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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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6月2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批次,共101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29件,已办结26件,受理编号为2105、2106、2107、2108、2109、2110、2111、2112、2113、2114、2115、2117、2118、2119、2120、2121、2123、2125、2126、2127、2128、2129、2130、2131、2132、2133;未办结3件,受理编号为2116、2122、2124号。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2105号:“富裕县铁西地区的生活污水都排入嫩江,铁东地区的生活污水都排入乌裕尔河,污染水体。”

(一)基本情况

富裕县富裕镇排水系统于1985年投入使用,原有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排水体制。铁东区污水经管网收集后经污水一号泵站、二号泵站、四号泵站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铁西区污水经管网收集后经污水五号泵站、二号泵站、四号泵站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处理完污水达标后排入排水十二支沟,经西部涝区干渠汇入塔哈河,最后进入嫩江,全长90余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富裕县城区生活污水经富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经排水十二支沟最后排入嫩江,无生活污水排入乌裕尔河污染水体情况,但经调查发现,存在污水管线损坏,污水直接进入十二支沟的问题。

2018年6月21日,富裕县政府责成县住建局成立调查组实地核查。经查,铁西区污水管线存在临时接入雨水管线排放问题。接入地点在县职教中心东侧、宁年大街与松鹤路交叉口,由于该地段污水管线损坏排水不畅,为保障居民生活需求,污水管线临时就近接入雨水管线。嫩双公路改扩建项目正在该地段施工,结合项目建设,积极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抢修,预计7月末完成整改。

铁东区污水二号泵站溢流口存在溢流问题。二号泵站溢流口封堵不严,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日产污水量大时,出现少量污水外溢。发现问题后,县排水站立行立改,安排维修人员对二号泵站溢流口进行彻底封堵。

(三)问责情况

针对此问题,富裕县住建局已启动问责程序。经县住建局纪委调查:铁西区污水管线临时接入雨水管线排放问题,属大车碾压致使污水管线断裂,临时应急接入雨水管线,确实发生雨污合流,但未对下游水体造成较大污染;铁东区污水二号泵站溢流口存在溢流问题,属于管理失职。

因上述问题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为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县住建局纪委对县排水站通报批评;对县排水站站长刘海城进行警示约谈;对负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董德强给予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处分。

二、受理编号2106号:“朝阳沟镇中心小学北侧200米,荣兴肉制品公司加工牛油产生浓重的臭味及膻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该公司每年锅炉烧煤2000-3000吨,烟囱常年冒黑烟且产生大量扬尘,该问题已持续两年。举报人要求该公司停产或彻底整改。”

(一)基本情况

肇州县荣兴肉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朝阳沟镇中心小学北侧200米,2017年建成、2018年2月投产。是一家以猪、牛、羊的脂肪油为原料进行提炼油脂的加工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由主管副县长韩玉臣带队,县环保局王宏伟、张明,市场监管局李玉成、徐腾,朝阳沟镇副镇长张雪峰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肇州县荣兴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加工厂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环保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正在按县环保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车间内有4台炸油机、1台压渣机。车间内部未安装臭气处理设施,异味经风机收集,再经30米的管道高空排放。该企业建有1台1吨的燃煤锅炉,无治污设施,烟气经8米烟囱直接排放。日燃煤量为0.5吨,年用煤量最大为200吨。

该企业厂区南侧紧邻2户居民,居民南侧为朝阳沟镇中心小学,距该加工厂约100米,学校东侧有居民8户。据了解,有部分居民曾向该校老师反映异味问题。

该企业异味扰民的问题,肇州县环保局曾接到过群众反映并进行了处理。2018年6月4日,县环保局接到朝阳沟镇政府报告,反映肇州县荣兴肉制品有限公司异味扰民。县环保局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未安装臭气处理设施,锅炉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6月11日,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产整改,在1个月内完善环保手续,罚款6万元。

下一步肇州县环保局将对该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生产,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107号:“一是山河镇的生活垃圾和医院垃圾等都被倾倒在西大河沿河堤永胜二队四队附近,掩埋两米深,有浓重的恶臭味,污染附近居民饮用水源;二是五常市很多屯子都有烘干塔,秋冬季生产时烧锅炉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空气。三是五常市秋季秸秆焚烧情况严重,污染大气。政府在山河镇投资修建秸秆发电厂,电厂建成以后至今未运行。”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山河镇的生活垃圾和医院垃圾等都被倾倒在西大河沿河堤永胜二队四队附近,掩埋两米深,有浓重的恶臭味,污染附近居民饮用水源。)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为山河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购买的五常市山河镇永胜村一块废弃地,永胜村与山河镇城区相邻区域,位于城区西侧。2012年9月,开始用于山河镇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及周边村屯居民生活垃圾的临时堆放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和五常市环保局调查处理。

经调查,五常市山河镇垃圾临时堆放点坐落于拉林河一级支流溪浪河东侧,与溪浪河只隔一堤,距永胜村二队约1.5公里,距永胜四队约2公里。此垃圾临时堆放点从2012年9月到2018年5月一直使用,占地面积19500平方米,现使用约15000平方米,掩埋深度为1~2米深;所填埋的垃圾是城区居民和周边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日填埋量约20吨左右,山河城管中队负责该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日常管理。该垃圾点已于2018年5月10日封停,在垃圾点使用期间确有异味产生。目前,五常市山河镇正在组织采购“除臭剂”,对垃圾堆放点覆土处理后,喷施除臭剂,消除异味,同时将立即对垃圾堆放点设置围挡等防护设施,加强监管。五常市山河镇目前每天通过专用垃圾收集车将居民生活垃圾统一转运至五常市垃圾处理厂,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常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经选址在山河镇平安村张家屯,计划投资3.8亿元,选址、可研、立项已经进入审批程序,2018年10月开工建设,2019年建设完成,2020年投入使用。待五常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后,将对山河垃圾场临时堆放点的垃圾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现场勘查,该垃圾临时堆放点周边只有一家木材加工厂,没有居民居住。垃圾临时堆放点距最近的自来水厂为山河圣东自来水厂,距离垃圾堆放点约1公里,永胜二队居民生活用水来由山河圣东自来水厂供给。2018年3月21日,该水厂检测报告显示:所检测的34项指标中,游离余氯、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永胜四队未接通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取自地下水,取水位置位于山河圣东自来水厂取水水源上游1公里处。经调查核实四队农户,该屯水质好,无异味,肉眼观看无杂质。

2018年7月2日,五常市疾控中心对永胜四队分五个区域(东南、东北、西南、西北、中)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完毕,检测项目为33项,有2个区域完全符合生活用水标准,1个区域锰含量不符合饮用水标准,1个区域肉眼可见物不符合饮用水标准,西北区域肉眼可见物、氨氮、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从检测情况看,检测的五个区域有四个区域与污染无关,只有西北区域肉眼可见物、氨氮、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下一步将对西北区域再次扩面检测。

经调查,五常市山河镇共有两家医院,分别为五常市山河镇卫生院和五常市山河人民医院。2018年6月之前,两家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五常市山河镇卫生院成立于1953年,营业面积2400平方米,年产生医疗废物350公斤,医疗废物与哈尔滨市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理合同》(2018年6月2日);五常市山河人民医院,1958年成立,营业面积1468平方米,年产生医疗废物700公斤,医疗废物与哈尔滨市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理合同》(2018年6月2日)。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五常市很多屯子都有烘干塔,秋冬季生产时烧锅炉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是农业大县,辖区内建设的粮食烘干塔24个,分布于五常市各乡镇、村屯,作为秋季粮食去湿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五常市环保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五常市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筛查。经查,五常市辖区内共有烘干塔24个,均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配备了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周期为秋冬季,现均处于停产状态。经现场检查发现,五常市泰华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禾源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基轩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盛禾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旺达米业有限公司及五常市隆昌米业有限公司等六家粮食加工企业,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环评要求,五常市环保局对其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6家粮食加工企业立即整改,未达到环保要求前不得开工生产。目前,24个烘干塔处于停产状态。

