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孙仕杰:本院受理原告许鸿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21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22号  天津恒利万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深圳港中旅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利万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港中旅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89694047.5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9994047.54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3日起计至2013年12月25日止;以人民币89994047.54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6日起计至2015年3月27日止;以人民币89694047.5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损失的计息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驳回深圳港中旅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71270.23元,由深圳港中旅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5800元,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65470.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同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告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静勇:本院受理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60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聚宝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虹挚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6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义文:本院受理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600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蒋艳群:本院受理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60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德双:本院受理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600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洋:本院受理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600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殷方方:本院受理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600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欧阳永洪:本院受理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60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304破2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钱云微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23日指定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阮荣贤、阮新杰应于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陈静、王雪雪、联系号码:13566298822/0577-88637010。地址:温州市马鞍池东路马鞍池大厦3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2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田卫军:本院对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韩善建、张宝芳:本院对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沅江、叶银香、沈大为:本院对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辉、张琳: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辉、张琳:本院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朱德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津0103民初95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青云村1组72号附1号,向美权(51222219671227931X);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梅池村5组97号,徐运国(512222196312049232):本院受理王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3月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30500053/27963082,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唐山市丰南区景兴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市丰南区德凯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6日,经背书后,最终持票人系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做出(2016)冀0203民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30100051/22632284,付款行全称:交通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市相远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8日,经背书后,最终持票人系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做出(2016)冀0203民催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牟皓良:本院受理徐远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作出(2016)渝0106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伍伟、周银梅、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说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3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