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年来,生,还是死?成了甘锦华要面对的最大问题。
这个被认为抢劫并杀害两人的“凶手”,在即将行刑时,大喊“冤枉”。
法官在最后关头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广东省高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
随即,一出现代版的“刀下留人”上演——死刑执行被紧急叫停。
很快,案子被发回重审。
再次经过一审、二审,结果仍然是未知数。
“我为甘锦华做的是无罪辩护,法院很有可能判决甘锦华无罪。”4月7日,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现得很乐观。
据苏用和介绍,案件最迟于今年的5月1日宣判。
最后一刻
甘锦华的命运在他被执行注射死刑的最后一刻发生了大逆转。
2006年4月某日,甘锦华与一批同被复核执行死刑的罪犯一起,在广东顺德参加公开宣判执行大会。甘锦华没有放过最后这次机会,在法官宣读死刑执行命令时,甘锦华大声喊冤,坚决否认被终审认定的犯罪指控。但,甘锦华还是被押到了刑场。
当时,广东省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死刑执行的法官认为案子还有疑点,在向省高院请示后,甘锦华被重新押回监狱。
在最后一刻,他被暂停执行注射死刑,与死神擦肩而过。
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对临终喊冤的死刑犯可以暂缓执行死刑,司法实践中也罕见此类事件,但甘锦华却神奇地获得了一次机会。
苏用和称,后来会见甘锦华时,甘说他当时就知道声嘶力竭地喊叫着……
苏用和是由法院指定的此案辩护律师,从2005年接手开始他就一直负责该案。他说:“案件其实很简单,复杂的是证据。甘锦华能暂时保住命,与检察院提供的几个指控证据有关。”
2004年10月,两个尼姑在她们的佛堂“慈济精舍”遇害。一个月后,当地村民甘锦华被警方抓捕,经侦查认定他与此案有关——涉嫌抢劫杀人。
2005年6月10日,因“证据确凿”,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甘锦华死刑。甘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12月底,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6年4月,甘锦华从刑场被押回。广东省高级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
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07)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25号”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1月17日,广东省顺德法院,被媒体称作“刀下留人”案重审第一次开庭。
在法庭上,苏用和对警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甘锦华的有罪供述称,曾用木椅击打两名尼姑,但检方却没有相关痕迹鉴定证据,死者身上也没有钝器击打的痕迹。”
“另外,从两尼姑被杀案现场证据看,作案者拆除窗户痕迹完整,手法老练,应做过建筑泥瓦工,而甘锦华没有此种手艺。”不光如此,苏用和还怀疑办案人员在审讯甘锦华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甘还遭受精神折磨。苏用和说:“在被捕后的九次审讯中,甘锦华反复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口供。其中,有罪供述四份,无罪供述五份。这让人很疑惑。”因此,他认为:“那四份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控辩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论。当日庭审并没有结果,案件择日再审。
律师:新证据呈现重重疑点
“刀下留人”案重审的二审还是在顺德法院。时间是2008年3月31日。
法庭上,一份4号检材的新证据成为了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
记者查看顺德警方对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获知,4号检材即“在(功德箱)抽屉面上发现有两处擦拭状的血迹”。
在记者看到的一张2005年11月25日的鉴定表上,写着由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4号检材含有甘锦华的血迹。
4号检材是甘锦华杀两尼姑案定罪的重要证据,一审法院凭此认定可证明甘锦华到过案发现场,并在案发现场留下血迹。
“差别就出现在这里。”苏用和律师说:“2008年1月13日,佛山市中级法院送给我另一份鉴定书,是2006年4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4号检材进行的鉴定,结论是‘0’,就是里面没有甘锦华的血迹。”
这份重新鉴定的结论与警方鉴定结论出现了重大差别。
此外,现场脚印的对应也成了争论焦点。
现场勘查笔录里记载“发现一枚较完整的穿袜血足迹印痕”。苏用和说,该足迹为右脚,但警方送检的足迹两只脚都有,且“肉眼都可以看出与甘锦华的足迹不同”,亦无录像佐证为现场提取。
苏用和表示怀疑:“一审、二审的时候辩方都提出了要做脚印比对,均遭到拒绝,为什么重审的时候公诉方才把这个证据拿出来?假如确如鉴定所言符合甘的身体特征,为什么这么有力的证据早先竟弃而不用?”