今后的工作中,五常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各粮食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五常市秋季秸秆焚烧情况严重,污染大气。政府在山河镇投资修建秸秆发电厂,电厂建成以后至今未运行。)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是农业大县,辖24个乡镇,261个行政村,1588个自然屯,五常市现有耕地面积428.2万亩,以种植水稻、玉米、大豆、蔬菜为主。2017年,水稻、玉米、大豆三大作物种植总面积为406.3万亩,秸秆产量328.4万吨,可收集量277.6万吨,秸秆综合利用量为157.1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农业局和五常市环保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五常市秋季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五常市年秸秆产量328.4万吨,可收集量277.6万吨,秸秆综合利用量为157.1万吨。其中,肥料化利用秸秆57.4万吨,饲料化利用秸秆33.5万吨,燃料化利用秸秆达到47.2万吨,原料化利用秸秆18万吨,基料化利用秸秆1万吨。全市261个行政村,每个村设立一处秸秆临时存储点,用于存储没有被利用的秸秆。

2017年秋季秸秆禁烧期间,由于五常市委、市政府前期宣传工作不到位、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查督导工作不到位、对违法焚烧秸秆人员处罚不到位、对相关责任人追责不到位导致一些农户违法焚烧秸秆、出现较多火点,致使个别时间段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10月初,原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对五常市秸秆禁烧工作开展了督查,指出了禁烧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针对督查提出的问题,五常市委、市政府加大了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对禁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宣传、再动员、再安排,市委书记张希清、副书记王宪全、副市长倪航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动员会、推进会,加大了工作力度,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制、市领导每人包一个乡镇、每个村都有市直部门包村干部,每个屯都有乡镇包屯干部、每个农户和地块都安排了包保责任人。强化了督导检查,督导组由原来的八个增加到十四个,开展全天候督导检查。强化了执法工作,加大了打击力度,对违法焚烧秸秆的予以严厉处罚。对于出现的火点,发现一处灭掉一处、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形成了极大的震慑。经过努力,广大群众对焚烧秸秆的危害认识程度明显提高,火点数量大幅下降,后期连续多日未出现一处火点。

由于2017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不利,哈尔滨市纪委和五常市纪委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予以处分和追责。五常市委副书记王宪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政府副市长倪航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市农业局局长伊彦臣、民意乡党委书记陈增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外还有7人分别被追责。

信访反映的秸秆发电厂实为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位于五常市山河镇西南侧3公里处,主要是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2015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工建设,设计秸秆年利用量33万吨,项目总投资262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38万元;2016年6月7日,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6〕54号);现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到外电引入阶段,预计2018年底2019年初投产运行。

五常市委、市政府将认真完善秸秆禁烧的各项措施,并进一步加快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奠定基础。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108号:“海林水泥厂生产时产生大量烟尘和粉尘,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特别是附近的海林敬老院内灰尘污染严重,影响老人身体健康。”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水泥厂实为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海林市海林镇北九公里处。该企业厂区内企业,名为海林市海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废渣、城市垃圾综合利用。海林市海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焚烧垃圾产生的复合渣用于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制造水泥。

1.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于1968年建成投入使用,1995年11月,企业经过破产重组,成立海林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更名为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备了评估报告。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配套建有1台静电除尘器、7台布袋收尘器,共有1200多布袋进行收集处理。设计水泥年产量30万吨,实际年产量4万吨。

2.海林市海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报告2008年获得原黑龙江省环保局审批,项目于2008年建设,2011年试生产,2012年9月,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和粉尘配套建有3台布袋收尘器、1台旋风除尘器、1台静电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实际水泥年产量5万吨。两家企业于2018年6月20日停产检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0日,海林市委、市政府责成海林市环保局立即赴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核查。

经调查,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提升机提升原料时产生粉尘污染,建有静电除尘器1台、布袋收尘器7台,共有1200多布袋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处理。2018年4月,该企业对布袋收尘器中的布袋统一进行了更换;5月、6月个别布袋损坏,除尘器停用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仍正常生产,未向海林市环保局报告。

海林市海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高温裂解炉在生产中,产生烟尘污染,球磨机产生粉尘污染。建有3台布袋收尘器、1台旋风除尘器、1台静电除尘器,对产生的烟尘和粉尘进行收集处理。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3台布袋收尘器在进行大批量更换布袋时停止生产进行更换,在小批量更换时未停产。在布袋损坏未及时更换时,导致部分无组织烟尘直接排放。在停用除尘器前,未向海林市环保局报告。每天生产22小时,现处于停产状态。

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委托黑龙江省建材研究院环境检测中心对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噪声等检测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报告编号:HJCY? HJ-2018-0024)。

海林市海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委托黑龙江中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生活垃圾焚烧炉氯化氢、氟化氢、汞、铅、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超标。

海林敬老院位于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正南方约1.5公里处,处于该企业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经实地了解,偶尔转变风向时,有少量的烟尘污染。

针对以上问题,海林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擅自停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在企业复产时对其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依法查处。责成市工信局督促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海林市海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厂内物料库进行封闭。责成市工信局引导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海林市海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109号:“嘉美小区院内的锅炉房使用燃煤小锅炉供热,供热时产生大量的烟尘,导致楼道内都是灰尘。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2110号:“科技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转盘附近,有1万多平米的水面,水深8米,目前王某正在向水里填埋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导致水里的鱼死亡,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污染,而且严重污染地下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为佳木斯市科技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转盘附近一处水塘,原有用途为养鱼,原水面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面积62744.85㎡,权属人为东风区松江乡江山村(原永民村)村民王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佳木斯市东风区立即成立了由主管副区长胡靖龙为组长,区城管局、住建局、信访办、松江乡为成员的专项调查组。6月21日下午,区城管局、松江乡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2017年7月,池塘所有人王某不想再养鱼,开始对水塘进行回填,目前没有确定其他用途,没有具体计划。2018年6月,正值佳木斯市第八中学棚改项目进行施工,挖地基产生的土方需要集中清运,由王某外甥翟某某负责联系棚改施工方,从6月11日至6月20日将该棚改项目挖地基产生的土方免费用于该水塘回填。现已回填大部分水面,水面面积剩余约5000平方米,现场水面发现少量建筑残土,因当时未确定回填的残土是否污染了地下水,区城管局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建筑残土清运回填行为。

