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尤其是要有正确的人情观,不能为亲情所累、为私情所累、为人情所累。”日前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在省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上,这样告诫他的同僚们。他进一步说,讲人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领导干部也是人,也有人之常情。但讲什么情、怎么讲情?人情的表达都要合法合规合纪,情不可越法、情不可越规、情不可越纪、情不可越德。(12月21日《人民日报》)
诚如栗战书所说,领导干部也是人,也有人之常情。但鉴于领导干部的官员身份,我更愿意把官员的“人之常情”称为“官之常情”。做出这种类型划分之后,有一个问题呼之欲出:“人之常情”与“官之常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两者有着怎样的不同?
通常,“人之常情”就是普通人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人际交往中的情感表达。比如一个人工作中挣钱想挣得多一些,生活中能享受一些,亲戚朋友乃至熟人之间的关系紧密一些,这些都可归入“人之常情”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的社会可能就是由这些“人之常情”维系着。
但如果用“人之常情”代替“官之常情”,模糊“人之常情”与“官之常情”的界限,可能就会有问题:它把社会普通人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转化成了官员个人对物质和享受的追求;它把社会普通人之间的情感表达带进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运作中,从而带来权力施政的偏差甚至不正当。就在这样的转化和模糊中,前者导致官员的欲壑难平,走向贪腐的深渊;后者导致权力运行漠视人民的意愿、违背人民的意志。
如果用数学上的集合概念来审视,“人之常情”与“官之常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集合。它们之间确有“交集”——相同的部分,这也是官员一直强调的“领导干部也是人”。但在我看来,社会转型时期,一种全新的官场伦理尚未真正成型,我们更应该关注和强调两者之间的不同——个人需求的不同,情感表达的不同,地位责任的不同。这些不同,源于官员执掌公共权力的行使,掌控公共资源的分配。
从不断爆出的落马官员的人生轨迹看,正是他们有意无意忽略了这种不同,注定了他们为亲情所累、为私情所累、为人情所累,甚至为亲情所害、为私情所害、为人情所害的结局。而要做到“官之常情”不越法、不越规、不越纪、不越德,官员必须时时刻刻保持对“人之常情”与“官之常情”不同的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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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