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悔恨,悔恨自己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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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悔恨,悔恨自己不是人”

被告人于来友、王瑞华、何芳学(从左到右)

晨报讯 “我非常悔恨,悔恨自己不是人。” 11月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蒙城“4·09”特大故意杀人案,在蒙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忏悔。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3名被告人都对所作所为悔不当初。本案鉴于案情重大,没有当庭宣判。

开庭:

11月3日9点多,该案开庭,庭审吸引了300多名旁听人员,此案一共涉及4名被告人,除何明明在逃亡途中在吉林省农安县某旅店服毒自杀之外,于来友、王瑞华、何芳学均到庭接受审讯。

当于来友等3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时,参加旁听的被害人亲属情绪难控,异常激动地冲入审判区殴打被告人,法警及时出面制止并将他们带出法庭。

案发: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于来友、王瑞华在浙江奉化市一饭店打工期间,与何明明结识。2010年4月5日,3人来到义乌市,何明明提议到蒙城县抢劫其以前打工的卷帘门厂,于来友表示同意,二人经预谋后,赶往蒙城。4月8日下午,两人携带作案工具到被害人所在的卷帘门厂附近踩点。当日20时许,两人从厂房西侧厕所潜至二楼,欲行抢劫,后因室内有多名男子,两人便翻出厂房返回旅馆。

4月9日下午,两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再次前往厂房,于来友安排何明明对现场进行观察。20时20分许,二人再次从厕所翻入厂房后,于来友捡起一空心方形金属管。23时许,两人自厂房顺楼梯潜至二楼,并先后踹开客厅和东侧卧室房门。

房内的戴某听到动静从卧室出来,于来友即持金属管猛击其头部,后撵至北卧室,持金属管对戴某的妻子张某实施殴打,并逼迫他们一家人靠墙站立。后张某趁于来友分神之机,与戴某及儿子合力将其摁倒在床上,戴某夺掉于来友手中的金属管并用矮柜抵住房门,其子即拨打110报警。何明明刺伤张某的父母张某某、何某某后,又持刀跺门闯入卧室,于来友随即摆脱控制,用金属管猛击戴某和其儿子的头部,并在客厅内将戴某打伤在地。

潜逃:

两人抢得800元现金,并将戴某、张某及其子刺伤后逃离现场,后沿麦田朝东北方向逃窜。途中,二人将上衣及作案工具扔进路旁一机井内,何明明打电话告诉养父何芳学自己杀人了,后又打电话告诉王瑞华出事了,让其赶紧回东北老家。两人收到何芳学送来的衣服,即连夜逃往淮北,经徐州、北京、沈阳,于4月11日晚逃至长春。

4月12日,于来友、王瑞华和何明明在长春见面,王瑞华得知两人犯罪后,指使其逃跑并为其提供现金衣服等物。4月14日夜,何明明在吉林省农安县某旅店服毒自杀。4月15日,王瑞华再次为于来友提供现金700元并指使其逃跑。4月27日,于来友被抓获。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戴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其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他3名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明明系“灭多威”中毒死亡。

忏悔: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来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破门入室,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263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华、何芳学明知于来友、何明明系重大案件的犯罪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刑法311条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法庭上,王瑞华后悔莫及,多次泪流满面。于来友曾因犯抢劫罪,1997年7月9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法庭上,他低着头说:“我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我非常悔恨,悔恨自己不是人。我也没有什么好赔偿的。如果说真的判我死刑了,我就把我身体的各个零部件能卖的都卖了,赔给他们的家人。”

休庭后,3名被告人被押回蒙城县看守所继续羁押。该案将择日再审。

杨国明 本报记者 方佳伟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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