苏用和的质疑并没有使证据全部偏向甘锦华,公诉方也拿出了大量证据作出了回应。
据一名不肯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说:“中大法医鉴定中心没有验出的4号检材,它的效力只是推翻了法院的其中一条证据。除了4号检材没有验出外,其余的现场的血迹结果和原来佛山市公安局的鉴定都是一样的,也就是送检的血和甘锦华的血是一致的,这就说明甘锦华仍有在现场的证据。”
甘锦华在现场的另一主要证据——脚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的证人解释,由于人的生活环境改变,脚的大小可能会有变化,所以鉴定不是完全按照脚的大小,而是按照骨骼的着力分布情况来进行,因为人的骨骼一旦形成,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此次的审判从上午10点不间断地持续到12时40分左右,法庭上双方律师的针锋相对,和一直沉默寡言的甘锦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大多数的时间,这位身材瘦削、面容苍白的犯罪嫌疑人一直低着头,一声不吭站在审判席上。
不远的旁听席,除了几名到场参与旁听的警方人员外,大多数是一些媒体工作人员。甘锦华的亲属们均没有到庭。
惨案直击:两尼姑惨死庵堂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都村,沿着一条泥泞的乡村公路走到尽头,经梁氏大宗祠向左拐,就到了案发地“慈济精舍”。
该佛堂坐北朝南,东、南、西三面环水,是一座独立的庭院式民房建筑。院门为双扇内开铁门,进门为天井,天井东面为楼房,靠西的单层房屋为佛堂,东侧二层楼房为生活区。
现在佛堂大门紧闭,从栏杆缝隙里,可以看到天井里的景象:花坛里茂密的“九里香”散发着芬芳,黄色的琉璃瓦、绛色瓷砖贴就的柱子以及红色的大灯笼。依稀可见昔日香火旺盛的影子。
据了解,“慈济精舍”是当地一名居士2003年左右出资捐建的,后来从湛江请来林柳英(法号释贤通)、周华二(法号释尊贤)两名尼姑,没想到,她们过来修行仅一年多就出了事。
出事的时间是2004年的10月12日。
5天后,当地警方才接到报警。据顺德公安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顺公刑勘字[2004]153号)记载:当日上午10时50分,顺德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接陈村镇派出所刑警中队报称,在其辖区内大都北街“慈济精舍”内发现两具尸体。接报后,刑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王雁飞一行7人到达现场勘查。
据参与勘查的一位警员介绍:“门一开,就闻到一股臭味。整个现场惨不忍睹。在饭桌与神台之间有一具尸体躺在血泊中,饭厅东北面卧室门口有另一具尸体,周围地面散布大量血迹。功德箱抽屉打开。苍蝇在头上乱飞。”
警方提取了相关物证并绘制了示意图。笔录显示,现场勘查于23时50分结束,除有记载之外,“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痕迹”。
一个月后,甘锦华被警方抓获,但不是因为这起杀人案。
根据警方笔录,2004年11月12日凌晨3点半,甘涉嫌去同村的甘信豪家盗窃,被发现后用电棒击打对方,后者报案,当日甘锦华在自己家中被抓捕。一同起获的,还有其携带的电棒。
有媒体报道:甘锦华承认去过甘信豪家,但辩称主要是曾受过甘信豪妻子的嘲笑,想“吓唬”他作为报复。据甘锦华讲,他零时30分就从自家出来了,一直到2点才进入甘家厨房等甘起床,在此期间没有进行任何的盗窃行为,甘信豪有一辆未锁的摩托车他也没趁机偷走,且“吓唬”完甘后就直接回家了。
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根据现场的一系列的证据,认为甘锦华还和一个月前发生的尼姑庵凶杀案有关系。
根据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辆摩托车窜到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被害人林柳英、周华二,甘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了两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甘从庵堂二楼的书桌里、一楼的功德箱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在顺德警方提供的甘锦华在侦查阶段的4份有罪供述里,关于杀人的动机是:“由于平时爱赌博,而且输了很多钱,在10月11日早上,我就从妻子的银行卡里取了1000元钱去赌博,后将1000元钱输光了。傍晚妻子质问我是否从银行卡里取了钱……就想到去盗窃了。我记得11日中午路过大都村大祠堂路段附近有一间庙宇,我就想里面可能有钱可偷……选定好作案目标后,我就计划10月12日凌晨去作案……”
甘锦华前妻:就算死,也要让他死个明白
-本报记者 李 诚
甘锦华的前妻王玉萍至今不相信丈夫能杀人,“他是个很内向的人,每天按时上班,按时下班,平时都待在家中。怎么会深夜跑去做这种事?”王玉萍有些哽咽。
“家里条件还可以。”王玉萍说,“他原来在一家生产钻孔的机械厂上班,每个月工资有2000多元,平时还做些小生意,从外地拿些机械模具来本地卖。另外我在超市上班,也能补贴点家里。”
据王玉萍介绍,甘锦华的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和他的姐姐住在一起。他还有个哥哥,居住在香港。
王玉萍和甘锦华是在2003年结婚的。2004年的10月,也就是案发当月,王玉萍生下一个女儿。
“尼姑庵出事后,离我家不远的菜场还用大红纸贴出了告示,说要悬赏凶手,我记得好像有5万元。”当时王玉萍抱着女儿,和丈夫甘锦华也看到了这个告示。“丈夫说这有什么好看的,赶紧回家。他当时什么反应都没有。”
一个月后,2004年11月12日的清晨,王玉萍睡醒,看了下熟睡的丈夫和女儿,悄悄地爬起,去外面的菜园子给菜浇水。“等回来丈夫就不在了,屋子里坐了几个警察。”
王玉萍问:“你们怎么在我家?我老公呢?”
