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惊现新“黑五类” 专家直言四大“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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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惊现新“黑五类” 专家直言四大“死穴”

重庆打黑成果汇报展上,展出从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亲戚家鱼塘挖出的成捆现金。

【千龙网记者于振华北京2月25日报道】今天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发布《法制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2010)》,首次披露了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和侦查模式研究课题组的科研成果《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调查报告》。

在这份调查报告中,专家对重庆2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例进行了研究,发现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白黑红”一体型、“背靠大树”型、“暴力冲突”型、联盟型、暴力垄断行业型等5种主要类型,其活动范围以区县为主、获利途径多样化、组织领导者背景复杂、组织结构严密稳定,且多数都存在涉枪问题,其犯罪行为以暴力犯罪为主,政法干警、行政人员、地方人大等公职人员还充当“保护伞”。

重庆打黑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专家们将“重庆反黑模式”的核心归纳为“三心”、“四反”:“三心”是信心、决心和民心;“四反”是“反黑、反暴、反腐、反地下经济”。但是,社会公众和媒体也表示了质疑和担忧,希望各级政府切实预防新的黑恶势力的产生。

而从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看,重庆当地的四大“死穴”成为黑社会犯罪生存土壤,铲除此类犯罪得以产生、发展的土壤,才是治本之策。为此,专家们呼吁,尽快制定反有组织犯罪的单行刑法——《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组建一个高层权威反黑领导机构,并组建一支国家级的打黑专业队伍,以健全“反黑”长效制度。

新“黑五类”惊现“陪都”重庆

据这份调查报告披露,通过对重庆2000年以来的25个黑社会性质案件领导组织者的身份、背景和特点以及犯罪组织的分析,可以将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白黑红”一体型、“背靠大树”型、“暴力冲突”型、联盟型、暴力垄断行业型等5种主要类型。

▇“白黑红”一体型

“白黑红”一体型犯罪组织的特点是以“白色”(合法的公司、正当的行业经营和组织领导者的商业身份)为幌子、以“黑色”(黑老大身份,暴力、暴力相威胁和腐蚀)为手段、以“红色”(政治身份或背景和保护伞)为护身,进行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相交织的活动,形成了“以黑养商、以黑护商、以商助黑、以商买权、以权促商、以权护黑”的一体化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

此类型是中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最典型、最高级的一种形态。该调查报告认为,该类组织一般以某一行业起家,逐步扩大市场,进而垄断或控制该行业,最后向其他行业延伸,发展为融“白黑红”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和犯罪组织。利用合法的公司和行业为掩护获取经济利益是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根据对重庆22个案件(不含岳林涉黑案、龚刚模与樊奇杭涉黑案、王兴强涉黑案)的统计,其中有50%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合法企业。

通过“黑白”途径攫取雄厚的经济基础,然后通过“红色”身份作为保护或攫取利益是黑恶势力梦寐以求的事情。比如,为垄断客运市场和扩大经济规模,利用“红色”手段,一方面通过寻租谋求保护伞,间接利用权力谋取利益或保护;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方式攫取权力或政治身份,直接运用权力影响政府决策,并为自己编制关系网、打造“护身符”或“保护伞”。

根据该课题组通过公开的材料对全国258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调查,犯罪组织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的案件占7.98%。虽然比例不大,但也是一种危险的现象。在重庆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其中就有4个涉黑组织的领导者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背靠大树”型

“背靠大树”型犯罪组织是依靠具有一定权力的亲属或其他亲密关系人的权力、人脉和影响,实施违法犯罪或从事一定地下行业或正常行业的组织。此类型以谢才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代表。谢才萍以文强弟媳的亲缘身份,开设赌场,实施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行贿等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暴力冲突”型

“暴力冲突”型犯罪组织一般由具有一定违法犯罪经历的无业、闲散人员组成,持续在一定区域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霸占市场、收保护费、放高利贷、赌博、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手段驱逐其他黑恶势力,控制一定区域,开设赌场,垄断当地部分行业。这类犯罪组织是黑恶势力犯罪的最初形态或基本形态。

