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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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李彬:本院受理郭远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6民初12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林生:本院受理原告朱帝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须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立创文具劳保商店:我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田木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乡人民法庭的5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凯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滨海造价【2016】建鉴字第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需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鉴定机构提出。定于异议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

(2016)浙0302破4-1号  本院根据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南方皮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周莉丹,联系电话:137320758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3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016)浙0381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3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为路标公司管理人。路标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高冲,手机:13676736752;邵智康,手机:135158780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路标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路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2016)浙0302破5号  本院根据金忠华申请,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绅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庄洁茹,联系电话:1386772206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30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国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联琪钢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百兴实业有限公司、崔晓京、孙斌、冯涛、张梅、王志国、陈晨、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国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联琪钢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百兴实业有限公司、崔晓京、孙斌、冯涛、张梅、王志国、陈晨、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利泰铜业有限公司、肖长华、白方丽:本院受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世延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津华康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张座江、李育晏: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金冠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港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万泽、缪薇、路凤芹、付密华、幸爱军: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叶永茂: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有望: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梅芳: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芳卫: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建生: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丽娜: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章登斌: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天燕: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洋: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白凯、王素娟、河北柏凯商贸有限公司、张彦杰、张钗、张旭彤、张秀红: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本息、罚息;2、依法拍卖、变卖张钗、张旭彤、张秀红名下14套房产;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邮寄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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