6月22日,区城管局对回填处进行随机取9个点位深挖取样,发现少量建筑残土。水塘附近800米范围内有8户居民,6月23日上午,区住建局联系佳木斯市世纪阳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水塘附近2户居民井水进行检测分析,目前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YGJC-W18021S0623)已出具,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级标准,只有锰超标。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111号:“2017年大庆市钻井公司在安达市万宝山镇星辰村钻井,完工后将钻井化学废弃物全部掩埋在牧场内,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局反映,当地环保局只是进行了罚款,但未对化学废弃物进行清理。举报人要求清理化学垃圾。”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安达市万宝山镇星辰村钻井为大庆油田勘探事业部深层徐东地区钻探项目的达深23井固化坑,位于安达市万宝山镇兴晨村,用于将天然气井钻井过程中的水基泥浆进行填埋固化处理。项目2015年经绥化市环保局批复,2016年7月10日建成并开始进行水基泥浆固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安达市环保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7年,曾有人向安达市环保局反映大庆油田在万宝山镇填埋化学废弃废物。当时经安达市环保局、公安局调查,该处群众反映的填埋化学废弃物的地点为大庆油田勘探事业部达深23井固化坑。在信访人的监督下,安达市环保局委托检测公司对固化坑土壤进行了固废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固化坑中污染物符合黑龙江省油田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

信访反映的钻井化学废弃物为天然气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应在万宝山镇田光屯进行填埋固化处理。因考虑占地因素,在万宝山镇政府的许可下,将固化地点改为兴晨村原化工厂东北的未利用盐碱地(废弃土坑),并非牧场。因达深23井固化坑选址与环评批复地址不符,安达市环保局责令其恢复用地原貌,罚款3万元。

因冬季无法施工,大庆油田勘探事业部计划在2018年5月之后开始将固化坑回填,并于2017年11月22日在安达市环保局进行了备案。6月22日,安达市环保局对大庆油田勘探事业部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其7月20日前恢复达深23井固化坑用地面貌。目前,大庆油田勘探事业部已批复回填的预算,并联系施工单位准备施工。

安达市政府责成安达市环保局加强监管,监督涉案企业按时完成恢复原貌的整改工作;同时要求万宝山镇政府耐心向有关群众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化解信访矛盾。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2112号:“一是自2012年以来,裕民村北山耕地、林地内有一4米高的垃圾堆无人清理,污染环境。举报人要求清理垃圾。二是2007年,牡丹江市市政府占用裕民村460亩耕地和400多亩鱼塘,建设对俄贸易开发区。”

第一个问题处理情况:(一是自2012年以来,裕民村北山耕地、林地内有一4米高的垃圾堆无人清理,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办事处裕民村北山。该宗地原地类为裕民村集体土地,耕地7269平方米。2012年,由于该地没有种植作物,陆续有人向该地块倾倒建筑垃圾,形成高约4米,占地约1万平方米,体积3万余立方米的垃圾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阳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6月21日,组织区环保局、前进办事处、裕民村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核查,垃圾现场位于裕民村北山,现场勘探大部分为建筑垃圾,并已长满荒草。6月22日,区环保局、前进办事处、裕民村、华电公安分局及聘请专业测绘公司等相关单位再次到现场对垃圾堆进行实地测绘,研究清运方案,截至目前已清运157车。

下一步,区委、区政府将制定清运方案,组织人力、物力尽快将垃圾堆清运,进行复垦。同时,加大办事处和村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制止非法倾倒垃圾行为。对周边居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规范倾倒生活垃圾,防止新倒垃圾产生,确保信访问题不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处理情况:(二是2007年,牡丹江市市政府占用裕民村460亩耕地和400多亩鱼塘,建设对俄贸易开发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阳明区裕民村,原为(征地前)裕民村、阳明村、镇江村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坑塘水面等地类。2004年、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由农用地转用征收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该地块总面积为274.438公顷,实际征收用地266.4511公顷。其中,耕地176.303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坑塘水面等90.1476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6月21日,市国土局、开发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位于牡丹江市裕民路以东,环堤路以西,成立于2003年,总面积为274.438公顷。该地块已于2004年、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文号依次为:黑政土〔2004〕第82号、黑政土〔2004〕第83号、黑政土〔2005〕第19号、黑政土〔2005〕第20号、黑政土〔2005〕第94号、黑政土〔2005〕第95号、黑政土〔2005〕第247号、黑政土〔2005〕第251号、黑政土〔2005〕第270号、黑政土〔2005〕第278号,征用地手续齐全,现园区已建成。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2113号:“大庆市林甸县花园乡1000余亩草原被挖掘为鱼池,破坏生态,问题已存在近6年。举报人曾向当地国土局、草原管理站及市国土局、草原管理站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花园镇位于林甸县城的西南部,全镇所辖11个行政村。总户11842户,总人口33836人。现有耕地33.2万亩,草原26万亩,林地3.8万亩。北引总干供大庆水库引水渠流经该镇,南临大庆黑鱼泡水库北岸,该镇属泄洪闭流区域。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由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于府君、花园镇党委书记于振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纪冬成、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玉强、国土局测绘大队边英杰、县畜牧局草原监理站副站长张新文、花园镇草原监理员董德龙等人参加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6月28日,由县包案领导组织国土、畜牧、花园镇等相关单位进行了会审,形成统一意见。经查,花园镇现有5处面积较大的水面、坑塘,其中:有3处涉及开挖草原792.8亩:第一处是赵某某承包草原地被征占取土后形成坑塘(1号坑塘)。2010年6月,长庆公路林甸指挥部修建林甸长青林场至大庆公路建设工程,征占花园镇前进村草原承包人赵某某承包的草原作为取土场1处(合同面积为3000亩),县畜牧部门草原批复了临征手续(林牧草〔2010〕字第4号),面积为104亩。地类为其他草地,2016年划定非基本草原,权属国有,征占后形成废弃坑塘,临时征占期满后由赵某某管理。2017年1月,经兴隆测绘公司测量,赵某某使用此坑塘面积为150.8亩,多占46.8亩。2017年2月,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赵某某超占面积使用草原行为追查,2017年4月,移交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已受理,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第二处是大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用土场形成的坑塘(2号坑塘)。2009年,大齐公路林甸指挥部征用花园镇中心村迟某某承包的地块415亩。此地块位于中心村七屯南,征用时为草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2016年划定属非基本草原,征用方式为永征。2009年,取得征用草地使用手续(黑草征审字〔2009〕第4号)。征地单位大齐公路林甸指挥部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用地手续,土地部门对其下达了处罚,并责令补办用地手续,但用地单位尚未办理。从国土“二调”数据显示看,该地块地类已变为盐碱地、林地和旱地。第三处是大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用土场形成的坑塘(3号坑塘)。2010年,大齐公路林甸指挥部征用花园镇中心村曹某某承包的地块227亩。该地块位于中心村六屯南,地类属草地。非基本草原使用前,取得了县畜牧部门临征使用审批手续(林牧草征字〔2010〕第3号)。临征期满,征地单位大齐公路林甸指挥部未及时恢复植被,未向畜牧部门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从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为盐碱地、林地、其他草地。(地类属草地,临征使用审批手续(林牧草征字〔2010〕第3号)与该地块为盐碱地、林地、其他草地矛盾。)

另有两处自然泡泽:一处是花园镇刘英泡子(又称霍家泡子),位于花园镇齐心村马场境内,属自然形成泡泽,形成时间30年之久。经调查核实,占地面积2436亩,其中:水面2127亩。2012年9月,林甸县国土局为该自然泡泽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现为花园镇蓄水型水库。另一处花园镇农场,原名为镇二道泡子,位于向前村三屯,属自然形成泡泽,形成时间在15年以上。经调查核实,占地面积3038亩,其中:水面3029亩。2012年9月,林甸县国土局为该自然泡泽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现为花园镇下游泄洪型水库。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责令1号坑塘用地单位长庆路林甸工程建设指挥部恢复植被,视坑塘深浅度情况,采取适宜覆植牧草的办法恢复植被;对赵某某将征用尚未恢复植被地块形成的坑塘作为鱼池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对赵某某超占面积使用草原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追查,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国土部门责令2号坑塘用地单位大齐公路林甸工程建设指挥部补办手续。责令3号坑塘用地单位大齐公路林甸工程建设指挥部恢复植被,视坑塘深浅度情况,采取适宜覆植牧草的办法恢复植被;立刻纠正该废弃坑塘作为鱼池由中心村委会发包使用管理的行为,解除合同关系,终止使用权。

