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因受贿罪获刑4年罚款30万人民币
2016年08月29日 02:01
来源:亚心网
据了解,今年1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决定,依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兵团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以涉嫌受贿罪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6年4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标题: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因受贿罪获刑4年罚款30万人民币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讯(记者 费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新疆兵团原党委常委宋志国受贿案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今年1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决定,依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兵团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以涉嫌受贿罪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6年4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158032.77元,非法获利1614426.88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志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法庭陈述中,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和应当汲取的教训,真诚悔罪,在案件查办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且已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亦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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