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 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总体难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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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总体难度不大

■专家观点

“太好了,这个消息非常令人振奋,我很高兴!这是我期待已久的事情!”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亲历者,年近80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获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消息之后,难掩激动。

早在2002年,陈光中就曾撰文并出版专著,呼吁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争取尽快批准《公约》。”

我国人权法律保护逐步完善

关于我国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陈光中认为,随着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的发展,对人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批准和实施《公约》,尽管尚有一定差距,还需要一定的准备工作,但总体上来说难度不是特别大。

关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协调问题,陈光中介绍,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导致立法和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很不一致:“我国的一部分立法,如民商事法律,明确规定了‘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但还有许多法律没有规定。如果把那些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理解为‘当出现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时可以将国际法弃置不顾’,国际法就等于失去了法律效力,‘条约必须恪守’原则和我国的国际信用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在将来修改完善宪法时,应当把这一问题加以明确。”陈光中主张,对于我国国内法与条约规定不一致、有条件修改的,尽量修改;对于那些一时难以修改的,则坚持“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这样就可以免却在各单项立法中一一进行规定的繁琐做法。”

关于《公约》条款的保留,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以及审查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时仅对第8条关于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规定加以声明的经验,陈光中建议,中国在批准《公约》时尽量不保留,把保留和声明的条款减少到最低限度。

关于《公约》的批准时间,陈光中认为,《公约》的批准与实施将是一件对中国的方方面面产生广泛影响的大事,对此我们不能贸然行动,在批准《公约》之前,要做好必要而细致的准备工作;但如果批准时间拖延过长,则不利于我国法制与国际法准则衔接,对提高我们国家自己的人权状况不利,也容易使我国在国际人权对话中处于被动地位。“

《刑诉法》修改意蕴或在其中

自《律师法》修改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滞后导致的法律冲突,便成为业界焦点问题,关于加快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亦不绝于耳。《计划》表示要“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呢?

对此,陈光中认为,这一表述并不涵盖刑事诉讼法修改,因为按照立法法,“法规”仅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包括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但陈光中同时指出,《计划》还表示“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就涉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蕴或在其中。

名词解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道被国际社会誉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

链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自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至2006年12月底,已有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1998年10月5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仍待全国人大批准。

据了解,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独有,许多国家从签署到批准《公约》经历了较长时间。如德国5年、英国8年、意大利11年、比利时和美国则用了15年时间。

记者了解到,不少国家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通过保留、理解或声明等方式来解决国内法与《公约》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一罪不二审、死刑年龄、受非法逮捕者获国家赔偿权利、警察和消防员的集会和结社自由、参政及选举权等。

自从签署该《公约》之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批准该《公约》创造条件。其中最受瞩目的,是在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近年来,中国先后通过一系列新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作出修订、修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废除强制收容遣送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推广警务、检务、审判及狱务公开制度,改善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也为中国批准《公约》及履约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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