经调查,县草原部门2017年接到花园村民实名举报,反映村民赵某某将承包的草原破坏,挖坑取土的行为。接到举报后,草原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草原取土行为。经查,取土面积为150.8亩。县草原部门依法对未办理手续的超占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处理意见当面反馈了举报人认可,县国土部门没有收到和备案此类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2114号:“花园镇齐新村六屯非法开垦破坏草原1400亩,挖土110亩,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县政府直到2018年4月26日才给予答复,举报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6月6日,举报人两次来电向环保督察组反映,但至今无人处理此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1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县政府直到2018年4月26日才给予答复,举报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

调查处理情况:经查阅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案件档案,有三件涉及花园镇,分别为卫星村两件,富强村一件,没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举报人2016年向大庆市协调联络组反映过,属地林甸县政府对举报人进行了答复。

十一、受理编号2115号:“四和乡永和村共计7个屯,其中6个屯的草原被毁坏,涉及面积7000余亩,另外有700亩耕地被毁坏,问题已经存在7年,举报人曾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四和乡永和村实为林甸县四合乡永合村,永合村共有3个自然屯,7个村民小组,共656户,2456口人,耕地21578亩,草原8000亩,林地500亩。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信访反映的草原位于永合村2-6屯南,权属为永合村集体,面积5000亩,现状为大庆润琦集团用于开发棚室和园区等项目建设。大庆润琦集团位于永合村南1公里,明龙路东侧,2011年4月份开工建设,2012年底棚室投入生产,后期陆续建设了永合粮库、奶牛庄园、冷链物流、采摘园等,项目总投资5.5亿元。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2日,林甸县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四合乡党委书记孟令玺、县国土资源局吴玉强、环保局王丽红、畜牧兽医局张新文等参加的调查组,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组对永合村7个村民小组草原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查阅了2011年以来《草原承包合同书》等资料,并进行了现场勘验比对。经查,永合村7个村民小组原有草原7509亩,目前实际草原面积4375亩,减少3134亩(润琦集团奶牛养殖庄园5100头奶牛牧场建设项目占地1200亩、棚室占用1934亩)。2011年5月13日,永合村与润琦集团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润琦集团取得了永合村2-6屯南5000亩草原的承包权。其中,5100头奶牛庄园项目确定审批用地1200亩,已通过发改部门备案(林发改〔2016〕8号),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庆环审〔2016〕131号),国土部门备案(林国土农备〔2016〕4号)和草原管理部门审批(黑草审批〔2017〕11号)。项目审批手续完备,不存在违规开垦。润琦棚室果蔬生产中心项目审批临时用地1934亩,2011年6月1日,通过发改部门备案(林发改〔2011〕22号);2012年8月6日,通过畜牧部门草原使用审批(林牧草〔2012〕1号、2号)。期限为两年,用地单位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恢复植被。目前,用地已经超期,未恢复植被。

针对棚室占用1934亩草原超期未恢复植被问题,经县政府审批通过,采取占补平衡、占一补一的方法,在永乐村选取2052亩未利用地,进行人工种草,保持草原总量不减少。按照整改要求,润琦集团与永乐村共同研究制定了《林甸县四合乡永乐村未利用地人工种草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进度安排,2018年5月10日完成整地;6月22日,草籽已经购置到位;6月24日,开始播草,预计6月30日完成,完成后建设围栏加以保护;2018年8月,申请验收;2018年12月,申请地籍变更。

经查,信访反映的700亩耕地地块位于明龙路东侧永合村南1公里处,总面积230亩,属于永合村开垦的废弃地,经“二调”确认此地性质为耕地。村委会发包给姜某某和张某某150亩,教堂和学校总共使用80亩。由于润琦集团建设办公楼、农机合作社和有机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批发市场等需要用地,经润琦集团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姜某某、张某某协商,签订了土地置换合同,润琦集团用永合六屯家东开垦的525亩未利用地进行置换(由于地质不好,把这525亩全部用于置换230亩土地)。2016年8月10日,县畜牧部门会同国土局、四合乡对置换的525亩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查,将测绘结果与国土“二调”比对后认定,此地块地类为盐碱地、旱地。润琦集团置换的230亩土地,主要用于办公楼、农机合作社机械仓库和批发市场冷链物流等建设用地。项目的用地手续齐全(林政土农〔2012〕18号、林政土发〔2014〕第07号、林政土发〔2014〕第08号)。其中,双阳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总占地面积7500平方米;林甸县润琦有机蔬菜批发市场冷链物流项目占地面积为15616.04平方米,林甸县润琦农机农民合作社机械仓库占地面积22653.98平方米。

2016年5月9日,永合村部分村民曾向省委第七巡视组反映此问题。2016年8月1日,四合乡政府以林四政复〔2016〕18号予以答复处理,处理意见是“针对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草原的问题,建议县草原执法和国土执法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核实”。2016年8月5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主要内容是“林甸县四合乡永合村7000亩草原被破坏建大棚、牛舍、工业园区,破坏生态”。考虑到反映问题的相同性,2016年8月7日,县委抽调畜牧、国土、信访局、环保局、四合乡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如下:“针对润琦棚室果蔬中心用地超期一事,考虑到润琦集团为了响应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加快发展棚室经济的号召,各项投资已达5.5亿元,已经成为全县脱贫攻坚的重要扶贫产业基地,在拉动就业、促农增收、带动脱贫中发挥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已经将润琦棚室建设临时占用期满未恢复植被的1934亩草原,纳入林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采取‘占补平衡、占一补一’的原则,从四合乡选择相同面积的未利用地,由润琦集团出资进行人工种草,补充棚室生产占用草原面积,保证草原面积不减少,以达到恢复草原生态平衡的目的”。按照处理意见,四合乡政府在永乐村选取了2052亩未利用地,润琦集团与永乐村共同研究制定了《林甸县四合乡永乐村未利用地人工种草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目前已经完成整地,准备购买草籽。

针对超期未恢复植被问题,已经移送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正在初核阶段。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116号:“举报人再次反映阿城区小岭水泥厂废气和噪音扰民问题(受理编号536号转办件),询问处理结果。”

未办结。

十三、受理编号2117号:“四年前,勃利镇大五村张某某未办理审批手续,在该村南山上采石采砂,目前已将山头挖掉。”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七台河市勃利县勃利镇大五村蚕场沟南山,位于勃利镇大五村南侧。被举报人张某某,实为七台河市勃利县勃利镇大五村村民,是蚕场沟南山承包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勃利县认真处理。经查,2010年,勃利县勃利镇大五村村民张某某承包了蚕场沟南山。2010年至2012年,修建依七高速公路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及设计要求,经县政府批复,依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理了依七高速公路取土场临时用地手续(勃政土临字〔2010〕第34号文件),该山场被选定为依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取土场,征用面积4188平方米,使用期限为二年。依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勃利镇大五村就取土等有关事宜签订了协议,取料场是依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取料,不是张某某。

