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地一栋别墅引发的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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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地一栋别墅引发的贪案

严光辉还收受了一套在金鹿花园(上图)内价值过百万元的别墅。

图为原高明华立医院地块,严光辉就是因为这块地下马的。

高明第一贪——原高明区旅游局局长严光辉因受贿、贪污超800万元 终审被判15年徒刑

文/记者刘艺明

图/记者张宇杰

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华立医院地块,这块曾经被竞拍过的土地,现在已经“易主”,新的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在风风火火地建着新楼盘。“因为当事房地产公司违规买地,所以在去年被踢了出局。”楼盘售楼部的小姐告诉记者她了解到的情况,却不知道事件有何内幕。

严光辉,原高明区旅游局局长,一个看上去与土地买卖八辈子都扯不上关系的部门领导,却因为华立医院地块而下了马。他为了拿到个体建筑商许诺的352万元好处费,先后找到区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三局局长游说他们规划批审,最终钱是到账了,但是一分钱现金都没过手,他就被带走调查。此后,他收取严华善价值过百万元别墅、套取300多万元公款用于合伙经营五金厂等恶行,也相继曝光。受贿、贪污金额超800万元,被判刑15年,严光辉最终成为了高明近年来判刑最重、贪腐金额最多的官员。

严光辉是何人?

严光辉,1955年9月出生于高明,仕途一直顺利,曾任佛山高明区旅游局局长、高明区经济贸易局副局长、高明区政协机关专委会工作室主任等职务;除此以外,他从1989年高明市旅游公司这一行政事业单位成立开始,就开始担任经理一职,他后来甚至还担任了高明金鹿花园房地产公司的副董事长,既当官又当商。

2010年2月9日,这位曾风光一时的高明“大员”,终于被调查,而让他东窗事发的,是位于高明荷城的华立医院地块。

游说三局长欲违规审批转让土地

据知情人透露,2009年,个体建筑商谭庆佳(另案处理)受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欧某委托寻找买家,转让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华立医院相关物业。谭庆佳于是通过严光辉的关系,找高明区一房地产公司购买华立医院相关物业。

不过,该房地产公司购买华立医院土地,是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华立医院土地性质是公共用地,不符合该房地产公司对用地性质的要求。

谭庆佳马上想到了应对的办法。他与该房地产公司商量好,由该房地产公司先收购华立医院土地地上建筑物,再以地上建筑物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土地竞投,以保证其投得该块土地。

其实,华立医院是“四无”建筑,即没有商用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而且也没有验收,如果要正常交易,还是有很大问题。

同年9月8日中午,谭庆佳找到时任高明区政协机关专委会工作室主任的严光辉,希望严光辉利用其身份找原高明区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帮忙,补办华立医院项目的机关建设手续,使该房地产公司对华立医院的交易能得以顺利进行。当时谭庆佳还爽快地承诺,倘若事成,给严光辉的好处费将会是352万元。

利益当前,严光辉就开始前往上述三个部门游说。他先后找到了时任高明区规划局局长的谢某,时任高明区建设局局长的李某,以及时任高明区国土局局长的区某。在严光辉的口供中,他称三位局长都表示对该房地产公司进驻高明会予以支持。

在该房地产公司、谭庆佳等方面的共同操作下,该房地产公司竞买华立医院所在土地的交易得以完成,谭庆佳为感谢严光辉的帮忙,让其妻子陈某开出一张352万元的支票给严光辉,作为感谢费,严光辉予以接受。

发包工程赚别墅 虚构工程项目套公款

严光辉被调查后,他的很多陈年旧事也相继曝光。包括另外两次受贿和一起贪污案件。

据法院查明,1997年,严光辉在任高明市旅游局局长并兼任高明市旅游公司经理、金鹿花园房地产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在严华善(另案处理)许诺给予好处费后,严光辉利用职务便利,让严华善承包了金鹿花园的部分工程。

为感谢严光辉,严华善在工程建设期间分数次共送给严光辉7万元的“好处费”,并于2006年6月将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金鹿花园A区12号的自建别墅送给严光辉。经鉴定,该别墅价值1171081元。

1999年,严光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金鹿花园道路等部分工程发包给高明世纪星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关桂南(另案处理)。为了感谢严光辉的关照,关桂南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分数次共送给严光辉2.8万元及价格为3万元的肇庆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卡1张。

据严光辉供述,2001年,在严华善做完全部金鹿花园工程后,他与严华善在一次聊天中说到二人合伙在高明区西安办五金厂。在商量如何解决投资款时,严光辉想到严华善的金鹿花园工程还没有结算,就主动提议可以通过虚构和扩大工程款以套钱出来办厂,分成是严华善占六成,他占四成。严华善随后夸大工程量或者虚构一些工程项目,将330万元工程款分散到所做的工程项目中,然后严光辉利用其主管金鹿花园各项事务,包括审批确认工程量的职务便利去审批通过这份结算书,最终套现出来的款项为352万。

2003年底,因五金制品厂经营不善,严光辉提出拆伙并要取回其所占的四成出资共132万元,严华善便根据严光辉的要求将其中的125万元转账到关桂南的农村信用合作杜账户,再由关桂南分多次将该款交给严光辉,余下的7万元由严华善以现金形式交给严光辉。

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5月,高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高明区法院认为,严光辉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及贪污罪,受贿共计4819081元,伙同他人受贿352万元,其中严光辉分占132万元。

鉴于严光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高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2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严光辉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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