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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尺度 不枉无辜不纵罪恶


来源:信息时报

从事了24年的法律审判工作,46岁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黄莹,庭上气场十足,庭下淡定悠然。审理过一系列错综复杂重大疑难案件的她,在业内有着“刑事审判专家”的称号,无论是处理涉案人员达上百人的“利华酒店包庇毒品犯罪案”,还是扑朔迷离的“孙某强奸案”,黄莹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枉无辜,不纵罪恶。

原标题:心中有尺度 不枉无辜不纵罪恶

150“好法官”黄莹:

心中有尺,手中有度。在法律的天平上,她一手秉持着公正,一手匡扶着正义。

从事了24年的法律审判工作,46岁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黄莹,庭上气场十足,庭下淡定悠然。审理过一系列错综复杂重大疑难案件的她,在业内有着“刑事审判专家”的称号,无论是处理涉案人员达上百人的“利华酒店包庇毒品犯罪案”,还是扑朔迷离的“孙某强奸案”,黄莹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枉无辜,不纵罪恶。

实习生 刘秋平 通讯员 李滨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康健(除署名外)

好人说:

对待每一宗案件,都必须慎重,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

不枉不纵,慎重处理重大涉毒案

1992年从中大法律系毕业后,黄莹便走上法庭,从事刑事审判相关工作。对于刑事法官来说,他们既承担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又要注意保障人权,如何做到“不枉不纵”是个严峻考验。

2011年,广州警方在侦办多宗毒品犯罪时,发现一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与越秀区利华酒店密切相关,酒店管理人员涉嫌为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庇护。2013年,警方对该酒店突击清查,缴获疑似毒品180366.18克,经检验含有毒品成分共93581.3克,抓获10余名涉嫌包庇毒品犯罪的酒店管理人员。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对8人指控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办此案的黄莹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发现,该案多名被告都不认罪,且对基本事实、罪名定性等提出异议。“涉案人员除了酒店负责人寇某霞、杨某辉外,还有酒店的财务、前台、保安、清洁工等。从表面证据看,很难认定他们与这些毒品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交易。”黄莹说。

第一次庭审后,黄莹列明补查提纲,督促公诉机关、公安机关尽快补查相关证据。同时,她还积极向办理该系列案其他案件的法官了解相关案件的毒品数量、罪名及判刑情况。

经过补充侦查,案件证据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经过充分质证、辩论,终于成为判案依据。法院最终认定杨某辉、寇某霞等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杨某辉、寇某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终决定对2人就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10年。酒店的另外8名管理人员作为从犯,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细心查证,强奸案被告认罪服判

2014年,黄莹主审了发生在区庄地铁口的一起强奸案,该案被告人拒不承认强奸、只承认嫖娼,而被害人又确实曾收取对方800元钱,案情扑朔迷离。

案件发生在2013年12月8日凌晨,某高校女生小婷(化名)因故在地铁口和男友吵了一架,男友走后,她独自一人坐在地铁口,遇到了男子孙某。起诉书指控,孙某先是和小婷搭讪,随后使用暴力及语言威胁的手段,将小婷拉到一辆小汽车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对于指控,孙某说,当晚确实和小婷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且自己曾给对方800元钱。小婷则说,孙某暴力殴打了自己,800元钱是孙某强行塞给她的,发生完性关系后孙某又拿了回去并带其去便利店买饮料喝,其考虑到钱上可能留有孙某的指纹可作为证据,所以才在便利店找孙某要回800元钱。

黄莹传唤了其他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多方取证调查小婷当时的情绪状态。在黄莹的坚持下,公安机关调取到一份第一次庭审时未予出示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孙某离开便利店后,被害人立即神色慌张地向店员询问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及求助等动作,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黄莹在宣判后对孙某进行了释法,孙某听后,一改激烈对抗的态度,当庭表示认罪不再上诉。

严查证据,不冤枉无辜者

除了严惩犯罪,刑事法官还负有明断是非、不枉无辜的职责。2015年,黄莹主审的“梁氏兄弟”信用卡诈骗案,就让她注意到刑民法之间的交叉问题。

“梁氏兄弟”一案中,兄弟俩共用一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用于两人名下的企业经营,由于经营不善,最后透支了本金16.7万元未归还。信用卡被停掉2个月后,两人还款4万元,又过了5个月,小梁去银行协商还款时被银行报警抓获,大梁随后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两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名被告人喊冤认为,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不是诈骗。黄莹主审该案,经仔细审查涉案全过程,她认为2人将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生产,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案只是一般的商事纠纷。

黄莹认为,将涉案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且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不宜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合法经营导致无法偿还欠款的高风险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等同起来,实际是对持卡人做出了不利的扩大解释。

因此,黄莹认为此案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经越秀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两被告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后检察机关对此案予以撤诉。

秉持公正

耐心析理释法

进入法院20多年来,黄莹一直坚守在审判一线。审判过程中,她总是迎难而上,在证据审查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没有丝毫的懈怠。而对于一些非法集资类案件,她更担负起额外的工作,耐心做好被害人的析理释法等工作。

然而,当法官的“烦恼”还远不止这些。在办理一宗销售假冒案件时,被告人家属先后多次在黄莹的上下班途中等候,恳请法官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并许诺予以重谢。“家属甚至跪在地下,求我放他们一马。但法不容情,该怎么判还是要怎么判。我能做的,是为他们作法律解释而已。”

黄莹表示,审理每一单案子都必须有严格的证据标准,作为法官,心中的天平必然要端平。“我不会因为对某一种人特别深恶痛绝而从重判决,或者对某一类人出于同情而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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