2012年3月,依七高速公路勃利段建设结束,该取料山场废弃。因勃利镇大五村没有自有取土场,2013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经勃利镇大五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该废弃料场定为本村自用取土场,用于本村的田间道路维修及村民自用。2012年,依七高速公路勃利段建设结束以来,该山场存在村民零星自用采石采砂取土现象。

市委市政府责成勃利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2118号:“黎明镇民主乡民安村南面有一片湿地,东西长30公里,南北宽10公里,按民主乡文件规定,谁开垦谁种植,只需向乡政府交钱,就可以开垦湿地进行耕种。自1991年以来,村民陆续破坏湿地开垦农田,目前已有三分之一的湿地被破坏。”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民主乡于2001年和黎明乡合并为黎明镇。信访反映的地块约9600亩,位于肇东市黎明镇民安村南,1989年以前,该地块原貌为盐碱地和荒草地,1989年~1991年,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户资源开发,上述地块被集中开发成稻田和鱼池,直至1991年末才停止开发。2003年,肇东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同年,由黑龙江省政府批复了现有保护区范围。信访反映的地块被划入湿地保护区范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2日,肇东市湿地管理局执法人员孔令海、刘佳轩会同黎明镇民主乡副书记刘政革、副镇长王金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信访反映的地块现在为农田(水田)和鱼塘,经测量该地块东西长5600米,南北最长位置2560米,呈不规则形状,面积约1.83万亩。

经调查核实,1989年前,该地块是盐碱地与荒草地,到1991年已开垦为稻田和鱼塘,1991年以后再未发生开垦现象。2003年,肇东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该地块中的约9600亩面积划入了湿地保护区范围内。保护区成立后,湿地没有受到破坏。此地块开垦承包时间在先,划定保护区在后,且所划入的地块未改变原地形地貌,延续水田地和鱼塘状态。

按黑龙江省林业厅文件要求,肇东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肇政发〔2018〕3号),进行分类处置,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逐步退耕还湿。自然保护区成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及一切资源,合同到期的由市政府收回,不再发包,退耕还湿。保护区内改变承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性质的,依法收回。自然保护区建立后违法违规开垦的耕地,立即停止耕种,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限期退耕还湿实施生态恢复。信访反映的地块地形地貌在保护区成立后未发生任何变化,该地块待合同到期后由政府依法收回。

肇东市将加大湿地保护管理力度,按照省政府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保护好每一寸湿地,同时责成湿地管理部门依法严查严处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2119号:“一是浩良河经营所辖区内的山坡植被大多被破坏改为耕地;二是浩良河镇新垃圾场所在地需要进行伐树,按要求应砍伐200米,但实际至少砍伐了300米;三是浩良河镇政府楼下商服普遍使用高音喇叭宣传,噪声扰民。”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浩良河经营所辖区内的山坡植被大多被破坏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浩良河森林经营所位于伊春市南岔区东南部,施业区总面积31900公顷,管护面积27246公顷,71个林班(700~770林班),浩良河所街道总户数532户,人口1078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南岔区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了由区委书记、区长为组长,相关副区(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包案组,于当日深入到浩良河经营所进行现场办公,责成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查,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通过查阅案件记录,现场核对,2016年和2017年,浩良河经营所共发生过9起非法开垦林地案件,无其他破坏植被改为耕地的现象。其中,2016年6~9月,共查处6起非法开垦林地案件:赵某吉在768林班2小班开垦林地、宋某某在700林班5小班开垦林地、孙某某在768林班2小班开垦林地、赵某合在700林班3、4小班开垦林地、杜某某在715林班3小班开垦林地、张某某在714林班4小班开垦林地,以上6起案件涉案总面积23128平方米;2017年8~9月,共查处3起非法开垦林地案件:陈某某在716林班12小班开垦林地、李某某在714林班9小班开垦林地、朱某某在714林班4小班开垦林地,以上3起案件涉案总面积701平方米。这9起案件涉案总面积23829平方米。南岔区资源林政局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赵某吉、宋某某、孙某某、赵某合、杜某某、张某某罚款处理,总计金额7.6万元。2017年2月,区纪委对6起案件中的责任人给予了追究责任,给予浩良河所时任所长郑志森诫勉谈话、浩良河所副所长孙鹏超行政警告、浩良河所资源监督站长彭传峰行政警告处分。南岔区委区政府将于2019年春季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

对另3起案件,区纪委监委已经启动追责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实的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浩良河镇新垃圾场所在地需要进行伐树,按要求应砍伐200米,但实际至少砍伐了300米。)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生活垃圾场,位于南岔林业局浩良河所750林班,批准占用林地面积4.19公顷。2016年12月,国家林业局批准了垃圾场建设占用的林地(林资准许〔2016〕466号)。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多次现场测量把关,2017年6月,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根据《南岔区浩良河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永久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调查设计》和《重点国有林区采伐许可》,批准采伐数量280立方米。采伐的位置和面积与国家林业局批准占用林地的位置和面积相符。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浩良河镇新垃圾场批准占用林地面积4.19公顷,批准采伐280立方米。经调查组实地测量,该垃圾场建设位置与审批位置相同,实际占地面积为3.93公顷,且没有超范围占用林地;实际采伐213立方米,没有超数量采伐。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浩良河镇政府楼下商服普遍使用高音喇叭宣传,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浩良河镇政府位于浩良河镇兴华街,浩良河镇政府一楼原系南岔公安分局浩良河派出所,2014年经区政府批准开发商新建一处派出所与镇政府一楼商服置换,共有8户商服。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检查,发现吉祥家具、永丰超市、利群超市3家商户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存在噪声扰民行为。

针对3家商户噪声扰民行为,区城管执法大队和浩良河镇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签订了不再使用高音喇叭的承诺书。

(三)问责情况

2018年6月22日,南岔区纪委依据《中共南岔区委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浩良河派出所所长王海录、副所长朱江、包街民警张福东,因工作失职进行了批评教育。

十六、受理编号2120号:“阿城轧钢厂每天排放大量废气、粉尘等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向省环保厅、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政府反映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81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2121号:“松北区观江国际小区A区4号门西侧有一水沟,小区生活污水排至水沟存放,夜间有人将沟内污水抽出排入松花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松北区观江国际小区A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船口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小区A区生活污水已接入市政排污管线,供排水设施齐全。小区A区西侧确有一水沟,但观江国际小区A区生活污水存放在小区化粪池,没有排放到该水沟,A区化粪池与水沟无联通现象。

松北区船口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小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对现有小区化粪池安排抽水车及时抽排,防止生活污水流入水沟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1日,松北区船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松北区观江国际小区A区在5号门西侧有一水沟。信访反映的水沟属于松北区松浦街道办事处排灌站回水线的一部分,该排灌站始建于1956年,自建立以来一直承载着松浦地区的农田灌溉、排涝以及农村居民区雨水排放功用。随着松北区中源大道、滨水大道等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导致排灌站供水干渠被截断,自2005年起排灌站关闭了灌溉功能,仅保留为附近村屯排涝功能。经调查,没有发现夜间有人将沟内污水抽出排入松花江现象。经进一步排查,除观江国际小区外,此沟渠附近有松北区船口街道办事处灯塔村集资楼8栋、金水嘉园楼5栋、银行楼2栋,其余均为农村住宅。由于此处15栋楼建成多年,一直被农村住宅包围,且该区域没有接通市政排污管线,长期利用化粪池排污,当化粪池雨季接近满井时,污水进入水沟渠。目前,松北区船口街道办事处已安排污水车每天抽排居民生活污水,并按要求及时用罐车运走,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同时松北区松浦街道办事处立即架设排污管线,将水沟内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清除沟内淤泥并妥善处置。

