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 其实就是“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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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 其实就是“线人”

本报记者 王蔷

刑事情报科督察李沧东,一直透过线人收取情报破案。警方收到线报,劫金大贼巴闭回港准备作案。沧东上司命他安排线人混入巴闭圈子。沧东往监狱找即将出狱的细鬼当线人。细鬼为了筹钱救妹,无奈答允沧东。凭着超卓的驾驶技术,细鬼终成功进入巴闭贼党做车手,很快得到巴闭一党的信任……巴闭贼党成功劫走价值数千万元金条,更杀了一名警察。细鬼把握机会向沧东报告,警方终抓住巴闭。然而上司无论如何也要沧东把细鬼交出来,否则不发放线人费。沧东再一次被迫把线人推向绝境,他会做怎样的选择……

这是新近热映的香港电影《线人》的剧情,让我们把关注的目光从银幕投向现实生活,本报记者为您揭秘现实版线人。

俗称的“线人”、“卧底”,其实就是刑事侦查中的“特殊情报”人员(简称“特情”)。作为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人群”,甚至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黑色人群”,这一隐秘群体注定既无法在阳光中曝光,也无法接受来自阳光的保护。

现实故事

1他终结了“线人”生涯

20多岁的贾明便是一名协助民警破案的“线人”。然而,他的“线人”生涯却是以戴着手铐站在法庭被告席上而告终的。

贾明初中毕业后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后来成为保安。2003年,贾明辞职当了协助民警工作的“线人”,开始以隐秘的身份混迹于形形色色的不法人员中间,把从这些人那里探听到的有用线索提供给警方。

在一次协助破案中,贾明认识了因打架被抓的无业人员吴华。去年7月,吴华告诉贾明,他的朋友李宇可以为警方提供一条盗窃案线索。三人见面后商议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盗窃案,然后再以“捞人”的名义向盗窃案嫌疑人赵辉的家属要钱。

随后,警方根据贾明等人提供的线索抓获了盗车团伙。贾明得知赵辉不可能被释放,但赵辉一辆被扣押的轿车可以由家属凭身份证明领取,遂灵机一动,与吴华商议改以“捞车”为名向赵辉的妻子要钱。

贾明与吴华两人先后给赵妻打电话,称赵辉的车必须交钱才能发还,最终商定为交纳2万元。几天后,赵妻去领车时将2万元交给贾明,贾明嘱咐她不要提交钱的事。办案民警在核实了赵辉妻子的身份、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捷达车发还给赵妻。事后,贾明、吴华、李宇三人将赃款瓜分。

今年7月,赵辉被释放后得知妻子曾因“捞车”给他人2万元,认为被骗遂报警。随后,贾明、吴华等人落网,目前已因敲诈罪被起诉至法院。

现实故事

2“线人”群体非灰即黑

在政法系统,“特情”绝对不是随便就能说的事情,记者试图采访和“特情”人员打交道的民警、检察官或接近“特情”人员,但均被政法系统负责对外宣传的工作人员拒绝。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特情”人员和公安的特殊关系,他们也不方便介绍涉及“特情”人员犯罪的案件。

“特情”究竟是哪些人组成的?他们如何在法律的边缘生存?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刘畅律师在办案中对此有所了解,他介绍,“特情”人员接受分局、刑警队或派出所等公安部门的领导、指挥,大部分属于打零工,干的时间不会很长,也有少数长期为公安服务,在公安内部存有档案,他们也被要求扮演卧底的角色。

一位刑侦民警告诉记者,“特情”分为“灰色人群”和“黑色人群”,派出所主要利用“灰色人群”,即那些常与犯罪人群打交道的人,他们一般有劣迹,但并不严重,而且多为了钱财向警方提供线索。而“黑色人群”指那些有犯罪行为的人,他们主要给刑警提供破获重特大案件的线索。“黑色人群”当“线人”只是为了寻求一种可以使其戴罪立功的“保护”。据说,原先刑警系统有一支专业的“特情”队伍,成系统的、非零散的,但由于公安系统逐步实行正规化建设,现在这支专业“特情”队伍已经不复存在了。

很多“线人”本身因存在犯罪行为而从事这一行,记者曾采访过一位吸毒多年的男子,他说自己为了维持生计,在买卖毒品的同时也为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以此换取自身生存。“这年头没有这些线人的话,想端掉那些特大作案团伙和那些贩毒团伙根本是不可能……不过,道上有句老话讲得很正确,我们出来混的,生死要自己来决定,但愿他们能一路走好。”一位网友说道。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嵩岭告诉记者,“特情”制度在国内的发展现状不一,有的地方对“特情”人员管理严格,比如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政法委的登记备案,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才能进入“特情”队伍,这些人的基本素养相对较高,曾经受过处罚,但在办案中被发现有利用价值,可以协助警方破案将其“污点”抹掉。这些人发展为“特情”后还可以通过破案拿到奖金。但也有很多地方管理混乱,比如民警私自发展个人的“特情”,不提供报酬,因为其本身有“把柄”,提供线索后将功补过,而破案人员得到荣誉,双方得利。

(下转第三十九版)

相关链接

国外法律如何保护线人?

不少欧美国家对线人制度有明确立法,刑诉法中有针对线人权利保护的“污点证人”制度。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被称为“马歇尔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为政府的证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务,是检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994年德国修改《刑事诉讼法》,专门列入了《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对于特情的使用和管理有了明确规定。

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区,也出台了证人保护条例,为证人(包括举报者、线人、卧底警察等)揭发犯罪解除了后顾之忧。 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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