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海网3月21日讯 明天,就是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投票日。为让读者朋友了解台湾地区大选的一些基本常识,澳门《新华澳报》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如下:
台湾地区的“总统”的任期为四年,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连选得连任一次,其任期自选举年的五月二十日开始。而新任“总统”的选举日期则是本任“总统”任期结束之前三十日内完成投票选举。
“总统”选举时,连同“副总统”一齐选举产生。“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总统”缺位,由“副总统”继任。“副总统”缺位时,由“总统”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由“立法院”补选,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立法院”补选之“副总统”应于当选后二十日内就任。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的积极条件为: 一、年龄。年满四十周岁的选民(在台湾地区称为“选举人”,下同)。
二、“国籍”:须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条件:A、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的选民;B、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或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三、登记候选:A、“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未联名登记或申请登记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B、联合登记之候选人应经由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C、同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如经审定一人或二人资格不符规定,则该组候选人,应不准予登记。
四、推荐连署:A、政党登记:依政党推荐方式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检附政党推荐书。同一政党,不得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者,其后登记者不予受理。推荐候选人之政党,须于最近任何一次省(市)以上选举,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以上。今次“总统”选举,只有中国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才具有政党推荐候选人的权利。
五、选民连署:A、缴交连署保证金:依连署方式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于选举公告发布五日内,向“中选会”申请为被连署人,申请连署人名册格式,并缴交连署保证金新台币一百万元。
B、进行连署:“中选会”受理前项申请后,应定期公告申请人为被连署人,并函请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于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受理被连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连署书件。
C、检附完成连署证明书,依连署方式向“中选会”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附完成连署证明书。
D、连署人数应达“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发布前已完成投票的最近一次“总统”或“立委”选举中人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 。
E、二种以上候选人登记之限制:“总统”、“副总统”选举与他种公职人员选举同时举办时,同时为二种以上候选人登记者,他种公职候选人之登记无效。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的消极资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一、能力上原因:A、“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者。B、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C、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经判刑确定者。D、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者。e、受宣告强制工作之保安处分或流氓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 执行未毕或执行完毕未满十年者。受其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E、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F、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G、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者。H、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I、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职务上或身份上原因,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登记认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A、现役军人或警察。B、办理选举事务人员。C、具有外国国籍者。
三、候选人登记之撤销或当选无效:“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名单公告后,经发现候选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投票前由“中选会”撤销其候选人登记;当选后依第九十五条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A、候选人不符国籍资格者。B、有“候选人消极资格”各款情事之一者。C、因“职务或身份原因”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者。D、依第七十条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者。
候选人死亡(俗称“暗杀条款”):“总统”候选人之一于登记截止后至选举投票日前死亡,主管机关应即公告停止选举,并定期重新选举。
撤回登记之限制:经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登记。经政党推荐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其推荐的政党,不得撤回其推荐。
缴纳保证金: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时,各组应缴纳保证金,其金额为第三十六条所订竞选经费最高金额二十分之一。前项保证金之计算有未满新台币一百万元之尾数时,不予计算。上项保证金应于公告当选人名单后十日内发还。但得票数不足选举人数百分之五者,不予发还。
选举结果采用相对多数制,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定期重新投票。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应达选民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时,应定期重新选举。
至于选民的资格,是必须年满二十岁,且无下列情事之一:A、褫夺公权尚未复权;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上述第一款情形,如是戒严时期依“惩治叛乱条例”判决的不在此限。
选民必须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或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中华民国护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的原户籍机关办理选民登记的。在国外的“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总统”、“副总统”选民登记,应自“中选会”发布在国外的选民返回行使选举权登记公告之日起至投票前四十日止,将相关身份资料寄达或送达其最后迁出国外时的原户籍所在地的户政事务所,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