下一步,针对排污管网建设问题,松北区政府已在年初安排改造计划,现已启动第二批城建计划,松北区建设局、基础公司、供排水公司、投资集团、项目办已开始组织实施,该排污管线工程于2018年10月完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2122号:“举报人于6月7日向督察组反映曲某某在泰来县大兴镇五港子屯破坏嫩江沿岸700亩草原湿地问题,17日齐齐哈尔电视台播报了关于该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指出:办理结果中称曲某某开垦的700亩湿地是滩涂地块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地块上有天然植被塔头毛和天然草,且曲某某为保护其开垦的700亩地,在嫩江沿岸修筑了4公里堤坝。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此问题并公正处理。”

未办结。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信访新增内容:“曲某某为保护其开垦的700亩地,在嫩江沿岸修筑了4公里堤坝”,目前未办结。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泰来县再次组织县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大兴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地块进行现场核查。经再次排查,信访反映的地块地类为内陆滩涂,面积约650亩,其中约500亩种植了水稻,与第一次调查结论一致。

经县水务部门现场踏察,在堤坝位于泰来县与大山种畜场(隶属省农垦总局)交界处确实存在一条堤坝,长约3公里,水务部门正在调查。

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十九、受理编号2123号:“乐业镇庆丰村郎家屯一羊肉卷加工厂,在院内挖了一个大坑,将生产废水排入坑内。”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羊肉卷加工厂实为哈尔滨市万顺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郎家屯。该企业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该企业于2012年9月开始建设;2013年10月建成,2016年3月办理工商执照后投入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工艺是购入成品羊肉后进行清洗,切割,卷成卷,冷冻后销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万顺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2016年3月投入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该企业用地为宅基地,不具备开办工厂的条件。该企业根据订单需要进行生产,最后一次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东侧院墙外的邻院有处坑塘,长约5米,宽约4米,坑塘底部有污水,坑塘周边发现有从哈尔滨市万顺成食品有限公司伸延出来的排水管。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该企业将洗肉废水排入厂区内蓄水池中,平时在没有找到清运污水车时,为防止厂内冒水,利用水泵将污水从厂内蓄水池抽排到厂院外坑塘中,最后一次向渗坑排放时间大约为2018年2月份。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移送中;同时,哈尔滨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决定处罚10万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2124号:“举报人于6月7日向督察组反映曲某某在泰来县大兴镇五港子屯破坏嫩江沿岸700亩草原湿地问题,17日齐齐哈尔电视台播报了关于该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指出:办理结果中称曲某某开垦的700亩湿地是滩涂地块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地块上有天然植被塔头毛和天然草,且曲某某为保护其开垦的700亩地,在嫩江沿岸修筑了4公里堤坝。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此问题并公正处理。”

未办结。

此案件办理情况已于本批第2122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十一、受理编号2125号:“一是长岭镇长岭村长胜屯一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入长胜村大壕,最终流入呼兰河。二是孟家乡孟家屯一造纸厂,用车辆往外运生产废水,去处不明。”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长岭镇长岭村长胜屯一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入长胜村大壕,最终流入呼兰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长岭镇长岭村长胜屯一造纸厂实为哈尔滨铭源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长胜村,该企业生活用纸(卫生纸)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1年12月20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1〕92号);2012年12月14日,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哈环审验〔2012〕39号)。该企业建设了8条生活用纸(卫生纸)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生产废水配套安装了一套造纸废水快速沉淀塔,设计处理能力2000吨/天,实际污水处理量约为200吨,处理后的废水不对外排放,循环到车间回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哈尔滨铭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没有生产,经询问企业负责人,从2018年6月10日开始,由于该企业锅炉前后炉拱损坏导致锅炉无法正常使用,停产检修锅炉。检查时未发现有对外排放口,信访反映的该企业北侧大壕现已填平。检查中发现,在该企业厂区西侧有两处长约40米宽约10米的自挖的土坑,在土坑内存有废水和纸浆泥。

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该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于2018年6月22日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6月29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哈尔滨铭源纸业有限公司厂内的土坑是否具有防渗功能进行了分析评估,专家出具分析评估意见锁定证据链后将依法处理。目前已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动调查,调查终结后将依法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孟家乡孟家屯一造纸厂,用车辆往外运生产废水,去处不明。)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孟家乡孟家屯一造纸厂实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孟家村。该企业于1992年10月开工建设,1993年3月建成投入运行,从事制造纸、纸制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2012年4月,原呼兰区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要求该企业对造纸废水进行治理;2013年7月,原呼兰区环保局对该企业限期治理予以验收。2017年6月15日,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230111128042955N001P,有效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该企业建设瓦楞纸生产线1套,设计生产能力15000吨/年;生产废水配套安装了一套造纸废水快速沉淀塔,设计处理能力2000吨/天,实际污水处理量约为700吨,处理后的废水不对外排放,循环到车间回用。

哈尔滨市环保局曾接到有关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纸业有限公司排放生产废水的信访举报,经现场检查,该企业没有设置对外排放口,没有发现该企业偷排废水的痕迹,之后加强了对该企业的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检查时未发现有对外排放口。经对周边排查,在距该企业厂区北侧约400~ 500米处发现一处沟渠,有疑似废水排放痕迹,是否属于该公司偷排的废水,需进一步认定。

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拟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动调查,对该企业是否使用车辆对外拉运偷排废水、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6月2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案件正在深入侦办中,调查终结后将依法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126号:“希望家园小区(北林小学对面)院内的锅炉房,冬季运行期间烟筒冒黑烟、排粉尘,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三、受理编号2127号:“龙泉湖水库上游,村民在给耕地喷洒农药时,用西林河里的水稀释农药或冲洗农药瓶,将废弃的农药瓶丢弃在河道内,导致农药及农药瓶经西林河被带入龙泉水库,污染水体。”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4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19日,西林区政府再次进行了实地勘验检查,并且组织水库上游农户召开座谈会,宣传水库、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明确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可以耕种,但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与会种植户均进行了表态发言,不使用高残留农药。西林区政府按照种植户提出的意见建议,设置了集中取水点2处和农药瓶等废弃物回收箱,方便农户耕种。

6月20日,西林区委托黑龙江中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库区内进行了水源水采样检测(109项),6月28日,黑龙江中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水源水采样结果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达标。

二十四、受理编号2128号:“举报人再次反映大庆采油四厂在草原上排放钻井泥浆液和杏树港镇义和村再生塑料厂向草原排放生产废水问题(受理编号1265号和1666号转办件),要求公开处理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5号、第十六批第166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案件办理结果已于2018年6月19日在大庆市政府网站公示。

二十五、受理编号2129号:“一是山河镇韩某某在山河镇西侧河道内采砂十余年,造成水土流失。二是山河镇万宝村高台子屯(万宝三队)和一队共有三个水库。1999年张某某将三队水库60多亩地改成水田;2017年夏某某和赵某某将一队两个水库大约70-80亩地改成水田,破坏生态环境。三是2008年以来,万宝村东侧的山地被大面积破坏,改为旱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山河镇韩某某在山河镇西侧河道内采砂十余年,造成水土流失。)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山河镇西侧河道指的是溪浪河,溪浪河属于拉林河左岸一级支流。溪浪河发源于吉林省蛟河县,干流长120公里(流经五常市境内长24公里),流域面积3040平方公里(五常境内流域面积130平方公里)。在五常市境内流经长山乡、山河镇、杜家镇和兴盛乡,其中在山河镇范围内有12公里。溪浪河流经的山河镇段由五常市河道管理站山河分站管理,五常市河道管理站负责采砂审批和监管,山河分站负责堤防巡查管护、护堤地及行洪区土地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五常市水务局、五常市水政监察大队及五常市河道管理站、山河分站多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信访反映的位置,现有1处砂石经销处,即五常市鸿平砂石有限公司(2009年1月至2016年末为采砂点);2017年4月28日,刘某某将采砂点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018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宋某某。从2017年注册为公司至今没有开采。

