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世幸
若作恶得利得势,则作恶必然传染,若冷漠可以明哲保身,则冷漠必然扩散。
小悦悦在佛山市被两车碾压而过、而18名路人无一伸出援助之手一事,引发全省热议。很多人在口诛笔伐的同时,提出各种建议来试图改变目前这种见死不救的现状,更有律师提出要推动立法,要让见死不救者接受刑事处罚。同时,广东省政法委还联合十多个部门,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为题,针对小悦悦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题讨论。讨论中还谈到了立法以规范相关行为的问题。以政法委而不是以文明办牵头讨论道德问题,表明了广东省准备把“见死不救”从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问题意愿。广东省政法委甚至在官方微博上发出信息,请求民众对见死不救问题进行讨论,问计于民,并明确指出“您在这里的建议将可能成为广东政策法规。”这表明了广东省拟将对“见死不救”处罚问题的地方立法纳入议事日程。
见死不救入刑对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是没问题的,例如消防员有从火海里救人的义务,医生有治病救人的义务,水上救生员有从水里救人的义务,等等。如果这些负有救人义务的人员没有履行其救人的职责,那他们就应该被判刑。这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对没有救人义务的社会大众,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中国,见死不救入刑条件尚未成熟。法律是把双刃剑,它可以打击犯罪分子,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冤枉无辜者。如果贸然将“见死不救”入罪,很可能在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之中,进一步压缩公民自由的底线。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见死不救入刑可能会让人们无所适从:救人可能会被人诬陷招惹麻烦导致损失,不救人可能要坐牢。因此,与其通过立法以“强迫”人们去救助别人,还不如在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方面多做工作,以鼓励人们主动“自愿”地实施救助他人的行为。
要免除施救者后顾之忧,首先必须做的,就是对诬陷施救者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目前中国的法院判例和政府的行为是在间接鼓励无良的被救者诬陷施救人:一方面,施救者无法证明其是否是肇事者时,法院将支持诬陷者,诬陷者将可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如果施救者“碰巧”可以证明其不是肇事者而是见义勇为,诬陷者也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彭宇案”和“殷红彬案”就是其中最好的例证。在彭宇案中,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彭宇如果没有撞人而将伤者送医院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按照该案主审法官的推理,如果你不是肇事者而主动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受伤人,那是有悖常理的。而被救者之所以诬陷施救者而不是诬陷其他路人,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其实施了救助行为,施救者这样就成了真正的东郭先生。“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而在“殷红彬案”中,公交车司机殷红彬救起石老太,反而遭石老太诬陷为肇事逃逸。虽然有视频可以证明石老太是诬陷好人以达到敲诈他人钱财的目的,按我国刑法可以构成诬告罪、敲诈勒索罪,可是到目前为止她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公安部门也没有对她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就告诉国人:诬陷施救者是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的。如此,大家都有一个共识:诬陷是无风险高收益的行为,而见义勇为是高风险无收益的行为。若作恶得利得势,则作恶必然传染,若冷漠可以明哲保身,则冷漠必然扩散。因此,目前我国经常出现见死不救的状况,法院的判决和政府对诬陷者的不作为所起到的“指挥棒”作用“功不可没”。
因此,我们目前要做的,不是把旁观者绳之以法,而是应该完善法律把诬陷者绳之以法,并且不能让诬陷者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如果我们制定法律规定诬陷者要负刑事责任,那么被救者就不会也不敢如此放肆地昧着良心诬陷救助者,这就可以鼓励大众大胆地对处于危险的人施予援助之手。同时,我们还应该建立完善的施救伤害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设立相关的救助补偿基金,避免出现施救者受伤而医药费却没有着落的悲惨景况。总之,见死不救入刑现在还为时过早。待到我们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制度完善了,施救者不会被冤枉了,诬陷者可以得到法律惩罚了,施救者遭受损害和损失可以有保障得到补偿和赔偿了,这个时候再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作者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