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作弊入刑”后首次高考关键看执行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还有不到两周时间,2016年高考就将拉开帷幕。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不少地区都出台具体举措,提升考场作弊防控系统。启动“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增加监考力量、严禁戴手表入考场……多地出招保障高考考场纪律。
近年来,高考作弊虽谈不上愈演愈烈,但集团化、有组织化的特征日益突出。多起高考弊案涉及人之多、涉及面之广令人震惊。有关确保高考公平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回应了民意在“作弊入刑”上的期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了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就是针对各类“舞弊门”中集体舞弊频现的现实。
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组织作弊要受到刑罚处罚,考试作弊的行为人和帮助作弊的行为人也尽皆入刑,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过去对于“舞弊门”的处置,由于作弊人多为学生或刚离校不久的毕业生,在处罚上往往被宽容。这种“父母式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作弊之风日盛。
替考也是近年来常见的考试作弊手段,《刑法》过去对此并无相应规定可以规制。而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且都要受到刑罚处罚。再加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还将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这条完整的责任链对于遏制替考“枪手”的活跃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
今年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考场纪律被称为“史上最严”实是顺理成章。毕竟,刑法具有“最后性”,它的预防功能更多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阻止上。
当然,“作弊入刑”并非一劳永逸。今年4月,全国25个省份举行了2016年公务员招录考试,总招考人数超过14万,被媒体称为最大规模的公务员考试。但在考试当天结束之后,多名网友和考生在微博上质疑江西省公考出现泄题。4月23日晚9时26分,江西省人社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接到网友和考生反映,今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出现泄题。此事件已经过去数月,“刑究”似未有下文。有人认为“省考”非国考,因此不能适用刑法。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国家考试的内涵外延如何界定?省考作弊与国考作弊有何本质区别?从增强条文操作性和公平性出发,“作弊入刑”的范围还有继续拓展的空间。
作弊已入刑,关键看执行。密织法网只是第一步,确保高考等考试的公平,还需要司法的保驾。另一方面,司法本身也需要制度的护航。如何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地方利益裹胁,以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疏通阶层流动管道的重中之重。普遍预防与特殊预防,都不应被冷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