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杭两块“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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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杭两块“蕉叶”

“广州蕉叶”诉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昨日二审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报道 一边是在广州经营14年之久的“广州蕉叶”,一边是获得注册商标权人授权使用的“杭州蕉叶”,两家蕉叶谁才是真的?两家蕉叶关于“蕉叶”、“Banana Leaf”和蕉叶图案的商标使用是否侵犯商标权问题的官司已进行了四年。昨日下午,关于“广州蕉叶”诉“杭州蕉叶”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在广州市中院进行二审庭询。

“广州蕉叶”使用在先

天河区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6月,广州市东山区蕉叶风味屋成立,开始将“蕉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1999年8月,“广州蕉叶”延续使用该字号。2002年10月,“广州蕉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其在经营时将该商标图形与其企业简称“广州蕉叶”一起对外使用,经营泰式餐饮至今。

2000年10月14日,香港蕉叶咖喱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蕉叶”)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蕉叶咖喱屋Banana Leaf Curry House及图形”组合商标。2007年3月,香港蕉叶将前述商标转让给亚洲蕉叶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蕉叶”)。2007年10月,亚洲蕉叶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杭州蕉叶使用。

2008年8月,“杭州蕉叶”以“广州蕉叶”在上海的分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之后“杭州蕉叶”撤诉。

一审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蕉叶”的商标核准注册于2000年10月14日,“广州蕉叶”的企业名称权为合法在先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广州蕉叶”在多年的经营中获得了大量荣誉称号,已成为经营东南亚风味餐饮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其在店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中使用“广州蕉叶”简称,已得到公众和媒体的认可,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广州蕉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其没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还能有效地将其与同时存在的“亚洲蕉叶”、“杭州蕉叶”区分开来,因此确认并未侵权。

诉至法院确认不侵权

“杭州蕉叶”称,因其商标系“亚洲蕉叶”授权,因此也应将其追加为被告之一。其同时认为,只有在商标权人通过警告信等方式作出侵权警告的前提下,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确认侵权诉讼。对此,“广州蕉叶”则认为,其在上海提出侵权诉讼就是属于侵权警告的一种。尽管上海的诉讼最终撤诉,但是双方并未就是否侵权达成一致,所以提出确权诉讼。

“广州蕉叶”同时指称“杭州蕉叶”恶意诉讼,称其2007年受让该商标权后即对“广州蕉叶”展开相关侵权诉讼,而经查其连续4年主营业务为0,并无任何实体餐饮。对此,“杭州蕉叶”表示,其在国内有30多家店,同时虽然其受让的商标2000年才注册,但该商标的使用可追溯到1993年。

本案择日进行第二次庭询。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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