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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鲁豫为何是辞去而非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


来源:齐鲁壹点

23日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接受杨鲁豫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原标题:杨鲁豫为何是辞去而非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

23日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接受杨鲁豫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有人疑惑,杨鲁豫已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他为什么是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而不是被罢免?

这就要从我国的选举法和代表法说起了。

首先来看,哪些情形下代表资格终止?根据法律规定,有七种情形之多,分别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辞职被接受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被罢免的;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丧失行为能力的。

只要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代表资格就要终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代表资格终止主要集中在三种情形,分别是罢免、提出辞职和去世。据人民网数据,2014年2月到2015年2月,在代表资格终止的37人中,被罢免的18人、提出辞职的13人,去世自然终止的6人。

被罢免者,如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提出辞职者,如四川省遂宁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何华章、国家电网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燕福龙。

数字在更新,今年三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大会发言人傅莹介绍,本届人大以来,到2015年底,已经有43人辞职,罢免了27人。这些人不少都是因为违纪违法,被选举单位罢免,或者是本人主动向选举单位提出辞职,包括涉嫌违纪违法。

辞职和罢免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辞职是代表在其任期内主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简单来理解,辞职是一种主动行为,表达的是代表个人主观意愿。

按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根据中国人大网,接受辞职的原因很多,包括违法违纪、履职能力、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在类型上又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例如荣兰祥递交的辞职报告就称“由于个人原因,不便继续履行代表职责,请求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辞职是自愿的、主动的,罢免则是强制的、被动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中国人大网介绍,罢免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罢免代表涉及代表的政治生命。在何种情况下罢免代表,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因此,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纪律和道德行为或者本职工作严重失误、不称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当代表职务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而没有辞去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当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如何把握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的界限?关键要看代表违法违纪的情形以及影响程度。“一般来说,罢免作为对代表最为严厉的制约手段,多数情况都是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全国人大网刊文表示。

(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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