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营口5月31日电 (记者 何勇)5月31日上午,原辽宁省盖州市看守所副所长郑锡铭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1月14日,对于辽宁盖州市民姜家福来说,是一个噩梦一样的日子。这一天清晨不到6时,天色还没有亮,他的爱子,盖州市育才中学九年四班的学生姜潇楠,就从家中出来去上学。当刚出家门不久,6时许,行至盖州市二线交通岗南70米左右时,被原辽宁省盖州市看守所副所长郑锡铭驾驶着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撞倒。
交通肇事后,身为警察的、看管犯罪嫌疑人的郑锡铭,不但没有下车报警或者积极施救,反而采取了一个匪夷所思的行为:在被害人姜潇楠昏迷的情况下将其拖拽到车上,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在距离现场近1000米的盖州市清河桥头西侧市府路100米左右的路边。之后,郑锡铭装作没事一样,继续到单位上班。而被害人姜潇楠被行人发现送至医院,7时许,医院开始抢救,经过连续11天的抢救,最终死亡。法医检验鉴定:姜潇楠因头部外伤,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庭审中,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锡铭身为人民警察无视国家法律,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罪行极其严重,建议法庭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1月29日上午,案发后的第15天,被告人郑锡铭在没有任何公安局领导找其谈话的前提下,到盖州市公安局投案,应当属于自首情节。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质疑。他认为,被告郑锡铭在投案前,已被公安机关锁定有重大犯罪嫌疑,所驾驶车辆也被锁定是重大嫌疑车辆;检察院的公诉也证实:警方原计划1月29日传唤郑锡铭。在公安侦查阶段,郑锡铭在盖州市公安局和营口市公安局的两次口供,都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在这两次审讯中,郑锡铭供述:将被害人姜潇楠撞倒后,拖拽到车中,是想送到盖州市医院抢救,在拐弯时,由于车门不严,将孩子甩了出去,自己并未发觉。直到2月25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审讯压力下,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而,不能构成自首。
庭审中,被告郑锡铭对犯罪事实供认。他承认,他所驾驶的车辆为他2010年购买的无证车辆(俗称“黑车”)。他将被害人撞倒后,转移至较为偏僻的第二现场,将被害人横着放到马路边上。之后,他将车开至单位,把后座带血的座垫换下焚毁,换上新座垫;然后开至修理厂,将被撞毁的前保险杠、车灯,换下、修理好。到了1月29日,“在网上,看到公安局在追查犯罪嫌疑人。”
记者从警方获悉,1月14日此案发生后,营口、盖州高度重视。盖州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局长吕兵亲自指挥,连续10天出动大量警力,积极排查,最终锁定了郑锡铭具备重大犯罪嫌疑。郑锡铭投案后,这个难度极大的案件在15天内成功侦破。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