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河道采砂销售、砂石销售、砂石运输。2016年以前,五常市河道管理站每年批准开采砂量在1.6万立方米至2万立方米之间,开采范围为长山大桥上游500米以外至2000米河道内。2017年、2018年,五常市河道管理站没有为该企业办理过采砂许可证。

经现场踏查,该采砂点现场没有采砂行为,采砂点范围内没有采砂痕迹,沿河两岸绿色植被覆盖完好,河道沿岸没有水土流失现象。五常市河道管理站证实,2009年至2016年,该采砂点办理了采砂许可;五常市河道管理站山河分站职工王兴证实,他自2009年至今负责该河段管理工作,2009年到2016年,该处有采砂作业,2017年和2018年没有采砂作业;山河分站站长何军及王兴本人没有接到任何反映违法采砂和水土流失的举报。

鸿平砂石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刘某某雇佣的工人姜某某证实,2009年至2016年,该采砂点的采砂位置都是在河道中间,没有对河岸的土地造成影响。2017年、2018年该公司没有进行采砂。

现五常市鸿平砂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某某证实,2018年没有申请办理采砂手续,也没有采砂。目前,一名留守人员主要从事看护料场及2016年以前剩余砂石的销售。

该采砂范围的河段沿岸只有2家种地户狄某某和王某某,二人证实2009年至2016年该处有采砂作业,2017年和2018年没有看到采砂,他们在河道沿岸的土地没有受到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山河镇万宝村高台子屯﹙万宝三队﹚和一队共有三个水库,1999年张某某将三队水库60多亩地改成水田;2017年夏某某和赵某某将一队两个水库大约70-80亩地改成水田,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万宝村一队共有3个塘坝,其中一号和三号塘坝是由一屯村民郑子阳于2010年5月27日承包,二号塘坝是由一屯村民毛士有于2010年5月27日承包,以上3处塘坝均有承包合同及相关手续,承包者未在水库区域内改种水田,举报反映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初判,举报中反映的夏某某为万宝村二队村民,举报反映的赵某某为万宝村二队村民。经初步调查,二者在水库(实为塘坝)附近均包有荒山荒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责成山河镇党委、镇政府和五常市水务局立即调查处理。山河镇和五常市水务局有关领导组成了办案专项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赵某某于2010年10月3日与万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两荒”合同书,对“两荒”进行承包(其中:荒山280亩,荒地120亩),合同规定赵某某有权开发耕种荒地,现有水田由承包荒地改变而成。2号水库承包人毛某某证实,赵某某未在其承包的水库(实为塘坝)库容内开垦水田地。

2002年,夏某某从山河农业银行清查组承包的荒山400亩,承包时就有水田地。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七版)1号水库(实为塘坝)承包人郑某某证实夏某某未在他承包的水库(实为塘坝)库容内开垦水田地。经万宝村一队村民小组会议认定夏某某、赵某某均未在水库库容内开垦水田地。

经核实:1号水库上游为吉林界,塘坝内南岔子内20余亩水田为吉林人梁某某等人所有,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界限协议书。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五常市山河镇党委决定,责成镇纪委于2018年6月4日对万宝村支部书记张志国、村委会主任刘君启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其对村集体资源有序管理,加强管控和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力度。

信访反映的万宝村高台子屯(万宝村三队)1999年张某某将水库60多亩地改成水田的问题,经调查,信访反映的水库实际上是塘坝,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修建的,毁种水田前,面积为40亩,库容不足3万立方米。该塘坝为集体所有。该塘坝于1998年承包给了万宝村高台子屯村民赵某,由于赵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下游60亩水田灌溉,群众意见很大。经万宝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于2004年3月将该塘坝转包给本屯村民张某某,并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张某某的责任是必须保证塘坝下游水田用水,权利是可以改变塘坝用途,并有权向下游用水地块每亩收取50元水费。该合同在拟定时,经过了山河镇司法所的法律认证。

张某某承包该塘坝以后,为了实现塘坝利用和保障供水的根本目的,并确保旱涝期间都能供水,经协商,将塘坝推平种植水田,同时自筹资金10万余元,打1眼灌溉机井,并配备了电力设施,实现了多年保障供水。由于近几年水稻价格上扬,有部分村民看到张某某一次性投入后回报明显,加之张某某本人在供水和收费过程中方法欠缺,导致与部分村民产生矛盾,引发村民上访。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山河镇党委、政府会同市水务局组成专项调查组,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后认为,由于该塘坝不是水库,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改变其用途。万宝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了高台子屯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议事,并经过山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方法:一是维持现状,不予恢复塘坝原状。由于2004年签订合同时,法律合同有效,如果恢复塘坝原状,属于单方毁约行为,应予赔偿。另外,根据现实情况,塘坝已经耕种多年,即使重修改为塘坝,没有集雨面积,塘坝无法蓄水,也不能保证下游灌溉用水需求,使用机井灌溉为稳妥办法。二是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调整。在征得张某某同意的基础上,山河镇党委、政府和万宝村村民委员会组织了高台子屯村民集体协商,村委会与张某某对重新调整的合同进行了确认,并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1.鉴于原有承包期太长(50年),改为承包期至第二轮土地展包期结束;2.承包期结束后,张某某打的机电井及电力配套设施无偿转交给当地村屯;3.原合同规定张某某可以向下游水田每亩征收50元水费,改为张某某向下游水田无偿供水,免收水费;4.张某某本人承担保证下游60亩农田灌溉的人员、电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并每年向万宝村缴纳承包费1000元,用于万宝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08年以来,万宝村东侧的山地被大面积破坏,改为旱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山地位于五常市山河镇万宝村东山集体林两荒,总面积1130亩,其中:荒山490亩,荒地64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04年~2011年,五常市山河镇万宝村分别将村里的两荒发包给8户农民,签订了承包两荒合同书,承包期为50年。合同约定:荒地部分宜林则林,宜地则地,荒山部分乙方要植树造林,三年内植树造林完毕。总面积1130亩,荒地面积(宜地地)640亩,宜林地490亩。

经现场调查,现有林地420亩、疏林地230亩、耕地480亩。形成耕地的原因是8户承包人在造林的同时又种植玉米等农作物,致使所造林木死亡,形成了耕地和疏林地。2008年以来未发现毁林行为。2018年6月22日,五常市林业局对8户承包人下达了《限期还林通知书》(五林通字〔2018〕001-008号),责令承包人在2019年春将形成的耕地和疏林地全部还林和补植造林。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2130号:“一是高新区安萨路新城云水湾小区自6月18日开始发现自来水中有白色虫子,大庆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但未解决问题。举报人要求查明原因,解决居民饮用水水质问题。二是小区附近有多家工厂,每天晚间异味严重,每次有检测人员来检测时异味便不存在,检测人员撤离后异味再次出现。举报人要求查明情况,彻底解决空气异味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高新区安萨路新城云水湾小区自6月18日开始发现自来水中有白色虫子,大庆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但未解决问题。举报人要求查明原因,解决居民饮用水水质问题。)

