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1日2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联合新华网等11家网站开展主题为“坚持能动司法、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网络访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女)3位全国人大代表,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中国网络电视台】:感谢主持人。三位代表晚上好,我是中央电视台和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我代表网友问安东代表一个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个新的司法理念,即能动司法,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它的内涵。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能动司法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哪些成效?
【安东】:我的理解,这个问题是适应我国的国情,针对消极、被动司法的理念提出来的。要说它的概念、含义,我理解就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问题的性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化解矛盾。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不能仅仅把司法活动看作是完成一个程序的过程,而是要通过这个司法程序的过程达到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院如何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呢?我认为这不仅是一种理念,它也是一种工作方式。根据我的体会,我们在审判工作当中,这个案子一旦立案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不满足于坐堂问案,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甚至到现场去,查证一些事实,尽可能使我们用来裁判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吻合,然后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选择最能公正裁判案件的规则,做出公正的裁判。在这个地方,法官就要集中开展工作,要调查研究,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不能机械司法。这是审判层面的贯彻能动司法。
再一个,能动司法不仅要求我们法官在审判活动当中要依法履行法律职责,还要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比如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现了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存在一些问题,就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提出我们的司法建议,使他们在社会管理中改进工作,促进社会管理进步。
还有,我们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如果可以利用非诉讼方式解决,比如说诉前调解,就是能动司法的一种表现。社会矛盾到了法院来了,我们感觉它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就通过诉前调解做工作进行解决。有些问题并不是那么复杂,到农村,到基层,可能就是家常里短的事,就引起了矛盾纠纷,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做思想工作,使矛盾得到妥善处理。
通过能动司法,我们法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统计局进行的社会调查表明,三年来,民意对法院的满意度连年上升;我们的案件服判息诉率也明显上升。过去解决不了的一些问题通过贯彻这种理念现在也化解了,效果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