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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神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奎那


来源:法制日报

阿奎那(1225年至1274年)是西欧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14岁进入那不勒斯大学攻读哲学、法学和神学,大学学习未结束时就决心献身基督教事业。25岁时,他成为神父,不久即登上巴黎大学的讲坛讲授神学和哲学,在此期间,他撰写了许多的著作,包括《神学大全》《论真理》《反异教大全》和《论君主政治》等。其中《神学大全》充分体现了阿奎那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神学的经典之作,阿奎那凭借此书成为继奥古斯丁以后最大的神学权威。

原标题:西欧中世纪神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奎那

一切法律只要与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就必须从永恒法中产生。——托马斯·阿奎那  

公元13世纪,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等地的宗教裁判所极其残酷地迫害所谓的异端分子,压制一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有一位声名显赫的神学家大肆鼓吹要借助法律手段毫不留情地镇压异端。他声称:“从异端分子本身的观点看,他们罪孽昭彰,因此不但应该把他们逐出教会,而且应该处以死刑,把他们从世界上消失掉”,因为他们的行为“可以引起基督教的广泛的败坏”。这位基督教的铁杆维护者就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1225年至1274年)是西欧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14岁进入那不勒斯大学攻读哲学、法学和神学,大学学习未结束时就决心献身基督教事业。25岁时,他成为神父,不久即登上巴黎大学的讲坛讲授神学和哲学,在此期间,他撰写了许多的著作,包括《神学大全》《论真理》《反异教大全》和《论君主政治》等。其中《神学大全》充分体现了阿奎那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神学的经典之作,阿奎那凭借此书成为继奥古斯丁以后最大的神学权威。

在《神学大全》里,阿奎那阐释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对法的概念、性质、目的等都作了精到的论述。他认为,法是人们决定做出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为的行动准则或尺度;法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受理性的制约;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福利的安排。这些观点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在法的分类上,阿奎那就完全是以神学世界观为指导的,其维护上帝以及基督教会地位和权威的目的昭然若揭。他对法的分类及其解释,只是为了将全部法学置于神学的控制之下,使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

阿奎那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上帝、理性和政治权威这三重秩序构成的,据此,他把法律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

一、永恒法。永恒法是上帝的智慧规则,上帝以此来统治整个宇宙,指挥宇宙万物的运动,所以永恒法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泉。阿奎那说:“如果世界是由神治理的话,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在阿奎那看来,上帝在超时空的永恒中计划了一个宇宙的蓝图,规定了宇宙中一切事物的本性,宇宙的出现是上帝计划的结果,宇宙间的自然秩序是上帝意志的反映,万事万物无不遵循上帝的意志去实现各自的本性和目的。

二、自然法。在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如西塞罗等的心目中,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而阿奎那却将自然法的地位降到永恒法之下。阿奎那认为,一切事物都受神意的支配,但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作为理性动物的人是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不仅能够理智地支配自己的行动,而且还支配着其他动物的行动,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是神意本身的参与者。这种有理性动物——人所参与的永恒法,就叫作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的法律,是永恒法在理性动物人类身上的体现。

三、人法。人法是现实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以自然法的原则为基础而制定的。阿奎那说:“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他把人法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两类,认为万民法的规则是直接记录自然法的;市民法的规范是根据各城邦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但也是对自然法的个别、具体的应用。人法既然是以自然法为基础,而自然法又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所以人法最终的依据当然就是上帝的永恒法。

四、神法。阿奎那所称的神法就是《圣经》,他把神法看成是来自上帝的直接启示。为什么阿奎那要在自己已经无孔不入地渗透了神意的法律体系中再加上一个神法呢?首先他认为,人法从属于自然法,但自然法是普遍的、抽象的,人们难以完全、透彻地认识;其次,人法天然地具有内在缺陷,对此他主要给出了三点理由:(一)人法注定要追求一种永恒的福祉,而这是人类天然的才能所不能达到的;(二)人类的判断不可靠,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并且从这些判断中产生不同乃至相反的法律;(三)人法不能指挥和规定人的内心活动,而人的最终目的是要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因此,人们必须要接受绝对无误的,能够深入内心的、由神所赋予的法律(《圣经》)的指导,作为对抽象的、普遍的自然法的补充和对易发生错误的人法的修正。

通过对法的分类,阿奎那构造了一个以永恒法为核心,以神法、自然法和人法为具体体现的神学法律体系。永恒法是首要的,是上帝的意志,是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自然法是理性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而人法是自然法的具体化,自然法和人法最终都受永恒法的支配;神法是神意的直接体现,用以弥补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这也是阿奎那心目中的宇宙秩序,即将国家、法律、君主和臣民都置于上帝的统治之下,并且基督教会享有特殊而优越的地位。这一体系为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整个世俗世界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得到了教会的大力推崇和广泛传播。教会在阿奎那生前就给予他极大的支持和极高的声誉,称他为最光荣的“天使博士”,1323年教皇追封他为“圣徒”,1567年他又被命名为“教义师”。直到今天,阿奎那的思想在资本主义世界仍有不小的影响。此外,去掉神学的光环,阿奎那的法哲学理论,尤其是他关于自然法和人法的一些论断也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吸收,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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