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7月10日报道 经过贵州省权威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连续8天的工作,备受关注的瓮安“6.28”事件当事女中学生李树芬遗体第三次尸检已全部完成,鉴定结论再次确认死者系溺水死亡。专家组负责人9日专赴瓮安向死者家属和社会公布了这一检验鉴定结果。
当天下午媒体情况通报会后,法医专家组负责人、主任法医师、溺水专家屈剑平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细解女中学生死因之谜。
死者生前未遭受性侵害
李树芬出生于1991年7月,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女学生。6月21日子夜,她和同班同学王某及两名男青年陈某、刘某到县城旁西门河大堰桥玩耍,发生溺水事件。
瓮安县公安局和黔南州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对其遗体进行解剖检验,检验结果均为溺水死亡,死亡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6月28日下午,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其死因鉴定结果不服,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
7月2日上午,在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姨妈罗兴菊及61岁的村民代表李成华等人及一名女性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主任法医师、溺水研究专家屈剑平、贵阳医学院法医教研室主任、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杰副教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高级工程师叶忠源、副主任法医师杨永刚组成的专家组对死者遗体进行了仔细探查,并将有关提取物用无菌物证袋封存,于3日上午送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精斑及DNA检验。
屈剑平介绍,经过检验,未检出人的精斑及男性DNA分型。DNA分型检验即个体认定检验。如果阴道内有精子存在,则实验中就能检验出人的DNA分型。
同时,经过探查表明,李树芬仍为处女,生前未发生过性行为或受过性侵害。
没有发现遭受暴力侵害时可能留下的内外伤痕迹
据现场目击者反映,李树芬被打捞上来时,脸的右侧有一道明显的划痕,其左右腿部存在较小片状擦伤,死者家属怀疑这是“抓扯留下的痕迹”。此前更有传言说,死者生前曾遭受暴力伤害。
法医专家分析了以上所说几处伤口认为,所有这些损伤均属浅表挫伤。一种可能是,死者在坠入水中后身体触及到河底及河底硬物或河中漂浮物均可以形成此类伤口,也可能是施救和打捞过程中与工具接触所致。
屈剑平告诉记者,专家组对遗体体表进行了认真查验,同时对死者头颅、颈部及肝脏等腹腔脏器进行了仔细解剖和检验。经对遗体头部进行层层解剖表明,脑组织没有出血和挫伤,颅底无骨折;颈部查验未发现勒、扼、压、掐等痕迹,系统解剖检验中也未发现颅脑、颈部肌群、胸、腹脏器损伤。其胸腹体表皮肤完好,无钝器、锐器伤,也没有发现遭受暴力侵害时可能留下的搏斗伤和抵抗伤。
生前入水溺死还是死后被投入水中?
屈剑平告诉记者,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现场勘查综合分析,死者应系生前入水,因溺水窒息死亡。
长期从法医学角度研究溺水问题的屈剑平说,尸检表明死者遗体具有明显的溺水窒息征象:“睑结膜见针尖样出血点;双侧颞骨岩部骨松质出血;心包膜、心耳针尖样出血点。”同时,有典型的溺死尸体征象:“双肺膨隆肿胀,双肺前缘超过锁中线;鼻腔外见白色蕈状泡沫。”
他进一步解释说,上述征象属于典型的水性肺气肿,即人在活着的状态下坠入水中,水被吸进呼吸道后与肺里分泌的大量粘液及空气相混合,形成一种非常稳定的泡沫,通常不易消散,会较长时间附着在口鼻部。与此同时,人入水后肺呼吸受阻,并吸入溺液,会形成典型的水性肺气肿。症状为肺膨隆肿胀。因缺氧肺部边缘细小血管都会有点片状出血,睑结膜、心包膜、肺膜也会有点状出血。
在死者遗体的检验中,水性肺气肿、点状出血、心包膜出血症状等典型溺水死亡尸体征象均出现。同时,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硅藻实验,还检验出与死者落水点西门河大堰桥第4桥墩下与尸体打捞处河水中同一类型的硅藻。另外,病理学检验也排除了病理性死亡。
“如果人是死后被投入水中,是不可能出现上述体征的,比如水性肺气肿、点状出血等等。”屈剑平说,“综合判定,李树芬应属溺水窒息死亡。”
无中毒征象,也未检出毒物
屈剑平告诉记者,通过尸表查验和大量实验室工作,可排除其中毒死亡的可能性。
一是尸体无中毒征象。二是实验室检验,在其胃内容物中,未检出磷化锌、毒鼠强等毒物,也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等药物;肝脏中未检出阿片类、氯胺酮等药物。据介绍,法医专家组在对遗体解剖后,提取了李树芬左右心室腔内冰冻样血渣,进行了常规毒物及毒品等检验。
此前,专家组抵达瓮安后,本着慎重、科学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还调阅了卷宗,询问了当事人,对历次鉴定报告和依据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复勘。
经勘测,李树芬坠水现场位于瓮安县雍阳镇西门河孙家堰大堰桥。该桥由东向西横跨西门河,桥身全长40.3米,桥宽1.5米。据屈剑平介绍,此桥护栏较低,高度仅约80公分,玩耍攀坐比较容易。由于距桥下游700米处筑有拦河坝,河水深约1.8米,给施救带来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