▇联盟型

联盟型犯罪组织的领导者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联合组成,内部具有一定分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外,还负责编制关系网和寻找“保护伞”。

在重庆涉黑案件中,除少数组织领导者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外,还没有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象,但在全国其他地区时有出现,典型的如吉林通化的王禹帆(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广东肇庆的龙杰峰(原四会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

▇暴力垄断行业型

暴力垄断行业型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控制或垄断所经营的行业,以获取高额利润。此类型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钟永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为代表。杨天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对渝北区渣场进行非法控制,影响了当地土建工程的经营。王天伦、王东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合法公司为依托,通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生猪和猪肉市场进行非法控制,获利上亿元。刘钟永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采煤,并强行低价收购煤炭。

黑社会台前暴力掠夺“保护伞”幕后庇护

在对重庆市出现的5大类型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该课题组专家们发现,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7个主要特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范围以区县为主、获利途径多样化、组织领导者背景复杂、组织结构严密稳定,且多数都存在涉枪问题,其犯罪行为以暴力犯罪为主,政法干警、行政人员、地方人大等公职人员还充当“保护伞”。

活动范围以区县为主

该课题组根据对2000年以来的22个案件的统计,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主要分布在区县内,所占比例为59.1%,其他依次为地市内占18.2%、乡镇内占13.6%、跨区县占9.1%。

 

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多样

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经营地下行业和正当行业的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实施违法犯罪、经营地下行业(赌博)和非法经营获取利益的比例较大。在犯罪组织涉及的正当行业中,物流、娱乐、建筑、采矿、房地产、屠宰等占主要部分。大部分犯罪组织以合法的公司为基础或幌子,有的犯罪组织进行公司化管理和分配犯罪利润,有的把公司与犯罪组织融合为一体,有的以公司为幌子直接实施有组织犯罪。

根据对22个案件的分析,各获利途径出现的总次数为51次,一个犯罪组织平均有2种以上获利途径。其中,54.5%的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之一是违法犯罪(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或者赌博,且违法犯罪和赌博在所有获取途径中所占比例最高,均为23.5%,其次是收保护费、收债等。

在所涉及的正当行业中,物流运输、建筑、娱乐、矿业、房地产等所占比例较大。22个案例的犯罪组织中,经营正当行业的犯罪组织有13个。由于单个组织可能涉及两个以上的行业,各行业出现的总次数多于13次,总计为17次,即一个犯罪组织可能会涉及一个以上的行业。其中,物流业出现的次数最多,占总次数的17.6%,有23.1%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着物流行业。另外,从事屠宰行业、物业管理、装饰行业的也较多。犯罪组织一般先从事进入门槛低、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如建筑、装饰、采矿、淘沙、物流等,然后凭借经济基础、暴力和腐蚀手段进入食品、房地产等行业。

犯罪组织利用正当行业攫取利益的基本模式是:小的民营企业靠暴力、腐蚀手段逐步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寻租、非法经营、组织暴力后盾排挤或联营等控制和垄断一定区域的有关行业,最后形成白、黑、红一体化的企业和犯罪组织,再利用黑白红手段向其他行业入侵。

从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行业看,其触角已经伸到了社会各个行业,大到能源、交通、建筑、地产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小到粮油菜肉等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商贸活动。

组织领导者背景复杂

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多数有犯罪前科,有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具有一定的政治身份和地位,以地缘、业缘、血缘为基础,吸收一些两劳释放人员、无业人员为主要骨干。

根据对重庆22个案件的统计,组织领导者有过犯罪前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7个,占31.8%;组织领导者是或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3个,占13.6%;组织领导者具有一定政治身份和地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3个,占13.6%。

组织结构严密、稳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以地缘、业缘和血缘为纽带纠合骨干分子和组织成员组成结构稳定的犯罪组织。在22个案件中,以地缘关系结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占59.1%,以业缘关系结合的占27.3%,血缘和狱缘分别占9.1%和4.5%。

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结合缘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一般都很严密。其中结构最为严密的组织占68.18%。此类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组织成员稳定,具有三级以上的科层制度和管理规范。

