时,正式候选人经过提名、讨论、协商甚至预选等一系列程序,若最终仍被“另选他人”的方式击败,那也意味着正式候选人没获得选民广泛认可,可能是选民对候选人本身不认可,也可能是选民对候选人产生过程不认可。总之,另选他人体现了选举人的一种主动,是选举人真实主动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

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在价值上值得肯定,但在法律上仍有需完善之处。据我国选举法,直接选举中正式候选人的产生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具体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组织提名”,另一种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选民提名”。同时,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还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名产生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名单和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意见难以一致时,还要通过预选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此外,选举委员会还要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根据选民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与正式代表候选人要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相比,以“另选他人”方式当选的人大代表,既没经过简历公示,也没有经过选前承诺等诸环节。另外,以中国的重名率之高,选票上“另选他人”栏中,仅写“另选他人姓名”,所提供的信息远远不够。选票作为一张沉默的纸,在无记名投票情况下,若有疑问也无从查实,易造成选举的不够科学和严谨。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人大代表选举至今,我国一直保持极高的选民参选率,但选民积极主动表达自身意愿却始终显得弥足珍贵。而目前,我们对选举的认识更多停留在价值层面,在操作层面上,无论立法还是制度建设都还远没有跟进。从细节入手,让制度设计与价值追求同步,将是完善我国人大和选举制度的当然选择。(摘编自12月26日《学习时报》,原题为“如何看待‘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

录入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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