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铁局哈密机务段副段长受贿获刑10个月
2016年09月02日 02:52
来源: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努尔比亚)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机务段原副段长李春茂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原标题:乌铁局哈密机务段副段长受贿获刑10个月
亚心网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努尔比亚)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机务段原副段长李春茂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52岁的李春茂是吉木萨尔人,2009年至2013年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机务段检修车间主任,2013年6月被提升为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机务段副段长。
2010年,李春茂认识了经营洛阳天伦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赵国峰(另案处理),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赵国峰开始讨好李春茂。
2010年6月,李春茂一家与赵国峰在酒店吃完饭,回家的路上,赵国峰给李春茂送了1万元现金,李春茂并未拒绝。此后,李春茂又先后两次收受赵国峰所送的2万元现金。
由于李春茂负责的业务内容较广,前来和李春茂拉拢关系的单位也越来越多。2011年7月,李春茂收取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绿叶清洗剂厂经理路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2012年1月,李春茂收受路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2013年底,李春茂收受临朐县瑞铁机车车辆配件厂总经理谭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6年1月,李春茂收受河北巨鹿永正铁路机车配件厂经理赵某为其购买的价值16400元的液晶电视机一台。
法院审理期间,李春茂的律师辩称,2016年1月20日,李春茂以证人身份被公安机关询问,在询问期间他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此行为属法定自首情节,应当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春茂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其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相关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春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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