一个警察回答:“他被抓了,两个尼姑的死怀疑和他有关。”
王玉萍一下瘫倒在地上。
王玉萍向记者哭诉:“我老公平时见血就会晕倒,怎么可能去杀人。”她告诉记者,结婚前,甘锦华曾陪她去穿耳洞,没想到耳针刚扎到她的耳垂边,一旁坐着的甘锦华“咚”的一声倒在地上晕了过去,“脸色青白、手脚发凉,过几分钟才缓过来”。
甘锦华的母亲也证实:“平时家里的鸡、 鱼都是我杀, 他连看都不敢看。”
“还有警察说他喜欢赌博,拿了我1000元。平时我就见过他打过一次麻将。卡只有两张,一张农行,一张信用社的,后来我去银行查,卡里面没少钱。”王玉萍说。
随后,记者采访了几位当地村民,对于甘锦华是否有罪,他们明显持着肯定的观点。
“警察都已经在他(甘锦华)的家里搜出了作案工具了,还在庵里找到了他的血迹和脚印,这还不能证明整件事情吗?”一位村民这样说,不过他也承认“甘锦华人挺好,挺能顾家”。
甘锦华被抓后,王玉萍带着女儿搬去了甘锦华的姐姐家。
“虽然村里人不当着我的面说什么,但心里还是难受。”王玉萍说。
至今,王玉萍只见过甘锦华一面,还是在2005年的审判期间。王玉萍回忆:“整个人就是瘦,加上没精神,都不成样子……后来他被关在看守所里,就见不到了。”
王玉萍很纳闷:“见过一面后,我就没有他的消息了,甚至连他被判死刑法院都没告诉我,我问过律师,他也没解释。”
记者就此事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没有得到确切答复。
2007年9月,王玉萍和结婚四年,但只共同生活了一年的甘锦华离婚。
“我很不情愿,我妈说你带着一个小孩,以后怎么生活。后来想想也是,我在农村生活,以后还得依靠家里的老公。”王玉萍说,在甘锦华出事后,她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没有,靠着他姐姐资助生活。
“我和他的感情很好,我还在等他出来,我要和他一起生活。”王玉萍说。
王玉萍现在的最大愿望和女儿有关,“孩子还小,我希望她能不受影响,以后能快乐地生活。”
对于甘锦华,王玉萍说相信法院会给他个公道:“他如果真杀过人,他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就算定甘锦华死罪,也要让他死个明白;如果没有,我希望法院能还他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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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行刑方式多达十余种
死刑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并非中国独创,然而中国古人尤其重死刑,致使中国古代的死刑颇具特色。
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周代以后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有三种:斩、绞、凌迟。
斩即斩首,令犯人身首异处;绞即用吊、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犯人。
从罪犯的痛苦程度而言,斩刑最轻,“喀嚓”一刀,立即毙命。而绞在中国并非像西方那样以悬吊方式致死,而是名副其实地慢慢地将犯人绞勒致死:把犯人跪绑在行刑柱上,脖子上套上绳圈,由两个行刑者各在一边绳套上插入木棍,逐渐绞紧绳子勒死犯人。当然,用这种方法犯人未必马上断气,所以法律规定,如果实行三次还不能勒死犯人,可以改用其他方式处死。可想而知,被绞死的犯人会受到什么样的痛苦。
但在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因为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被斩者身首异处,而被绞死者可以保留全尸,所以身首异处的斩刑,比得以全尸的绞刑,更令人恐惧和感到屈辱。
凌迟,即“千刀万剐”,属于最残酷的死刑之一。执行时要零刀碎剐,令受刑者饱受痛苦慢慢死去。辽代始定凌迟为法定刑罚,沿用至清末。施刑方法无明文规定,据说有8刀、24刀、72刀、120刀之别。如果要割成百上千刀,则每次只能割一小块,称为“鱼鳞碎割”。因此行刑时常用鱼网包在犯人身上勒紧,使皮肉从网眼中鼓出,然后一刀刀碎割致死。史载,明代大宦官刘谨谋反案发后,被凌迟处死,行刑达3357刀之多,时间长达3天,可见凌迟刑罚之酷烈。
斩刑直到民国才废除
古代中国非常重视道德判断,为了维护公认的传统道德,即使故意杀人,也往往得到舆论和法律的宽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现代不过是对正义形象的称赞,但在古代却是鼓励人们只要是维护正义就可以动刀动枪,杀人不偿命。
道德判断对死刑制度的最重要影响,从人们对斩首与绞杀的不同态度上已可见一斑,所以直到20世纪初期,虽然西式枪炮早在中国落户,中国的兵工厂已经可以装备新式军队,但执行死刑的方式仍然不是枪毙而是砍头。
在中国实行枪决的首先是外国侵略军。1900年底义和团运动失败以后,八国联军疯狂报复,曾经大批枪决被抓的义和团民众。但不久之后,侵略军发觉枪毙不如砍头对中国民众更有威慑力和屈辱感,于是把对义和团民众的处决一律改为中国式的斩首示众。