多数存在涉枪问题

枪支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的、对社会威胁最大的犯罪工具。在22个案件中,涉枪犯罪组织占31.8%。重庆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大部分案件都存在涉枪犯罪,如龚刚模与樊奇杭涉黑案,该组织拥有15支枪,其中有3支冲锋枪,子弹500余发,手榴弹1枚。

缴获非法枪支

犯罪行为以暴力犯罪为主

据统计,2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实施比例最高的犯罪行为是故意伤害,占14.1%;86.4%的组织都实施过故意伤害行为。其余的犯罪行为依次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杀人、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

政法机关公职人员是主要“保护伞”

根据重庆市检察机关的统计,在第三阶段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警察等政法干警涉案的占多数,其次是行政执法人员、地方人大等机关的公职人员。这种状况与全国涉黑“保护伞”的情况是一致的。

该调查报告指出,充当“保护伞”的干部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居多,部分案件也有像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这样的厅局级干部。在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截至当年10月底查处的47件涉黑案件中,涉及政法干警29人,行政执法人员4人。根据重庆检察机关2009年的工作总结,在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共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6件,涉案78人,其中,查处县处级干部33人,厅级干部12人。

在“保护伞”为犯罪组织提供的保护中,包庇和纵容行为是首要的,其次是帮助获取经济利益。重庆22个案件中有6个案件有明确的“保护伞”,其中,包庇行为和纵容行为出现的次数最多,各4次,各占40%,66.7%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其保护伞实施包庇和纵容行为的情况。保护伞还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占20%。

四大“死穴”成为“黑五类”生存土壤

尽管重庆打黑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社会公众和媒体也表示了质疑和担忧,希望各级政府切实预防新的黑恶势力的产生。从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存在有一定的社会原因,铲除此类犯罪得以产生、发展的土壤,才是治本之策。

“对地下经济行业打击不力、对正当行业管理不到位是黑恶势力赖以存在的市场空间和经济基础。这是其一。”据该课题组分析,黑恶势力组织获取高额利润或是通过违法犯罪和从事地下经济行业,或是通过暴力、贿赂、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从事合法行业。

地下经济活动是黑恶势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及其犯罪资金的主要来源。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等地下非法经济活动,贩卖毒品、色情、赌博等违法经营活动,偷税漏税、贪污贿赂等非法收入,往往是犯罪组织争夺的目标。相关部门对开设赌场的活动打击不力,赌场黑恶势力比较猖獗。22个案例中,大部分都涉及赌博业。

 

重庆打黑成果汇报展上,展出的部分赃物。

通过非法手段从事合法行业获取利润是成熟犯罪组织的基本形态。这既可以通过合法行业掩盖其非法目的,又可以通过暴力、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项目或市场份额。完成原始积累的成熟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上放弃了打打杀杀的原始犯罪形态,逐步以暴力、腐蚀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正当行业和合法行业渗透,农贸市场、物流、建筑、采矿等技术含量低、进入门槛低的行业容易成为其目标。对这类行业监管的不到位为犯罪组织提供了机会。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和加强监管是防止黑恶势力通过正常市场“洗白”和介入正当行业的主要措施。

其二,社会合法控制力量薄弱为黑恶势力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社会空间和社会基础。该课题组认为,当前,社会合法控制力量薄弱集中表现为,某些地方基层政权涣散,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对黑恶犯罪打击不力,合法力量的弱化会导致正式控制的“真空”地带。有些黑恶势力渗透到基层政权或与基层政权相结合,使社会的合法控制机制发生严重的畸变,成为社会稳定最大的威胁之一。因此,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强化政权力量的社会合法控制手段是填塞黑恶势力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空间的主要措施。

公力救济渠道不通畅是黑恶势力产生、存在的重要原因。社会合法控制机构的低效、救济的高成本导致一部分社会群体求助地下势力,利用暴力手段解决纠纷,或借用黑恶势力复仇。还有的地方,救济渠道不畅和保护力量不足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青少年转而寻求地下的救济和保护方式,出现了“少年黑帮”、中小学生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象。通畅司法救济渠道,广开社会救济渠道,加强对弱小群体的保护是堵塞黑恶势力产生和存在的另一个主要措施。

