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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决定书


来源:福建日报

2015年6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闽政海域〔2015〕25号),决定收回你司国海证063570062号及国海证063570063号的海域使用权。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市负责收回你司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补偿事宜。

原标题:长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决定书

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决定书

福建榕振船舶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闽政海域〔2015〕25号),决定收回你司国海证063570062号及国海证063570063号的海域使用权。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市负责收回你司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补偿事宜。

依照授权,我市两次邀请你司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但你司未予回应。后我市委托广东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对你司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12月31日,广东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出具《海域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补偿价值为人民币叁仟壹佰零捌万伍佰柒拾贰圆伍角零分(¥31,080,572.5元)。报告在2016年3月17日已向你司送达,之后,我市又多次邀请你司商谈补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决定如下:

一、收回福建榕振船舶有限公司国海证063570062号及国海证063570063号的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款为人民币叁仟壹佰零捌万伍佰柒拾贰圆伍角零分(¥31,080,572.5元)

二、福建榕振船舶有限公司可持本决定书向长乐市铁路建设征迁指挥部要求支付。

你司如对上述补偿金额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标签:海域 国海证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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