20世纪初期,经历了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略之后,清王朝迫于内忧外患压力,不得不实行新政改革,死刑观念和死刑制度由此开始发生变化。
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光绪皇帝删除《大清律例》中的重刑,首当其冲的是凌迟等刑罚。光绪皇帝赞同他们的主张,命令废除凌迟等刑罚,但保留了斩、绞两种死刑,此举遭到来自国内外不同方面的非议和攻击。
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1911年1月25日,又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照西方近代刑法体例、原则制定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其正文规定死刑仅用绞刑一种,但在后附《暂行章程》第一条却规定“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
根本废除斩刑,是在民国建立以后。1914年11月27日,北京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其第六条规定:死刑得用枪毙。从此,斩刑从法律上废除了,枪毙成为中国近代死刑的主要执行方法。
从“一枪毙命”到“温柔一针”
新中国成立后,执行死刑一般采用枪决。
1996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了法律条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正式生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透露,待条件成熟之后,中国将在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法的同时,在全国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研制用于执行死刑的药物,这项工作目前已基本接近尾声。等条件进一步成熟,这一死刑执行方法将在全国推广。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已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介绍,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体现了文明、人道,最大限度地减轻死刑犯的痛苦,而且避免了环境污染和扰民问题。孙 磊 整理
新闻延伸
注射死刑,将痛苦减到最低
枪决的执行成本在各种刑罚中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只需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一名死刑犯就可以被快速处决。不过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分很多。早些年要枪毙一个人是一个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其中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在“严打”期间,有时枪手不够,还要调警。
而注射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不过注射的方式体现的是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这也是使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
“作为一种任务,注射死和枪决于我来讲没有什么影响,因为那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曾经参与执行注射死刑的安警官(化名)讲述时说,“注射死刑确实体现了一种进步。”枪决与注射,在认定死亡的程序方面,几乎相似。但之前的各个程序与枪决则全然不同,直观上的感受是少了血腥场面,作为法警,安警官的感受或许更为直接。
安警官表示,在以往枪决执行中,为了保证命中率,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很近。“我们戴着手套,还有人戴口罩和面具,我们每人手里一支半自动步枪,命令一下就开枪。之后的事就由法医来做,如果没打死的也由法医来补一枪。”这是一个短暂的过程,但对于枪手来说,这个过程造成的精神压力是长期的。而一些“行刑法警执行前要喝酒”等传闻是不真实的,最多由法院给他们安排一顿午餐。
现在执行注射死刑的程序则更为简单:罪犯到刑场后首先被押进羁押室候刑,当进入受刑室后,便躺在执行床上。执法人员用规范、温和的话语告诉罪犯该怎么做。法警用皮带固定其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后把罪犯的一只胳膊从小窗口伸到一墙之隔的行刑室。当下达行刑命令后,法警按下注射泵按钮。注射药物完毕后,法医在电子检测仪上可以观测死刑犯的呼吸、心跳、脉搏。注射的液体是“无毒”的,目的是将死刑犯的痛苦减到最低。(萧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