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江网讯 记者张愉报道:3月29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省政府通过《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根据《办法(草案)》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选举期间选民外出的,可以以委托书、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办法(草案)》现已提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村委会任期三年 成员可连任
据悉,《办法(草案)》出台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设专章对村委会的选举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没有专门单独的相关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江西的实施办法中有些规定与上位法已经不一致,有些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3月24日,江西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了《办法(草案)》,在修改完善后,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一审。
根据《办法(草案)》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可以短信等方式委托他人代投
据悉,《办法(草案)》将外出打工的和户籍不在工作所在地的“村官”也纳入选民登记。在选举过程中,如果选民因老、弱、病、残等原因确实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同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可以以委托书、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而已接受委托的村民不得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整个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评议不称职 村委会成员“下课”
《办法(草案)》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村委会成员职务将被终止。此外,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会上,有过半数选民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指定村委会成员 直接责任人受处分
《办法(草案)》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未经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此外,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调查核实,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