基层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是黑恶势力能够存在、做大的又一因素。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打击方法不当,把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个案处理,忽略了黑恶组织的存在,或者由于黑恶势力权势较大,根本无力处理,还有的基层司法机关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

其三,两劳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的安置和管理不善为黑恶势力的产生提供了后备力量。据该课题组称,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人员主要以“两劳”释放人员和受过打击处理的惯犯为主,其基本成员为无业、失业青少年和闲散农民。因此,对这些人群的安置和管理是消除黑恶势力后备力量的有效的社会政策。

其四,公职人员的庇护甚至组织、参与是黑恶势力长期存在和壮大的促进力量。该课题组认为,公安、税务和工商管理等政府机构部门是黑恶势力权力寻租的重点对象。由于监督不力,某些拥有权力的人利用手中的便利条件牟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出现所谓的“公共权力私性化”现象。

成熟的犯罪组织往往通过寻租方式或与一定权力拥有者组成利益共同体的方式,以不正当手段从正当行业中获取利润。“公共权力服务于特定个人的特定利益,是当前中国社会中的大敌,也是黑恶势力产生和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该课题组专家如是说。

“三心”“四反”亟需立法与健全机制

2009年,以薄熙来、王立军为中坚力量的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创造了被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称誉的“重庆反黑模式”。而该课题组的专家们则将其核心归纳为“三心”、“四反”:“三心”是信心、决心和民心;“四反”是“反黑、反暴、反腐、反地下经济”。

其“三心”、“四反”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当地党委政府和高层领导决心大、底气足、信心强,一反以往反黑工作中因投鼠忌器而不敢反或不敢深入反的态度;二是得益于党委政府和高层领导的决心和支持,各机构高度重视,无畏无惧,相互配合,专心反黑反贪;三是反黑行动全面、彻底,对黑恶势力不仅重拳出击,而且釜底抽薪,采取“反黑+反暴+反腐+反黑经济或地下经济”的立体模式,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经济来源和保护力量;四是反黑规模大、声势大、行动集中;五是讲究策略,异地调用有打黑经验的指挥员和警力;六是方法得当,通过打黑的决心和声势增加公信力,取得群众支持和信任,号召群众与邪恶势力斗争。

目前,法律措施滞后、专业力量薄弱、保障不到位以及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是制约打黑除恶工作的主要瓶颈。今后,有必要总结重庆反黑模式经验,思考如何控制和预防黑恶犯罪、如何建立长效的反黑机制、全国如何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等。

该课题组专家认为,要以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一套稳定的、有效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反黑工作常态化,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保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预防黑恶势力的产生和壮大。

“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反黑法律制度。”该课题组专家建议,当前中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没有系统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典、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之中。

在中国现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中,实体法规定比较详细,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比较缺乏,而且,立法语言模糊、罪名设定不全、财产刑缺失、缺乏专门的侦查程序和措施、缺乏特殊的诉讼程序、缺乏证人和被害人以及民警的保护措施等,远远不能满足打黑除恶工作需要。

因此,专家们一致建议尽快制定反有组织犯罪的单行刑法——《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方面,健全反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完善反有组织犯罪的程序法,并在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把反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集中统一规定,有利于形成中国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

“其次,要建立和健全反黑的组织机构。”该课题组专家认为,国家有必要组建一个高层权威反黑领导机构,并组建一支国家级的打黑专业队伍,由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法律专家、律师等组成,主要负责全国反黑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立案、指导侦查等工作。还可以在各个省组建一支10-20人的预备队伍,作为国家级打黑专业队伍的补充和机动力量。通过培养和锻炼,把这支专业队伍打造成打黑除恶的“铁拳”。

专家们还补充建议,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反黑的工作机制,构建情报收集分析、侦查、协作三个模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具体案件繁多,而且具有组织性、隐秘性、关系网、危险性和逃避侦查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反黑必须建立特殊的工作机制,这一工作机制可以通过构建情报收集分析模式(以情报信息为导向的发现机制)、侦查模式(侦破机制)和协作模式(部门合作机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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