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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福山区一居民私装暖气放水阀,遭热力公司罚款500元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讯 近日,市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13日上午家里已经停暖了,家中还有老人和孕妇,这可怎么办。”究其停暖原因,是采暖户与热力公司因该不该交放水补偿有了矛盾。

原标题:烟台:福山区一居民私装暖气放水阀,遭热力公司罚款500元

齐鲁晚报讯 近日,市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13日上午家里已经停暖了,家中还有老人和孕妇,这可怎么办。”究其停暖原因,是采暖户与热力公司因该不该交放水补偿有了矛盾。

刘先生家住烟台福山御花园小区11号楼,据他介绍,小区的暖气一直不怎么热,找热力公司解决,工作人员回复的就是来小区给放放水。多次打电话之后还是没有改善,刘先生就在家中安了个放水阀,希望能让家里温度升高一点。

近期,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检查时,发现了刘先生家私自安装放水阀。“当时热力公司的人说让我立刻卸掉,再去公司写个保证书,我答应了。可是等我去公司的时候,又让我交500元放水补偿,我觉得这不合理”。刘先生无奈的告诉记者,以前并不知道安装放水阀还要罚款,自己已经答应工作人员立刻卸掉,为什么去处理的时候又变了卦。

13日下午,记者联系了福山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后期加装放水阀并没有咨询过公司,私自放水会导致整栋楼网管压力失衡,楼上的住户都会受到影响。对刘先生收取500元放水费,是按照《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43条和第53条执行的,而刘先生并未按时交纳此费用,所以强制停暖。

对此,记者致电烟台市供热燃气管理处咨询这一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管理办法中并未对如何处罚作出明确指示。往年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劝解拆除来解决的。随后记者又致电福山城管局热力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私自安装放水阀在先,改变了室内采暖设施的正常用途,现在也无法判断刘先生的行为给热力公司造成多少损失,赔偿金额没法断定,也无法要求热力公司立刻恢复供暖。至于收取500元放水费是否合理,这个还需要咨询物价部门。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烟台的物价部门并没有出台具体的罚款标准,福山热力公司的行为应该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建议刘先生还是和福山热力公司进行协商。

截至到发稿时,刘先生家中依然没有恢复供暖,想到家中老人和怀孕五个月的妻子仍在受冻,刘先生非常着急。福山热力公司表示,若刘先生坚持不交500元放水费,那公司将不会恢复刘先生家的供暖。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四)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齐鲁晚报 记者 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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