(一)基本情况

云水湾小区位于大庆市高新区安萨路北侧、金水河南侧,建设单位为大庆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陆续交付使用,属于市水务集团下属的高新给排水公司服务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2日,高新区环保部门周忠来、水务集团工作人员胡冬梅、田术军、居委会夏辉等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该小区为新建小区,并位于供水管网末端,入住率不足50%,易产生“死水”段。共有4户居民(分别为8号楼1户、14号楼2户为上下邻层关系、15号楼1户)称发现自来水中有线虫。其中,8号楼居民和14号楼的上层居民,家中均安装了前置净水器,由于未定期清洗,且家中长时间不使用自来水,导致夏季高温期净水器内滞留虫卵孵化,产生线虫;14号楼下层居民受上层居民波及,遭上层管线内线虫回游,导致供水管线中也出现线虫。经入户核实,15号楼居民家并非供水管线中有虫,是有昆虫出现在盛水的容器内,已获得该户居民确认。

针对调查情况,水务集团立即采取措施。一是组织人员对出厂水和管网干线及周边区域进行逐级排查。通过排查,出厂水和管网干线及周边区域水质均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是责成高新给排水公司立即赶赴小区及用户家中进行排查,并对用户家管线进行冲洗排放。三是对该小区逐个单元管线进行冲洗排放,并对前置净水器进行拆卸清洗,排除隐患。四是6月19日下午,组织属地卫生管理部门萨尔图区卫生监督局到现场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正常。五是要求高新给排水公司继续加大对该小区的水质监测,并告知小区居民及时对自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滤网、净水设备等进行定期清洗,养成良好用水习惯,避免“终端”水质变化,以防类似事件发生。处理过程中未影响居民正常用水,该小区再未发现线虫。

下一步,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密切关注该小区居民饮用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小区附近有多家工厂,每天晚间异味严重,每次有检测人员来检测时,异味便不存在,检测人员撤离后,异味再次出现,举报人要求查明情况,彻底解决空气异味问题。)

(一)基本情况

云水湾小区位于高新区安萨路北侧、金水河南侧,建设单位为大庆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陆续交付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对小区异味问题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云水湾小区周边有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大庆汉维长垣高压玻璃管道有限公司、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大庆市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大庆沃尔沃整车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6月22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该小区周边企业进行再次排查,小区周边无排放异味的工业企业。

6月8日起,高新区环保部门安排专人,每晚在小区1号楼2单元901号房间值守,同时对小区周边空气进行监测。6月13日起,夜间值守变为24小时值守,同时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连续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小区周边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等指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未闻到腥臭味。

高新区环保部门将持续关注居民所反映情况,加大对周边企业巡查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异味扰民。同时,建议居民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发现周边企业有私自排污、异味扰民等情况,请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经调查属实的,高新区环保部门将给予举报人奖励,确保周边小区居民有良好居住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2131号:“6月13日21时,平房甸林场林某开始陆续毁林建貂厂。到目前为止共毁林4垧。举报人当天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林业公安局到现场制止林某没有成功。林某和其父亲还在背荫河林区内毁坏多块林地。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分别位于五常市林业局平房店林场施业区22林班3小班内和五常市林业局背荫河林场施业区82林班,分别属国有林辅工矿用地(2014年五常市林业局平房店林场二类调查数据)和国有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五常市委、市政府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6月21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8年6月13日晚9时,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有人举报五常市二河乡宏益铁矿东侧有人砍伐林木。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3株落叶松被砍伐,该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交至五常市林业局稽查队进行处理。

2018年6月14日,经五常市林业局稽查队调查核实,五常市二河乡二河村村民陈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私自在五常市林业局平房店林场施业区22林班3小班内宏益铁矿东侧平整林辅工矿用地11842平方米,准备用于建貂养殖场。平整场地过程中,陈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将3株落叶松树木砍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2018年6月17日,五常市林业局对陈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林罚字〔2018〕209号),处以没收盗伐木材、限期补种盗伐林木株数10倍树木,罚款2354元。对陈某某平整林辅工矿用地问题,因林辅工矿用地上没有植被且平整后未实际使用,五常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责令陈某某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在已平整的林辅工矿用地上进行任何施工活动。

经调查,五常市五常镇居民林某某于2002年1月1日从五常市林业局背荫河林场承包荒山荒地1600亩。2014年3月16日,五常市五常镇居民林某某将其承包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林辅耕地转包给五常市二河乡平房店村村民姜某某经营。

2018年5月14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林某某承包山有人毁林开垦。当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举报案件进行初查,在案发现场发现有1处林地被推毁改成水田。2018年5月1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8〕006号),经侦查,主要犯罪嫌疑人为五常市二河乡平房店村村民姜某某。2018年5月2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姜某某毁林的地块进行司法鉴定。经现场勘查,发现毁林地块3处,初步认定有39亩林地被毁并种植水稻,五常市二河乡平房店村村民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018年5月28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姜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五森公刑取保字〔2018〕004号),现司法鉴定工作正在进行,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

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林某某和其父亲在背荫河林区内毁坏林地的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2132号:“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5公里处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左右处,山上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果。二是向阳镇政府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称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被破坏耕种的林地将进行退耕还林,督察组走后该林地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的相关人员。”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49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2133号:“2003年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利发村西侧3公里西甸子2000余亩草原,被原齐齐哈尔市草原管理站王某某开垦耕种,梅里斯区畜牧局与王某某的妻子于2005年5月1日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王某某原为齐齐哈尔市草原监理站职工,现已退休。信访反映的草原2000亩所有权为齐齐哈尔市草原监理站。1996年2月29日,张某某(王某某妻子)与齐齐哈尔市草原监理站签订了《草籽繁育场承包繁育合同》(1996~2005年)。1996年,张某某将草原外包给当地农民,种植农作物。1998年4月,齐齐哈尔市畜牧水产局将该地管理权下放给梅里斯区政府。1998年10月,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原承包合同。2001年10月22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1)齐经终字第109号),继续履行草原承包合同。2004年4月5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齐民商终字第35号)中确认:1.梅里斯区政府一次性给付张某某耕地1300亩,草原500亩。2.上述耕地及草原由张某某承包30年。

2005年5月1日,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与张某某签订了《草籽繁殖场承包合同书》,承包期30年(2005年5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4年,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对张某某涉嫌非法改变草原使用用途一案,依法作出了齐梅草监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该案移送至梅里斯区公安分局。要求张某某立即恢复草原植被,但张某某并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4年12月5日,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向梅里斯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3月10日,梅里斯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但当事人以“该地块在国家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中已经明确该地块为旱地,以及在梅里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经将该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由拒绝执行该裁定。

2014年4月,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向梅里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某签订的《草籽繁殖场承包合同书》合同;2017年1月24日,梅里斯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6〕黑0208民初808号),认为民事调解书((2004)齐民商终字第35号)中,已确定的土地为耕地1300亩、草原500亩。因此驳回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的诉讼请求。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2017年6月1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黑02民终82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多次通知张某某协助调查退耕还草事宜,但张某某一直以在外地为由,不配合调查,导致上访人多次上访。

梅里斯区草原站将进一步核实取证,将以报纸告知当事人的形式发布公告。公告到期后,立即组织实施强制退耕还草。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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